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15时左右,119指挥中心接到铁西区霁虹街北国之春小区一女子的求救电话,称其两岁的儿子在骑儿童车时,不慎将左脚卡在脚蹬子里,怎么弄也出不来。指挥中心迅速派出启工和消防特勤二中队赶往现场。

记者在现场看到,一名两岁大的男孩骑在一辆黄色的儿童玩具车上,左脚的脚踝处夹在脚蹬与斜梁之间。孩子的父母守护在其身旁,生怕孩子有什么闪失。

消防队员发现,孩子的小脚已经卡红了,虽说没有造成严重伤害,但消防队员一靠前,他就会大声哭叫,给救援带来很多困难。

宝贝,看叔叔手里是什么。”消防特勤二中队张队长手拿玩具吸引宝宝的注意力,其他人用最快的速度将后轮卸下,同时掐断车链,保证脚蹬不再旋转。消防战士拿来扩张器,在宝宝回头的一瞬间,扩张器很快插进脚蹬与斜梁之间,随着“咯噔”一声响,脚蹬被别弯了,宝宝的小脚也顺利地出来了。

据孩子的母亲介绍,当时孩子骑着车在家里玩,没登两下小脚就卡进去了。家人使了很多办法,想把车子卸开,但一动宝宝就使劲哭,只能求助消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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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童车"伤人仍被判赔9万

新华网广州2005年10月28日电(杜宇轩 袁舒伊) 昨天下午,轰动一时的广东首例由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的“童车案”在芳村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童车虽符合国家标准但存在不合理危险,厂家仍要承担产品责任,赔偿9万余元。据悉,童车新标准也即将随之出台。

起因:童车夹伤四岁男童

2002年1月20日,四岁的韦伟在骑童车时,右手大拇指被链条与链轮下啮合部夹伤,右拇指末节横断骨折,构成9级伤残。韦伟父母在与厂家南海市永华玩具厂交涉无果后愤而投诉,广东省消委会派人协调此事,但由于双方就责任问题意见不一而未果。为此,省消委会派出法律顾问并支付所有诉讼费用,支持韦伟父母起诉厂家,索赔12万余元,这是广东首例由消委会提起的公益诉讼。惹祸的“小明星”牌16英寸儿童自行车的链条罩属“F”型配置,只遮住链轮的上半部分。原告认为,被告在生产童车时,未将整条链条包裹起来,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造成韦伟受伤,理应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判断生产者应否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该法第46条就何为缺陷作出明确规定: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此,这辆“肇事”童车是否存在缺陷,就成为厂家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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