一、学前教育法规

1.联邦层面

德国联邦层面涉及学前教育法律主要有《社会法》和《儿童促进法》。《联邦和州财政平衡法》、《扩大幼儿园教育联邦经济资助法》、《所得税法》、《联邦教育促进法》、《收养中介法》、《联邦休假法》等都有相关条例涉及学前教育。

(1)《社会法第八部(SGBⅧ):儿童与青少年扶助法》

该法1990年6月26日颁布,2011年12月22日最新修订,最直接涉及学前教育的是其第二章第三部分“促进儿童幼儿园和托儿所教育”(2009年最新修订)以及第三章第二部分“儿童和青少年在家庭和机构中的保护”,对幼儿人园的权利、学前机构设立和运营的审批、当地的审核、机构申报和备案义务、取消运营资格等作了规定。

入园权利

规定满3岁至人小学前的儿童有权人幼儿园,公共青少年扶助负责机构有义务设法使这一年龄段的儿童得到相应的全日制幼儿园名额,并尽可能为3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所需的幼儿园名额,不满3岁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有工作或找工作过程中,或参加职业教育、中学教育或大学教育中,应使其子女得到幼儿园教育的机会。

经营许可

每周在家庭以外照顾1个或多个儿童超过15小时并收费,持续3个月以上的,需要申请托儿所许可证。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照顾儿童或青少年的机构须申请经营许可证。该机构不得同时经营青少年业余活动机构、青少年教育机构、青年旅社等,须有相应的场地,在专业、经济和人员配备上满足机构的目标和想法,支持社会和语言上的融合;要有相应的参与和在人事使用方面投诉的程序来保障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申请许可证须提交机构的设想、质量保证措施、工作人员的培训资格证明以及按《联邦中央注册法》规定申请获得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书。

当地审核

当地主管部门将派人核查机构的场地,实地参观和检查,与儿童和青少年联系,向员工提问等。

申报备案

开业后须立即向主管部门备案机构主管的姓名及地址、机构的类别和地点、规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业培训情况,以及影响儿童的事件或可能要关闭该机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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