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士掌国中,郑司农云:“谓国中至百里郊也。”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也。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六乡之狱在国中。

[疏]“乡士掌国中”

释曰:乡士主六乡之狱。言“掌国中”者,狱居近,六乡之狱皆在国中。“郑司”至“国中”

释曰:先郑云“谓国中至百里郊”,后郑不从者,六乡地虽在百里郊内,要言国中者,指狱而言,非通百里在国中,故不从也。是以“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云“六乡之狱在国中”,对六遂之狱在四郊者也。

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乡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乡。

[疏]注“乡士”至“三乡”

释曰:郑以四人分主三乡者,若以八人共主三乡,不得言“各”。既言各,则有部分,故以四人分主三乡解之也。

听其狱讼,察其辞,察,审也。

[疏]注“察审也”

释曰:乡士主治狱讼之事,故云“听其狱讼,察其辞”。言“审”者,恐人枉监也。

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辩、异,谓殊其文书也。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职事治之於外朝,容其自反覆。劾,户代反。覆,芳服反,《方士职》注同。

[疏]“辩其”至“于朝”

释曰:云“辨其狱讼”者,辩,别也。狱谓争罪。讼谓争财。事既不同,文书亦异。云“异其死刑之罪”者,死与四刑轻重不同,文书亦异。云“而要之”者,文书既得,乃后取其要辞。虽得要实之辞,罪定,仍至十日,乃后以断刑之职,听断于外朝。

注“辩异”至“反覆”

释曰:云“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者,劾,实也。正谓弃虚从实,收取要辞为定,容其自反覆,恐囚虚承其罪,十日不翻,即是其实,然后向外朝对众更询,乃与之罪。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丽,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议也。

[疏]“司寇”至“狱讼”

释曰:此即朝众听之事。狱言“断”,讼言“弊”,弊亦断,异言耳。云“群士司刑皆在”者,所谓《吕刑》云“师听五辞”,一也。恐专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云“各丽其法”者,罪状不同,附法有异,当如其罪状,各依其罪,不得滥出滥入,如此以议狱讼也。

注“丽附”至“议也”

释曰:所议本欲得其实情,故须各致其法以成其议,致法行刑,当与议状相依也。

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郑司农云:“士师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中者,刑罚之中也。故《论语》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协日刑杀,协,合也,和也,和合支幹善日,若今时望后利日也。肆之三日,故《春秋传》曰‘三日弃疾请尸’,《论语》曰‘肆诸市朝’。”玄谓士师即受狱讼之成,乡士则择可刑杀之日,至其时而往莅之,尸之三日乃反也。汁日,音协,本亦作协,下同。不中,丁仲反。措,七故反。

[疏]“狱讼”至“三日”

释曰:此经为上议得其实,欲行刑之时,故云“狱讼成”。成谓罪已成定。云“士师受中”者,士师当受取士成定中平文书为案。云“协日刑杀”者,谓乡士当和合善日,行刑及杀之事。云“肆之三日”者,据死者而言。其四刑之类,行讫即放,不须肆之。

注“受中”至“反也”

释曰:云“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者,汉时受二千石禄禀郡守之等,受在下已成之狱。官支幹善日者,十二辰子丑之等是支,甲乙丙丁之等是幹,若言甲子、乙丑、丙寅、丁卯之类,皆以支配幹而言。云“若今时望后利日也”者,月大则十六日为望,月小则十五日为望。利日,即合刑杀之日是也。云“肆之三日”者,肆,陈也,杀讫陈尸也。云《春秋传》者,襄二十二年“楚令尹子南宠观起,楚人患之。子南之子弃疾为王御士。王泣告弃疾,言子南罪,遂杀子南于朝”。注云:“子南,公子追舒”。三日,弃疾请尸。云《论语》者,《宪问篇》云:“公伯寮愬子路於季孙。子服景伯谓孔子曰:吾力犹能肆诸市朝。”注云:“大夫於朝,士於市。公伯寮是士,止应云肆诸市,连言朝耳。”引之者,皆证肆之三日之事也。玄谓“士师既受狱讼之成,乡士则择可刑杀之日,至其时而往莅之,尸之三日乃反也”者,乃反,谓收取其尸。郑言此者,经云“士师受中,协日刑杀”,文无分别,恐是士师受中,还是士师刑杀,故须辨之。知非士师刑杀者,以其士师是司寇之考,总摄诸士。所刑杀者,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自往莅之。若一一遣士师自行,於理不可,是以郑为此解也。

