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三饭,举胳,祭如初。佐食举鱼、腊,实于篚。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

[疏]“又三”至“于篚”。注“尸不”至“备味”。释曰:云“尸不受鱼腊”者,案经“佐食举鱼腊”,不云尸受哜之,明尸不受鱼腊可知。云“以丧不备味”者,案《特牲》三举鱼腊,尸皆振祭哜之,此佐食举鱼腊,实於篚,尸不哜,故云丧不备味。

又三饭,举肩,祭如初。后举肩者,贵要成也。

[疏]“又三”至“如初”。注“后举”至“成也”。释曰:云“后举肩者,贵要成也”者,案《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故云贵者要成也。要成者,据后食即饱也。

举鱼、腊俎、俎释三个。释犹遗也。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个犹枚也。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

[疏]“举鱼”至“三个”。注“释犹”至“牲也”。释曰:此经直举鱼腊俎盛於篚,俎释三个,不言盛牲体者,案下记云“羹饪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胁”七体,此上经佐食,初举脊,次举幹,又举胳,终举肩,总举四体,唯有臂、臑、肫三者,佐食即当俎释三个,不复盛牲体,故直举鱼腊而已。云“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礼》文,案彼注 “欢谓饮食,竭谓衣服”。於此引之并据饮食者,彼注对文,此注散文,则欢与忠通,故总证牲体也。又案《特牲》“释三个”注云:“谓改馔於西北隅遗之。”与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馔之义,又兼有此不尽欢忠之礼。云“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者,经中个人下竖牵俗语,名枚曰个者,人傍著固,字虽不同,音声相近,同是一个之义。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者,案下记牲有七体,此腊亦不过特牲体,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对彼。案彼特牲吉祭十一体,是以《特牲》记云 “腊如牲骨”,乃有十一体,与此不同,吉礼异故也。

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反黍,如初设。九饭而已,士礼也。篚犹吉祭之有肵俎。

下一页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