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交通部部长 李盛霖 

文化部部长 孙家正 

卫生部部长 高 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龙新民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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