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免犹赦也。期,谓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日,王欲赦之,则用此时亲往议之。

[疏]“若欲”至“其期”

释曰:所司折断,已得其实情,状案既成,乃始就朝详断,王虽欲免,必无免法。但王者恩深爱物,庶欲免之,恐有滥行,理须亲会者也。

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属,中士以下。夹,古治反,刘古协反。

[疏]注“属中士以下”

释曰:此四者,六乡皆有其事。大祭祀,若祭天、四时迎气,即於四郊。大丧纪,当葬所经道。大军旅,王出行所经过。大宾客,四方诸侯来朝,各由方而入。并过六乡路,以是故各掌其乡之禁令,当各帅其属,夹道而跸。知属是中士以下者,乡士身是上士,故云“中士以下”。

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郑司农云:“乡士为三公道也,若今时三公出城,郡督邮盗贼道也。”为,于伪反,遂士、县士、讶士职同。

[疏]“三公”至“如之”

释曰:三公有邦事,须亲自入乡,则乡士为公作前驱,引道而辟止行人。云“其丧亦如之”者,谓公卿大夫之丧,死於此者,及葬,为之前驱而辟。

注“郑司”至“道也”

释曰:云“郡督邮盗贼道也”者,邮,谓邮行往来。盗贼,谓旧为盗贼,即不良之人,故郡内督察邮行者,是盗贼之人。使之道,以况古乡士为道相类也。

几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疏]“几国”至“命者”

释曰:国有大事言“戮犯命者”,止谓征伐田猎之大事,故有犯命刑戮之事也。

遂士掌四郊,郑司农云:“谓百里外至三百里也。”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狱也。六遂之狱在四郊。

[疏]注“郑司”至“四郊”

释曰:先郑云“百里外至三百里也”者,见《县士》云“掌野”,去王城四百里曰县,故曰小都任县地。《方士》云“掌都家”,谓去王城五百里。既以乡士所掌为去王城百里内,惟有二百里、三百里二处在,当是此遂士掌之,故为此解。后郑不从。“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者,后郑意,六遂之地则在二百里中,但狱则不在二百里中,当在百里四郊上置之,亦若六乡地在王城外,狱则在城中然。故更云“言掌四郊,此主四郊之狱。六遂之狱在四郊”也。

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而分主一遂。

[疏]注“遂士”至“一遂”

释曰:遂士十二人,《序官》文。亦如乡士,若总掌不分,不得云“各”,既言各掌,十二人有六遂,是二人分主一遂可知。

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就郊而刑杀,各於其遂,肄之三日。就郊而刑杀者,遂士也。遂士择刑杀日,至其时往莅之,如乡士为之矣。言各於其遂者,四郊六遂,遂处不同。

[疏]“听其”至“三日”

释曰:此一经亦如《乡士》,狱成就朝听断,事有异者二旬,与《乡士》别,以其去王城渐远,恐多枉滥,故至二旬,容其反覆也。云“就郊而刑杀”者,乡士之狱在国中,不须言“就”,此在郊,差远,故云就郊也。言“各於其遂”者,六乡之狱并在国中,不得言“各”,六遂之狱分在四郊之上,故须言各也。

注“就郊”至“不同”

释曰:郑云“就郊而刑杀者,遂士也”者,经云“士师受中”,即云“协日就郊刑杀”,观其文势,亦恐士师刑杀,故云遂士也。云“遂处不同”者,六遂分置四郊之外,有六处,狱还六处置之,故云不同也。

