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回 判家业还支应元

安庆府桐城县,有一姓支名康者,其人家富巨万,屡好积善,一生忠直,但是无子,止生一女,名唤贞玉,嫁与邓景成,支康素爱惜之。时支康年已七十七,自思无子,年已高迈,不能作事,朝夕忧怀;若是无子,吾后绝矣,空图有此家业,必为他人得矣。因之益行阴德。忽一日,一妾名唤莺姑,即有怀孕,支康知之,乃祷祝天曰:“支康年上七十七,未有儿子,吾屡行阴德,思欲得一儿,以传后代。幸今小妾莺姑有孕,乞天怜念周庇,得产一儿,庶吾祀典不绝。天其鉴之。”不觉莺姑身怀已满,产下却是一儿,支康不胜之喜。过了一年,支康忽然有疾,求医不痊,乃知他病不好,思道:吾子仅止一周,尚是呱儿,吾病又笃,若死之后,家赀谁人厮看?岂不被他人占之?不如生一较计,写下一遗嘱,中间包藏几个字眼在内,将家业令吾婿景成看管,哄之用心,庶家业不坏,吾幼子有靠。遂写下遗嘱,令景成至床前与之曰:“景成吾儿,我有一件事,托付与你。自古道,有男靠男,无男靠女。你是半子,我今虽生有应,见他是呱儿未晓,吾恐此多家赀,被他人所占,意欲将这家业,尽付与汝收管,何如?”景成曰:“岳父不必挂虑,吾蒙恩德宏厚,一凡之事,小婿自当看管,不必岳父嘱付。待应元舅日后长大,小婿依然交还他管。”支康曰:“我今现有遗嘱在此,交与你执照。”且为之读曰:“老夫七十有七,生子应元,续接家产田园尽付与女婿,外人不得争执。”景成听读讫,不知其意,止知言外人不得与争,遂以为喜,岂识外人以指他言?就将遗嘱藏起,自去管业。过了几日,支康乃死矣。景成好心殡葬于他。

其后,景成得了这多家业,将及二十余年,应元已长大,能谙世事,因自思曰:“我父基业,因为我年幼不能管理,悉付景成看管,今已二十余年矣。我今年长,可以掌理,不若托人去说,问他取回,自己收管。遂托亲戚吴隆去与姐夫说,要取原业。邓景成见吴隆来说,应元要与之取家业,心下遂怒起来,乃曰:“那家业是我岳父付与我的,关书契簿将与我了,今何得又问我取?且岳丈说,外人不得与我争,他不是我岳父生的,安得敢来争取!”事久不决,因告之官,经过几次衙门官府,皆不能判给还应元,俱依嘱付之言,断以邓景成,支应元抱恨不已,心不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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