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三饭,举胳,祭如初。佐食举鱼、腊,实于篚。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

[疏]“又三”至“于篚”。注“尸不”至“备味”。释曰:云“尸不受鱼腊”者,案经“佐食举鱼腊”,不云尸受哜之,明尸不受鱼腊可知。云“以丧不备味”者,案《特牲》三举鱼腊,尸皆振祭哜之,此佐食举鱼腊,实於篚,尸不哜,故云丧不备味。

又三饭,举肩,祭如初。后举肩者,贵要成也。

[疏]“又三”至“如初”。注“后举”至“成也”。释曰:云“后举肩者,贵要成也”者,案《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故云贵者要成也。要成者,据后食即饱也。

举鱼、腊俎、俎释三个。释犹遗也。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个犹枚也。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

[疏]“举鱼”至“三个”。注“释犹”至“牲也”。释曰:此经直举鱼腊俎盛於篚,俎释三个,不言盛牲体者,案下记云“羹饪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胁”七体,此上经佐食,初举脊,次举幹,又举胳,终举肩,总举四体,唯有臂、臑、肫三者,佐食即当俎释三个,不复盛牲体,故直举鱼腊而已。云“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礼》文,案彼注 “欢谓饮食,竭谓衣服”。於此引之并据饮食者,彼注对文,此注散文,则欢与忠通,故总证牲体也。又案《特牲》“释三个”注云:“谓改馔於西北隅遗之。”与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馔之义,又兼有此不尽欢忠之礼。云“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者,经中个人下竖牵俗语,名枚曰个者,人傍著固,字虽不同,音声相近,同是一个之义。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者,案下记牲有七体,此腊亦不过特牲体,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对彼。案彼特牲吉祭十一体,是以《特牲》记云 “腊如牲骨”,乃有十一体,与此不同,吉礼异故也。

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反黍,如初设。九饭而已,士礼也。篚犹吉祭之有肵俎。

[疏]“尸卒”至“初设”。注“九饭”至“肵俎”。释曰:云“反黍如初设”者,案上设黍稷在俎南,西黍东稷,次上文佐食举黍,错于席上,此尸卒食,故反黍于本处,如初设。云“九饭而已,士礼也”者,少牢十一饭,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故云九饭士礼也。云“篚犹吉祭之有肵俎”者,案《特牲》、《少牢》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加於肵俎,此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实於篚,故云篚犹吉祭之有肵俎。

主人洗废爵,酌酒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尸祭酒,尝之。爵无足曰废爵。酳,安食也。主人北面以酳酢,变吉也。凡异者皆变吉。古文酳作酌。

[疏]“主人”至“尝之”。注“爵无”至“作酌”。释曰:自此尽“升堂复位”,论主人初献尸并献祝及献佐食之事。云“爵无足曰废爵”者,案下文“主妇洗足爵”,郑云:“爵有足,轻者饰也。”则主人丧重,爵无足可知。凡诸言废者,皆是无足废敦之类是也。云“主人北面以酳酢,变吉也”者,案《特牲》、《少牢》尸拜受,主人西面拜送,与此面相反,故云变吉也。案《特牲》直有主人送拜,虽不见主人面位,约与《少牢》同,皆西面也。云“凡异者皆变吉”者,案《特牲》云“主人拜送”,此云主人答拜;《特牲》云:“尸卒角,祝受尸角,曰送爵。”此不云送爵;《特牲》济肝讫,加於菹豆,此哜肝讫,加於俎,皆是异於吉时,故云凡异者皆变吉。

宾长以肝从,实于俎,缩,右盐。缩,从也。从,实肝炙於俎也。丧祭进柢。右盐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

[疏]“宾长”至“右盐”。注“缩从”至“并也”。释曰:云“缩,从也。从,实肝炙於俎也。丧祭进柢”者,案下记云“载犹进柢”,柢,本也,谓肝之本,头进之向尸。云“右盐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者,从执俎一头向尸,据执俎之人左畔有肝,右畔有盐,西面向尸,尸东面,以右手取肝於俎右畔,擩盐於左畔,是以盐於俎之近北,便尸取之。云“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者,谓俎既缩,执则狭肝,盐不容相远,是执俎人右畔有盐,左畔有肝,故云“并”也。