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令犹命也。王欲放之,则用遂士职听之时,命三公往议之。

[疏]注“令犹”至“议之”

释曰:若会其期,皆在外朝。但民有远近,故六乡狱,王自会其期,六遂狱差远,使三公会其期也。云“令犹命”者,上文乡士云“命”,此变命云“令”,令、命义不殊,故云令犹命也。

若邦有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遂之禁令,帅其属而跸。大事,王所亲也。

[疏]注“大事王所亲也”

释曰:案上乡士在四郊内有大祭祀、大丧纪等四事,事多,故须历陈。此在四郊之外,无大祭祀、大丧纪,惟有大军旅、大宾客出入所经,二者有聚众庶之事,故总云“大事聚众庶”耳。此虽不言夹道,亦当夹道跸也。

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疏]“六卿”至“命者”

释曰:若六乡近,则使三公有邦事。此六遂差远,邦事使六卿往。云“其丧亦如之”者,亦谓公卿大夫之丧,死於其中者,亦为之前驱而辟也。云“郊有大事”者,亦谓六遂之民从军征伐、田猎,戮其犯命也。

县士掌野,郑司农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玄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也。狱居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

[疏]注“郑司”至“里上”

释曰:先郑意,遂士既主二百里、三百里,又案《载师职》“小都任县地”,在四百里中,故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云“大夫所食”。云“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者,即《载师职》云“小都任县地”,一也。案昭五年,楚薳启疆曰:“晋韩襄为公族大夫,韩须受命而使矣。”注云:“襄,韩无忌子也,为公族大夫。须,起之门子,言虽幼,已任出使。”如是,韩须不为大夫,言受命而使,明时为公族大夫,但年幼。或此注当为韩襄。知食县者,下有“十家九县”,注云“韩氏七邑”是也。“玄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郑言此者,欲明此三处之中,有三等公邑,故更云“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者,王子弟依三等臣分为三处,公在五百里疆地,卿在四百里县地,大夫在三百里稍地,给此三等采地之外皆是公邑,故云则皆公邑。案《载师》注:”使大夫治此公邑之民,二百里、三百里,其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其大夫如县正。”云“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者,主三等之狱,总谓之县士也。云“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者,《尔雅》云“郊外曰野”者,非谓郊外二百里之中,纵四百及五百里,皆得谓之野。是以《遂人》亦云“掌野”。野,亦谓百里郊外至五百里,皆称野。故郑彼注及此注皆云郊外曰野,是大总而言也。郑言此者,欲见《县士》云“掌野”,掌三百里外至五百里三处之狱,皆是野耳。云“狱居近”者,从乡士掌国中已外,遂士掌四郊,皆据近而言,明此县士三等狱,以次据近而置。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者,以三处狱皆名县者,自三百里外有稍、县、都,县居中,故皆以县狱为名。若言野县都,据本为称。若然,云掌野,则三处总名野。及历言之,则惟三百里得名野者,以其以外四百里五百里有县都之名,还指本号。二百里中地虽有稍名,县士既言掌野,不得不存一野以为狱名故也。案《载师》云“公邑在甸地”,则二百里中亦有公邑。县士惟掌三百里已外,其二百里狱,遂士兼掌之矣。

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刑杀各就其县者,亦谓县士也。

[疏]注“刑杀”至“士也”

释曰:上乡士、遂士皆解分人各主之义,至此县士,郑虽不言,案《序官》,县士三十有二人。县狱既有三处,盖三百里地狭人少,当十人,四百里、五百里地广民多,当各十一人,以是,故得云“各掌其县之民数”也。“三旬”者,亦是去王渐远,故加至三旬,容其自反覆。云“亦谓县士”者,亦以经文势相连,恐士师刑杀,故须解之。

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期亦谓县士职听之时。

[疏]注“期亦”至“之时”

释曰:以其差远,故不使三公,而使六卿会其期也。

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

[疏]“若邦”至“命者”

