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学校是否承担所有责任?哪些事故学校可以免责?外人混进学校造成对学生的伤害,学校责任怎么认定?老师由于职务之便,在课外给学生造成了精神和人身伤害,学校有没有责任?幼儿园、民办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了怎么办?《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在省十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一次审议,即将进行第二次审议,作为普通的教师、家长、律师和老百姓对于这个条例有什么意见?昨天,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就该条例(草案)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22位自愿报名的陈述人,40位旁听市民,个个有备而来。

焦点一

学校是不是在推卸责任

“听证会上一边倒,都是学校在推卸责任,学生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我觉得要听听家长的意见!”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教授温晋峰虽然是法学专家,但是她激动地表示,要以家长的身份说话。“条例(草案)的出台,首先是保护弱者的利益,首先个体相对于学生来说是弱者,学生相对于老师来说是弱者;第二个学生相对于学校来说是弱者,我们保护的弱者是年龄程度上是弱者,第三个从取证的角度来说,我们保护的也是弱者,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的法律在保护学生权益方面是不完善的。”由于激动,温教授说话很急促,而她的发言吸引了所有媒体的目光。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及时地组织和处理,学校无法处理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处理。所有的事故处理当中,我们都没有见到监护人的角色,学生本身就是弱者,责任处理的时候,有一条法律规定了,监护人没有出现,不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我们保护的是弱者,尤其是中小学生,在划分责任的时候,不清楚哪些责任是自己的,我们规定强者处理责任的时候,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利益。”

接着温教授对第21条提出了质疑:“在第21条规定,这里面就是说,什么是与职务无关的活动,这在法律上本身就是一个难理解的难题,比如说在上课期间有猥亵的行为,就是说学校的过错行为与职务行为有没有关?”

记者看了一下听证会上22位陈述人中有12名跟学校有关系,没有一个是纯粹的学生家长。对此,省人大法制委的负责人解释说,考虑到陈述人的理论水平,以及相关专业,没有邀请纯粹的家长,但是“哪个代表又不是家长呢?他们是双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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