尸左执爵,右取肝,擩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宾降,反俎于西塾,复位。取肝,右手也。加于俎,从其牲体也。以丧不志於味。

[疏]“尸左”至“复位”。注“取肝”至“於味”。释曰:复位者,谓宾长也,尸既振肝讫,复西阶前众兄弟之南,东面位。云“以丧不志於味”者,决《特牲》、《少牢》尸哜肝讫,加菹豆以近身。此虞礼,尸哜肝讫,不加于菹豆,而远加於俎,以同牲体者,以丧志不在於味,故远身加俎也。若然,《特牲》、《少牢》祝不敢与尸同加於菹豆,哜肝讫,加于俎,与此尸同者,祝无不在位之嫌,礼穷则同故也。

尸卒爵,祝受,不相爵。主人拜,尸答拜。不相爵,丧祭於礼略。相爵者,《特牲》曰:“送爵,皇尸卒爵。”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醋,报。

主人坐祭,卒爵,拜,尸答拜。筵祝,南面。祝接神,尊也。筵用萑席。

[疏]“筵祝南面”。注“祝接”至“萑席”。释曰:上文尸用苇席,其祝席经记虽不言,以尸用在丧,故不用萑,今祝宜与平常同,故用萑也。云“祝接神,尊也”者,解先得献之事。

主人献祝,祝拜,坐受爵,主人答拜。献祝,因反西面位。

[疏]“主人”至“答拜”。注“献祝”至“面位”。释曰:云“献祝,因反西面位”者,以《少牢》云主人受酢时,“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特牲》云“主人拜受角”,虽不言西面,彼注云:“退者,进受爵反位。”则西面也,是吉祭时主人西面,故上注云“北面以酳酢变吉也”,今至酳酢及献祝讫,明因反西面位可知也。

荐菹醢,设俎。祝左执爵,祭荐,奠爵,兴,取肺,坐祭,哜之,兴,加于俎,祭酒,尝之,肝从。祝取肝擩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卒爵,拜。主人答拜。今文无擩盐。

[疏]“荐菹”至“答拜”。释曰:此直言“荐菹醢设俎”者,不见荐彻之人,案下文云“祝荐席彻入于房”,注云:“彻荐席者,执事者。”则此设者亦执事可知。

祝坐受主人。主人酌献佐食,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人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升堂,复位。篚在庭,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面立。

[疏]注“篚在”至“面立”。释曰:云“篚在庭”者,此虽无文,约同荐车设迁奠之等也。云“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西面立”者,上文哭时,主人升堂,西序东面,又上文云“主人倚杖入”,今升堂复位,不复入室,以其事已,因得取杖复东面位也。

主妇洗足爵于房中,酌,亚献尸,如主人仪。爵有足,轻者饰也。《昏礼》曰:“内洗在北堂,直室东隅。”

[疏]“主妇”至“人仪”。注“爵有”至“东隅”。释曰: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献尸并献祝及佐食之事。云“如主人仪”者,即上主人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之等。今主妇亚献亦然,故云如主人仪也。云 “爵有足,轻者饰也”者,主妇,主人之妇,为舅姑齐衰,是轻於主人,故爵有足为饰也。引《昏礼》者,证经洗爵于房中,不言设洗处,宜与《昏礼》同也。

自反两笾,枣、栗,设于会南,枣在西。尚枣,枣美。

[疏]“自反”至“在西”。注“尚枣枣美”。释曰:案《特牲》:“宗妇执两笾,主妇受,设于敦南。”此主妇自反两笾,不使宗妇者,以丧尚纵,纵,反吉故。然上主人献,使赞荐菹醢,注云:齐斩之服不执事者。彼为主人献,故不使主妇荐,此亚献,己所有事,故自荐可知。

尸祭笾、祭酒如初。宾以燔从,如初。尸祭燔、卒爵如初。酌献祝,笾、燔从,献佐食,皆如初。以虚爵入于房。初,主人仪。

[疏]“尸祭”至“于房”。注“初主人仪”。释曰:此“尸祭笾”已下,至“笾燔从献佐食”,皆举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至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并如主人仪,故皆云“如初”也。