释曰:直言“大役”,不言大事,又不言帅其属而跸者,则非王行征伐之事。谓起大役役使民众,故直各掌其县之禁令而已。其丧,亦谓公卿大夫之丧有死於此者。云“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谓有军事於此而犯命者也。

注“野距”至“县都”

释曰:上“掌野”虽已解野,今此文云“凡野”,恐有别义,故郑详言之。云“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者,若如此言,则不通二百里以内,故云距王城二百里以外。从野三百里,县则四百里,都则五百里,还是县士狱之所主三处也。

方士掌都家,郑司农云:“掌四百里至五百里,公所食,鲁季氏食於都。”玄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不言掌其民数,民不纯属王。畺,居良反。

[疏]注“郑司”至“属王”

释曰:先郑意,县士既掌四百里中,故此方士掌五百里之中。云“公所食”者,谓《载师》所云“大都任疆地”者也。引“鲁季氏食於都”者,谓诸侯大都与三公同。后郑不从,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者,欲见此经都是《载师》“大都任疆地,小都任县地”,家是“家邑任稍地”。王子弟亲者与公同百里,稍疏者与卿同五十里,更疏者与大夫同二十五里。引《载师职》“大都在疆地”以下为证者,是不从先郑之验。若先郑以采地唯在四百里、五百里之中,《载师》何得有三等之差乎?是以后郑县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狱,方士自掌三等采地之狱。且县士掌三等公邑之狱,亲自掌之。若方士掌三等采地之狱,遥掌之。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狱,有事上於方士耳。云“不言掌其民数,不纯属王”者,采地之民,虽在王畿之内,属采地之主,类畿外之民属诸侯,故云不纯属王。

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三月乃上要者,又变朝言国,以其自有君,异之。上,时掌反。注下并同。

[疏]注“三月”至“异之”

释曰:此则上文都家之士自治其狱,狱成,上王府,亦於外朝详听之事。云“三月”及言国“自有君异之”者,谓异於乡士、遂士、县士之等。

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成,平也。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鄐,许六反,刘敕六反,或音勖。

[疏]“司寇”至“狱讼”

释曰:上三处直言“司寇听之”,此独云“听其成”者,成,谓采地之士所平断文书,亦是异之类也。

注“成平”至“无成”

释曰:云《春秋传》者,《左氏》昭公十四年之事。言晋邢侯是楚人,时在晋,故与雍子争鄐田也。引之者,证成是狱成之事。

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都家之吏自协日刑杀。但书其成与治狱之吏姓名,备反覆有失实者。

[疏]注“都家”至“实者”。

释曰:谓书其刑杀之成,及听狱人名於上,亦是自有君,异於乡士之等也。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动众,则为班禁令焉。

[疏]“凡都”至“禁令”

释曰:都家云“大事聚众庶”者,则下文“修其县法”是也。

注“方士”至“令焉”

释曰:方士十六人,《序官》文。若不分主,则不得云“各掌”,故知分之。

以时脩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县法,县师之职也。其职,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方士以四时脩此法,岁终又省之,则与掌民数亦相近。近,附近之近。

[疏]注“县法”至“相近”

释曰:县师其职普掌天下,故云邦国据畿内,大都五百里,小都四百里,稍据三百里,甸据二百里,郊野据百里,遍天下矣。夫家,犹言男女。人民,据家之奴婢。云“与掌民数亦相近”者,上乡士之等皆言民数,惟方士不言,今此《县师》云“夫家之数”,即与民数亦相近。言“相近”者,依《县师》而知,故云相近也。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都家之士,都士、家士也。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也。主之,告於司寇,听平之。治,直吏反,注同,下“有治”并同。

[疏]注“都家”至“平之”

释曰:以《序》有都士、家士,此云“凡都家之士”,明是彼都士、家士也。云“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以其上文巳有士师受中,为附罪之大事,明此是小事。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郑司农云:“四方诸侯之狱讼。”

[疏]注“郑司”至“狱讼”

