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沈阳的幼儿园普遍存在问题: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收费标准也不统一、学生入园太困难……针对这些问题,本报去年曾推出了一系列报道,引起了读者广泛关注。今年沈阳市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市残联副理事长孙淑君也曾对此提出过建议。

昨日记者获悉,沈阳市刚刚以市政府令的形式颁发了《沈阳市学前教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0年2月1日起,处理上述问题都将有章可循。

要停办提前1个月“打招呼”

记者了解到,《规定》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和管理,以及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其中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全日制、计时制、寄宿制保育和教育的机构。《规定》提到,单位或个人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向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停办,举办者应提前1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停办手续。

不能与医院等做“邻居”

学前教育机构场所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不能在办公楼、商场、超市等处选址。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及安全责任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意外伤害事故、儿童走失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卫生、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学前教育场所内不得设置威胁儿童安全的危险设施,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

园舍设施不符规定得关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前教育机构的房舍和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保育教育质量、教师待遇等进行督查。

学前教育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或者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教育内容和方法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沈政发〔1994〕5号)同时废止。 记者 王晓波 赵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