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保育与教育费,但不得跨学期收费。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与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学前教育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服务的,可以收取伙食费,但收取的伙食费应当全部用于在学儿童伙食,不得克扣、侵占,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张榜公布。

“条例”特别要求,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不得用收取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根据规定,如果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赞助费、支教费,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