释曰:案《尚书·吕刑》云“四方司政典狱”,据诸侯为言。此《讶士》亦云“掌四方狱讼”,又下文“谕罪刑于邦国”,皆言诸侯之事,故先郑云“诸侯之狱讼”也。

谕罪刑于邦国。告晓以丽罪及制刑之本意。

[疏]注“告晓”至“本意”

释曰:谕为晓,故云“告晓以丽罪”。罪者,谓断狱附罪轻重也。云“及制刑之本意”者,圣人所作刑法,正为息民为恶。故云刑期无所刑,以杀止杀,是制刑之本意,以此二者告晓於诸侯。

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谓谳疑辨事,先来诣,乃通之於士也。士,主谓士师也。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诣廷尉议者。造,七报反。谳,鱼竭反。

[疏]注“谓谳”至“议者”

释曰:谓四方诸侯有疑狱不决,遣使上王府士师者,故云“四方之有治於士者”。知士是士师者,以其士师受中,故知疑狱亦士师受之也。云“造焉”者,谓先造诣讶士,乃通之士师也。谳,白也,谓谘白疑辨之事。汉时狱官号廷尉也。

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乱狱,谓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

[疏]注“乱狱”至“南狱”

释曰:云“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谓若《左氏传》宣九年,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共淫徵舒之母夏姬,衷其衵服,以戏于朝。又,公曰“徵舒似汝”,对曰“亦似君”,泄冶谏,被杀。后徵舒射杀灵公,二子奔楚。楚为讨陈,杀徵舒。是君臣宣淫、上下相虐之事。云“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者,案《前汉书·儒林传》,吕步舒事江都相董仲舒,明《春秋公羊》,仕为丞相长史,于时淮南王刘安与其大子迁谋反,汉武帝诏使宗正刘德与吕步舒穷验其事。故注者引之。

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於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客出入则道之,有治则赞之。送逆,谓始来及去也。出入,谓朝觐於王时也。《春秋传》曰:“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人国入野,自以时事。道,音导。

[疏]注“送逆”至“时事”

释曰:云“送逆,谓始来及去也”者,以其讶士主以迎送诸侯,故从来至去,皆送迎之,礼也。知出入是朝觐於王者,以其言出入,与晋侯称出入同,故引晋侯事。案僖二十八年,襄王策命晋侯为侯伯,晋侯 “受策以出,出入三觐”。注云:“出入犹去来也。从来至去,凡三见王。”上公庙中将币,三享,王礼再祼而酢,飨礼九献,食礼九举,三劳三问,出入三觐,为行此溃?是出入为朝觐。云“入国入野,自以时事”者,以其外国至此,入国须有亲故相见之法,入野须有采取之宜,并是私事,故云时事也。

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疏]“凡邦”至“誓禁”

释曰:大事者,自是在国征伐之等。聚众庶,非诸侯之事也。则讶士读其誓命之辞及五禁之法也。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树棘以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剌,象以赤心三剌也。槐之言怀也,怀来人於此,欲与之谋。群吏,谓府史也。州长,乡遂之官。郑司农云:“王有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路门一曰毕门。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系用徽纆,寘于丛棘’。”玄谓《明堂位》说鲁公宫曰“库门,天子皋门。雉门,天子应门。”言鲁用天子之礼,所名曰库门者,如天子皋门。所名曰雉门者,如天子应门。此名制二兼四,则鲁无皋门、应门矣。《檀弓》曰:“鲁庄公之丧,既葬,而绖不入库门。”言其除丧而反,由外来,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如是,王五门,雉门为中门,雉门设两观,与今之宫门同。阍人几出入者,穷民盖不得入也。《郊特牲》讥绎於库门内,言远,当於庙门,庙在库门之内,见於此矣。《小宗伯职》曰:“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然则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与?今司徒府有天子以下大会殿,亦古之外朝哉。周天子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内朝二。内朝之在路门内者,或谓之燕朝。长,丁丈反,注同。罢,音皮,《司圜职》同。刺,七赐反,下同。纆,亡北反。示于,之豉反,又如字,本或作寘。丛,才公反。观,古乱反。阍,音昏。绎,音亦,徐音夕。见,贤遍反。与,音馀,下“国服与”同。

