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教育是培养儿童早期幸福感的教育。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完善孩子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使之在可接受范围内充分体验幸福感的教育。因为只有当每一个孩子内在的幸福感在早期建构下达到完善之时,整个社会才会拥有阳光生命,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这种社会环境再反哺个人内心,从而真正达到和谐统一。这种和谐统一就是“阳光教育”的本质。

幼儿的幸福感有三个特点。一是满足幸福感的需要是具体而简单的,很少受到客观价值标准的影响。比如,一件渴望已久的玩具、父母老师的夸奖、和小朋友一起玩耍,虽然这种幸福感粗浅而感性,也不够持久,但它是儿童的天性使然。二是选择幸福感的工具与他们的思维水平相一致。三是幸福的主观体验受外界评价影响且不稳定。

尽管幼儿幸福体验很明显而强烈,但教育必须契合时机并起引导作用,否则这种“原发性”的幸福体验很难趋向成熟。积极心理学认为,人在某个阶段获得的幸福体验与终生幸福之间的关联是很微弱的。因为人的终生幸福并不是各个阶段幸福感的简单叠加或累积,而是人在长期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稳定的、积极的、健康的自我认识、态度和评价,通过内化过程最终形成一股不易受到外界影响的、强大的心理力量。终生幸福是人的自我价值统一于社会价值的必然结果,只有将这股心理力量赋予社会认可的价值时,个人才能将幸福的体验纳入到人类的群体幸福之内,生成可延续的幸福感。

那么,阳光教育如何既能让孩子们拥有幸福的童年,又能让这种幸福成为奠基他们终生“大幸福”的基础?

作为教育工作者,首要原则是天性的教育不应以改变为先,而是要充分考虑天性是以生命为基础的合理存在,以葆有为基本原则。葆有天性就是要采取同化与顺应的教育方式。同化的实质是尊重儿童的天性。幼儿好动、喜欢探索环境、喜欢被表扬,这些都是他们的天性。可以说天性在某种程度上保护着儿童,使幼儿在不成熟的状态下能够在心理和生理上适应环境、融入文化之中。阳光教育所关注的正是对“幼儿的不成熟”的尊重,一方面使幼儿初知自己的价值与生命的意义;另一方面使成人尊重幼儿的发展规律,学会用欣赏的眼光看待孩子。幼儿只有在得到尊重的前提下,才能逐步建立自信,相信自己是有能力的人、有价值的人。但是教育也不能一味地以尊重的名义盲目地满足幼儿的所有需要,这就需要教育者学会顺应天性,顺应天性就是要帮助幼儿建立社会规则。规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遵守规则的社会成员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有机会实现个人的成长。建立社会规则也就是让幼儿学会满足社会的需要,学会成为社会中的成员。我们可以将同化与顺应比喻为修剪天性枝桠的剪刀,它们使幼儿在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中健康地生长,葆有幸福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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