宾长洗繶爵,三献,燔从,如初仪。繶爵,口足之閒有篆文,又弥饰。

[疏]“宾长”至“初仪”。注“繶爵”至“弥饰”。释曰:此一节论宾长终三献之事。云“繶爵,口足之閒有篆又弥饰”者,案《屦人》繶是屦之牙底之閒,缝中之饰,则此爵云繶者,亦是爵口足之閒有饰可知。云“又弥饰”,以其主妇有足已是有饰,今口足之閒又加饰也。

妇人复位。复堂上西面位,事已,尸将出,当哭踊。

[疏]“妇人复位”。注“复堂”至“哭踊”。释曰:自此尽“拜稽颡”,论祭讫送尸,及改馔为阳厌之事。云“复堂上西面位”者,上云主人即位於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以下更不见别有妇人位,明复位者还此位可知。又案《士丧礼》凡临位,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即面位也。云“尸将出,当哭踊”者,以哭送,此丧祭故踊,《特牲》吉祭不哭踊,故亦无此复位之事也。

祝出户,西面告利成。主人哭,西面告,告主人也。利犹养也。成,毕也。言养礼毕也。不言养礼毕,於尸閒嫌。

[疏]“祝出”至“人哭”。注“西面”至“閒嫌”。释曰:云“西面告,告主人也”者,以处主人东面,故祝西面对而告之。云“不言养礼毕,於尸閒嫌”者,若言养礼毕,即於尸中閒有嫌讽去之。或本閒作闲音,以养尸事毕,而尸空闲,嫌讽去之。

皆哭。丈夫妇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疏]“皆哭”。注“丈夫”至“哭矣”。释曰:言上云主人哭,则主人之外,緦麻以上,在位者皆哭。故郑总“丈夫、妇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祝入,尸谡。谡,起也。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古文谡或为休。

[疏]“祝入尸谡”。注“谡起”至“为休”。释曰:云“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者,虽不告尸无事,尸亦知无事,礼毕而起矣。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者,谓不告尸以礼毕者,尸尊,若告之,则如发遣尊者,故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

从者奉篚哭,如初。初,哭从尸。祝前尸,出户,踊如初,降堂,踊如初,出门,亦如之。前,道也。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

[疏]“祝前”至“如之”。注“前道”至“哀同”。释曰:案上文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尸及阶,祝延尸,尸升,宗人诏踊如初。尸入户,踊如初,故此郑云“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祝反,入彻,设于西北隅,如其设也。几在南,厞用席。改设馔者,不知鬼神之节,改设之。庶几歆飨,所以为厌饫也。几在南变古文,明东面。不南面,渐也。厞,隐也,于厞隐之处,从其幽闇。

[疏]“祝反”至“用席”。注“改设”至“幽闇”。释曰:祝反入,谓送尸出门,而反入彻神前之馔,故设於西北隅也。云“如其设也”者,谓设于西北隅,次第一如奥中东面设。云“几在南,变古文”者,上文阴厌时,设几席于室中东面,右几,今云几在南,明其同。必变文者,案《少牢》大夫礼阳厌时南,亦几在右,此言右几,嫌与大夫同南面而右几,故变文云几在南,与前在奥同,故云“明东面”也。又以《特牲》云:“祝筵几于室中,东面。”至於改馔云:“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几在南。”是与此同也。云“不南面,渐也”者,以《特牲》东面右几,今虞为丧祭,是向吉有渐,故设几与吉祭同。“厞,隐也。于厞隐之处,从其幽闇”者,谓以席为障,使之隐,故云厞隐从其幽闇也。

祝荐席,彻入于房。祝自执其俎出。彻荐席者,执事者。祝荐席,则初自房来。

[疏]“祝荐”至“俎出”。注“彻荐”至“房来”。释曰:云“彻荐席者,执事者”,但祝之荐席,设与彻不言其人,知使执事者,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为之故也。云“祝荐席,则初自房来”者,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此祝经记俱不言,今知自房来者,见《公食大夫》记云“筵出自房”。《昏礼》与《士冠》席皆亦在于房,故比祝席亦自房来,今还于房可知也。

赞阖牖户。鬼神尚居幽闇,或者远人乎?赞,佐食者。

[疏]“赞阖牖户”。注“鬼神”至“食者”。释曰:云“或者远人者乎”,《礼记·郊特牲》文。此郑玄之义,非直取鬼神居幽闇,或取远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云“赞佐食”者,自上以来行事,唯有祝与佐食,以其云“祝自执其俎出”,故知阖牖户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宾出。宗人诏主人。降,宾则出庙门。主人出门,哭止,皆复位。门外未入位。