[疏]注“树棘”至“燕朝”

释曰:云“取其赤心而外棘”者,据王询三刺而言。云“槐之言怀也者,怀来人於此,欲与之谋”,此亦据三询而言也。云“州长,乡遂之官”者,州长是乡之官,兼言遂者,乡之官既在此,明六遂之官亦在此,故言遂以苞之。先郑云“王有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路门一曰毕门”者,毕门之言,出自《顾命》,故《顾命》云“二人爵弁执惠,立於毕门之内”是也。云“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者,此后郑皆不从。云“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系用徽纆,寘于丛棘’”者,证九棘之朝,断罪人之朝也。云“玄谓《明堂位》说鲁公宫曰‘库门,天子皋门。雉门,天子应门’。言鲁用天子之礼,所名曰库门者,如天子皋门。所名曰雉门者,如天子应门。此名制二兼四”,后郑言此者,欲破先郑以天子雉门在库门外为之,若然,鲁作库门,名曰皋门,其制则与天子皋门同,是制一兼二,库门向外兼得皋门矣。鲁作雉门,名曰应门,其制与天子应门同,是亦制一兼二,则雉门向内,兼得应门矣。是鲁制二兼四之事。鲁之库门既向外兼皋门,鲁之雉门又向内兼应门,则天子库门在雉门外,何得库门倒在雉门内?此为一明。又引“《檀弓》曰:‘鲁庄公之丧,既葬,而绖不入库门。’言其除丧而反,由外来,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 者,时鲁有庆父作乱,闵公遭庄公之丧,既葬之后,不得既虞变服,既葬而反,则除丧也。服吉而入,以服庆父之心故也。若库门在内,雉门在外,应云“而绖不入雉门”,何得云“不入库门”?故郑云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上以制二兼四,推出库门在雉门外,将为未大明;更以绖不入库门乃大明,故言必矣。云“如是王五门,雉门为中门”,已下更欲破先郑外朝在路门外事。“雉门既为中门,雉门设两观”,《公羊传》文。“与今之宫门同”,举汉以况周矣。云“阍人几出入者,穷民盖不得入也”者,若外朝在路门外、中门内,外朝有右肺石,达穷民,中门既有阍人几,则何得度中门入于路门乎?明外朝在中门外矣。又引《郊特牲》及《小宗伯》者,欲见库门内、雉门外中门不得置外朝之事。何者?《郊特牲》讥绎于库门内,言远,谓讥其太远。云“当於庙”者,宜在庙门西,故云当於庙也。云“庙在库间之内,见於此矣”者,欲见中门外有庙。又引《小宗伯》者,见社庙在中门外。既然,中门外有社稷宗庙在於左右,不得置外朝可知。云“然则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与”者,无正文,推量为义,故云“与”以疑之也。举汉法者,况义耳。云“天子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内朝二”者,天子外朝一者,即朝士所掌者是也。内朝二者,司士所掌正朝,大仆所掌路寝朝,是二也。诸侯内朝二者,《玉藻》云:“朝于内朝。朝,群臣辨色始入。君日出而视朝,退適路寝,使人视大夫,大夫退,然后適小寝。”彼亦路门外内二者为内朝二。闵二年,季友将生,卜人云:“间于两社,为公室辅。”两社,周社、毫社。是两社在大门内、中门外,为外朝。是诸侯外朝一,内朝二。三文疏已在《射人》。云“在路门内,或谓之燕朝”者,《大仆》云“掌燕朝之服位”是也。

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趋朝辟行人,执鞭以威之。趋,本又作趣,同七须反,刘音清欲反。

[疏]“帅其”至“且辟”

释曰:“其属”者,案《序官》,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云“帅其属”者,是徒六十人为之。

