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幼儿教育理论的基本观点,幼儿教育实践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护幼儿 人类社会是幼儿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成员,幼儿享有与成人平等的权利。但是,幼儿又是人类社会中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身心柔弱,缺乏独立生活、独立行使自己权利和保护自己的能力,需要成人对他们的生命与基本权利给予保护与尊重。保障儿童生命、生活的质量,让他们获得充分的、健康的发展,是社会应当承担的基本责任。

儿童保护工作首先是政府行为。中国政府是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障儿童权利的国际性法律文书《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中国政府在10年来制定了多项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1996年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儿童保护工作也是每一个成人,尤其是父母与教师的责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着保护子女生命,保障与维护子女生存、发展与受

教育的基本权利的责任。教师肩负着社会的重托和帮助社会实现保障幼儿生存与发展权利的责任。

在教育过程中,保障幼儿基本权利的实现,以对幼儿的尊重为前提。尊重幼儿要求:

尊重幼儿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建立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与同伴关系,不歧视或忽视任何一个幼儿,不随意处置幼儿或损害幼儿的人格。尊重幼儿作为学习与发展的主体的主体性,鼓励与支持幼儿的主动学习,尊重幼儿的观点与意见,保障幼儿的意见发表权和参与权。③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别差异,对每个幼儿抱有同等的期望,关注每个幼儿的学习与发展,使每个幼儿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应有的充分的发展,切实保障每个幼儿发展权的实现。

和谐发展、全面培养 幼儿教育作为人生早期阶段的教育,应当为人的终身发转奠定良好的、全面的素质基础。中国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得到全面的、和谐的发展,这也是各级各类教育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幼儿教育的实践中贯彻和谐发展、全面培养的原则,要求在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使幼儿在各个方面得到发展,不能强调或突出某一方面的发展而忽视与轻视另外一些方面的发展。例如,应当避免把早期教育等同于早期的智力开发,重视幼儿的智力发展而忽视其他方面发展的倾向。

教育影响协调一致 幼儿的身心发展是多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社会环境因素是影响幼儿身心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当各种环境因素协调一致,形成促进幼儿发展的合力,才能为幼儿的身心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教育影响协调一致的原则,是指来自于家庭、幼儿园、社区、大众传播媒介等的教育影响都应当互相配合,向幼儿施加正面的、积极的影响,努力消除或减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因素的影响,共同养育身心健康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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