[疏]注“门外未入位”。释曰:知是门外位者,以经云“出门”,乃更云“皆复位”,明“门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毕,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宾执事者皆去,即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

[疏]“宗人”至“稽颡”。注“送拜”至“弟也”。释曰:云“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者,以其上文云复位,是殡门外,未出大门,此云“送拜”,是大门外送拜可知。知“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者,宾即执事,而云“宾出”,则室中无执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彻室中之馔者兄弟可知也。

记。虞,沐浴,不栉。沐浴者,将祭,自絜清。不栉,未在於饰也。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今文曰沐浴。

[疏]“记虞沐浴不栉”。注“沐浴”至“沐浴”。释曰: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者,经云不据三年为主,案下文“班祔”,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栉可也。

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寝右。言牲,腊在其中。西上,变吉。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腊用棜。《檀弓》曰:“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

[疏]“陈牲”至“寝右”。注“言牲”至“虞牲”。释曰:知腊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云“西上”,明知兼免腊得云西上也。云“西上,变吉”者,案《少牢》二牲东上,是吉祭东上,今此西上,是变吉也。云“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腊在东,置於棜东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礼反吉,故寝右升左胖。知“腊用棜”者,案《特牲》陈鼎於门外北面,北上,棜在南,南顺,实兽于其上,东首是也。引《檀弓》者,证虞时有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质明。

[疏]“日中而行事”。注“朝葬”至“质明”。释曰:云“辰正”者,谓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至日中而行虞事也。云“再虞三虞皆质明”者,以朝无葬事,故皆质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杀于庙门西,主人不视。豚解。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今文无庙。

[疏]“杀于”至“豚解”。注“主人”至“无庙”。释曰:云“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者,案《特牲馈食礼》宗人“告濯具,宾出,主人出,皆复外位”,郑云:“为视牲也。”又曰:“告事毕,宾出,主人拜送,夙兴,主人服如初,立于门外东方,南面,视侧杀。”然则特牲吉祭,故主人视牲又视杀。今虞为丧事,故主人视牲不视杀,是其略也。“凡”者,众辞,但此经与《特牲馈食》不同者,皆为丧事略,故云凡以广之。“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者,体解下文七体是也。

羹饪,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胁、离肺,肤祭三,取诸左膉上,肺祭一,实于上鼎。肉谓之羹。饪,孰也。脊胁,正脊、正胁也。丧祭略,七体耳。离肺,举肺也。《少牢馈食礼》曰:“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刌。”膉,脰肉也。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

[疏]“羹饪”至“上鼎”。注“肉谓”至“殳声”。释曰:肉谓之羹,《尔雅·释器》文。饪孰,《释言》文。云“脊胁,正脊、正胁也”者,案《特牲》注云:“不贬正脊,不夺正也。”然则此为丧祭,体数虽略,亦不夺正,故知脊胁正脊正胁也。云“丧祭略,七体耳”者,案《特牲》“尸俎,右肩、臂、臑、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注云:“士之正祭礼九体,贬於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此所谓放而不致者。”然则此所升唯七体,故云丧祭略七体耳。云“离肺,举肺也”者,案《特牲》注云“离犹扌奎也。小而长,午割之,亦不提心,谓之举肺”是也。引《少牢馈食礼》者,证离肺举肺之异也。云“膉,脰肉也”者,案《少牢》云:“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注云:“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案下注“今以脰肉贬於纯吉”,则此用膉为贬於纯吉之事也。云“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者,郑注《仪礼》叠古文从经今文,又说古文解之者,郑欲两从故也。但字从肉义可知,而以殳与股不是形人之类,其理未审。

升鱼:鱄鲋九,实于中鼎。差减之。

[疏]“升鱼”至“中鼎”。注“差减之”。释曰:“差减之”者,案《特牲》鱼十有五,今为丧祭略而用九,故云差减之也。

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腊七亦体,牲之类。

[疏]“升腊”至“下鼎”。注“腊七亦体牲之类”。释曰:云“腊亦七体牲之类”者,牲,上文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胁,是牲之七体。今升腊左胖亦然,《特牲》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皆设扃鼏,陈之。嫌既陈乃设局鼏也。今文扃作铉,古文鼏作密。