禁慢朝、错立、族谈者。慢朝,谓临朝不肃敬也。错立族谈,违其位僔语也。僔,徐子损反,刘才官反,李一音纂。

[疏]注“慢朝”至“语也”

释曰:朝士所禁,则无间贵贱皆禁之。云“错立族谈”者,族聚也。云“违其位”,解错立。僔亦聚也,聚语解族谈也。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俘而取之曰获。委於朝十日,待来识之者。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司隶职》曰:“帅其民而搏盗贼。”郑司农云:“若今时得遗物及放失六畜,持诣乡亭县廷。大者公之,大物没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玄谓人民之小者,未龀七岁以下。俘,音孚。搏,音博,又音付。失,音逸,又如字。畀,必二反。龀,初谨反,又敕谨反,刘测吝反,沈创允反,毁齿也。

[疏]注“俘而”至“以下”

释曰:经云“告于士”者,得物之人告朝士,乃委之於朝。云“俘而取之曰获”者,则得者非所俘也。所俘即人民、六畜,其馀货财之等称得。云“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谓所犯大罪身死,男女幼者没入县官为奴隶而逃亡者也,即《司隶职》所云者也。云“玄谓人民之小者,未龀七岁以下”者,案《家语·本命》:“男子七岁而龀齿,女子八岁而龀齿。”此言七岁,据男子,若女子则八岁,皆别人所生。诸处八岁是男,七岁是女。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郑司农云:“谓在期内者听,期外者不听,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治,直吏反,下“之治”、“以治”及《司民职》“王治”并注同。期,居其反。鞫,九六反,刘己目反。

[疏]“凡士”至“不听”

释曰:云“凡士之治有期日”者,即上文乡士听讼于朝者,乡士一旬,遂士二旬。期日,即上乡士遂士之等,狱讼成,来於外朝职听,远近节之,皆有期日。云“国中”者,谓狱在国中,据乡士。云“郊二旬” 者,谓狱在郊,据遂士。云“野三旬”者,谓野之县狱三处皆是野。云“都三月”者,谓方士掌都家。云“邦国期”者,谓讶士虽不云期日,差之,邦国当讶士所掌。云“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者,所以省烦息讼也。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判,半分而合者。故书“判”为“辨”。郑司农云:“谓若今时辞讼,有券书者为治之。辨读为别,谓别券也。”玄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其国服与。为治,于伪反,下“为治”、“为民”同。别,彼列反,下同。

[疏]注“判半”至“服与”

释曰: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云“玄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国服与”者,案《泉府》云:“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彼谓贷官物之法。今此是私民,谓出责之法,无正文,约与之同,故云“与”以疑之。若然,国服者,如地之出税。依《载师》近郊十一之等,若近郊民取责,一岁十千出一千,远郊二十而三者,二十千岁出三千,已外可知之。国服,依国民服事出税法,故名国服也。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郑司农云:“同货财者,谓合钱共贾者也。以国法行之,司市为节以遣之。”玄谓同货财者,富人畜积者,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跃,其赢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臧。共,如字。贾音古。畜,敕六反。积,子赐反。又如字。出,尺遂反,刘敕类反,又如字。坐,才卧反。

[疏]“凡民”至“罚之”

释曰:云“同货财”者,谓财主出债与生利还主,期同有货财。今以国法,国法即国服,为之息利,故云“国法行之”。“犯令者”,违国法也。

注“郑司”至“坐臧”

释曰:先郑所解,无所依据,后郑不从。故云“虽有腾跃,其赢”者,谓贩易得利多少者,为腾跃其赢,谓其赢利腾踊一跃而出,故晋灼曰:“言市物贱,预买畜之,物贵而出卖之,故使物腾跃。”是其事。“以利出者与取者”,依常契获利,取者又腾跃所赢,二者俱有利。物违国服,则为犯令,得刑。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郑司农云:“谓讼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属,故谓之属责。以地傅而听其辞,以其比畔为证也。”玄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属,如字,或音烛,注同。傅,音付,注同。町,徒顶反,又他顶反。比,毗志反,下及下文“大比”同。抵,丁礼反。

[疏]注“郑司”至“治之”

释曰:先郑见经有地,即以为“讼地畔界”解之,后郑不从。以其经称“责”,地畔界不得名责。其云“地傅”者,先郑皆以音附为傅近读之。云“玄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者,谓有人取他责,乃别转与人,使子本依契而还财主。财主死亡者,转责者或死或亡也,受责之人见转责者死亡,则诈言所受时少,是归受之数相抵冒也。云“则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者,谓以其地相比近,委其事实,故引以为证也。言能为证者,则有不能为证之法。地虽相近,有不知者,则不能为证,乃不受其辞而不治之也。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郑司农云:“谓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上,时掌反,下文“以上”并注同。

[疏]注“郑司”至“无罪”

释曰:盗贼并言者,盗谓盗取人物,贼谓杀人曰贼。乡据乡党之中,邑据郭邑之内。家人者,先郑举《汉贼律》云“牵引人,欲犯法”,则言家人者欲为奸淫之事,故攻之。

凡报仇雠者,书於士,杀之无罪。谓同国不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之於士。辟,音避。

[疏]注“谓同”至“於士”

释曰:凡仇人,皆王法所当讨,得有报仇者,谓会赦后,使己离乡,其人反来还於乡里,欲报之时,先书於士,士即朝士,然后杀之,无罪。

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故书“虑”为“宪”,“贬”为“窆”。杜子春云:“窆当为禁。宪谓幡书以明之。玄谓虑,谋也。贬犹减也。谓当图谋缓刑,且减国用,为民困也。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窆,彼验反。

[疏]“若邦”至“刑贬”

释曰:凶荒,谓年穀不孰。札丧,谓疫病及死丧。寇戎,谓邻国交侵。邦国,据畿外。都家谓畿内三等采地,县鄙,谓六遂之内。不言六乡,举六遂,则六乡亦在其中。云“虑刑贬”者,谓国有此事,则朝士当谋虑缓刑,自贬损之,不得仍依常法也。

注“故书”至“之法”

释曰:子春以为宪与禁,后郑谓“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此经所有之事重,民益困则所贬多;所有之事轻,民困不至甚,则所贬少。故云视时为多少之法也。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版,今户籍也。下犹去也。每岁更著生去死。去,起吕反,下同。著,丁略反。

[疏]注“登上”至“去死”

释曰:云“辨其国中与其都鄙”者,国中据六乡在城中者,都鄙据三等采地。“及其郊野”者,郊谓六乡之民在四郊者,野谓六遂及四等公邑,是遍畿内矣。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者,《家语·本命》篇,疏已具於上。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郑司农云:“文昌宫三能,属轩辕角,相与为体。近文昌为司命,次司中,次司禄,次司民。”玄谓司民,轩辕角也。天府,主祖庙之藏者。赞,佐也。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能,吐才反。近,附近之近。

[疏]“及三”至“王治”

释曰:云“及孟冬祀司民之日”者,谓司寇於春官孟冬祭祀司民星之日,以与司寇为节,此日司寇献其民数于王。云“王拜受之,登于天府”者,重此民数,民为邦本故也。云“内史、司会、冢宰贰之”者,以其内史掌八柄,司会掌天下大计,冢宰贰王治事,皆掌大事,故皆写一通副贰民数藏之,所以赞助王之治也。

注“郑司”至“之吏”

释曰:先郑云“文昌宫三能,属轩辕角,相与为体。近文昌为司命,次司中,次司禄,次司民”。《武陵太守星传》,文昌第一曰上将,第二曰次将,第三曰贵相,第四曰司命,第五曰司中,第六曰司禄。不见有司民。三台六星,两两相居,起文昌东南,别在大徵,亦无司民之事,故后郑不从。云“司民,轩辕角也”者,案轩辕星有十七星,如龙形,有两角,角有大民、小民,故依之也。云“黜陟主民之吏”者,即六乡六遂大夫、公邑大夫、采地之主,皆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