[疏]“皆设扃鼏陈之”。注“嫌既”至“作密”。释曰:云“嫌既陈乃设扃鼏也”者,经云陈三鼎,后言设扃鼏,有嫌,故记人辨之,皆先扃鼏后陈之也。

载犹进柢,鱼进鬐。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柢,本也。鬐,脊也。今文柢为胝,古文鬐为耆。

[疏]“载犹”至“进鬐”。注“犹犹”至“为耆”。释曰:鬐、柢二者,皆变於吉,是以《少牢》云:“下利升豕,其载如羊,皆进下。”注云:“变於食生也。”又曰“腊一纯而俎亦进下”,又曰“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注云:“亦变於食生也。”是皆与此反矣,是变於吉也。云“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云与吉反,则明与生人同。《士丧礼》小敛云“皆覆进柢”,注云:“柢,本也。进本者,未异於生也。”至大敛“载鱼左首,进鬐,腊进柢”,郑注云:“亦未异於生也。”又葬奠云如初,皆未异於生,故记人以犹之。是以《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右体进腠”是也。

祝俎,髀、脰、脊、胁、离肺,陈于阶閒,敦东。不升於鼎,贱也。统於敦,明神惠也。祭以离肺,下尸。

[疏]“祝俎”至“敦东”。注“不升”至“下尸”。释曰:云“不升於鼎,贱也”者,祝对上尸俎羹饪升於鼎为贵者也。云“统於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馔黍稷二敦於阶閒,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陈祝馔于神馔之东,统于神物,明惠由神也。云“祭以离肺,下尸”者,以共尸祭用刲肺,祝不用刲肺,用离肺,故云下尸也。

淳尸盥,执槃,西面。执匜,东面。执巾在其北,东面。宗人授巾,南面。槃以盛弃水,为浅汙人也。执巾不授,巾卑也。

[疏]“淳尸”至“南面”。注“槃以”至“卑也”。释曰:上经直云“淳尸盥,宗人授巾”,不云执槃与执匜、执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记人明之。

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当诏主人室事。

[疏]“主人”至“北面”。注“当诏主人室事”。释曰:上经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诏主人踊,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当升户外诏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无事,则出户,负依南面。室中尊,不空立。户牖之閒谓之依。

[疏]“佐食”至“南面”。注“至中”至“之依”。释曰:云“户牖之閒谓之扆”,此《尔雅》文,谓户西南面也。

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苦,苦荼也。荁,堇类也。乾则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古文苦为枯,今文或作芐。

[疏]“鉶芼”至“有柶”。注“苦苦”至“作芐”。释曰:案《公食》记三牲具,则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云鉶芼,苦薇,是科用其一也。知“荁,堇类”者,《内则》云“堇荁枌榆”,同为滑物,故知荁堇类也。云“乾则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乾则滑于堇也。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者,以其秋与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约与冬同,是以经直云冬,明举夏以兼秋,举冬以兼春也。

豆实,葵菹,菹以西蠃醢。笾,枣烝,栗择。枣烝栗择,则菹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揭,笾有籘也。

[疏]“豆实”至“栗择”。注“枣烝”至“籘也”。释曰:云“枣烝栗择,则菹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揭,笾有籘也”者,此虽无正文,案《士丧礼》大敛云:“毼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籘,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脡。”自大敛后皆云如初,则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长矣,四笾,枣、糗、栗、脯亦不择也。至此乃云枣烝栗择,则菹亦切矣,豆笾有饰可知。

尸入,祝从尸。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

[疏]“尸入祝从尸”。注“祝在”至“尸也”。释曰:上经阴厌时,主人先祝入户,至此迎尸祝在主人前,先后有异,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也。云“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者,尸,神象,是以云既接神祝当诏侑尸。即上祝命佐食尔敦举黍稷,及祝酌授尸,及祝出告利成,祝入尸谡之等是也。

尸坐不说屦。侍神,不敢燕惰也。今文说为税。

[疏]“尸坐不说屦”。注“侍神”至“为税”。释曰:案《乡饮酒》、《燕礼》之等,凡坐降,说屦乃升坐,今尸虽坐,不说屦者,为“侍神,不敢燕惰”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