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常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民(宗)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统计局、团委、妇联: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扫盲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扫盲工作。1990年以来,我国文盲人数减少了1亿人,并于2000年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十五"期间,全国共扫除近千万文盲。我国扫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实现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10年"青壮年文盲率降到2%左右"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1.进一步提高对扫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深入持久地开展扫盲工作,大力提高全民族人口素质,是消除贫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扫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扫盲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巩固扫盲成果,提高扫盲效益,扫除剩余文盲,努力使劳动者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全面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广泛的人力资源支持。

2.扫盲目标

到2010年,成人文盲率下降到8%以下,其中成人妇女文盲率下降到12%以下;15-50周岁青壮年文盲率降到2%左右,其中青壮年妇女文盲率下降到3%左右。到2015年,成人文盲率降低到6%以下,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有扫盲任务的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内2010年及2015年扫盲目标。

3.主要任务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扫盲工作规划,并指导所辖县(市、区)做好工作实施方案。要以行政村或居委会为单位,核清文盲底数,对新增文盲、流动人口中的文盲等要加强监测,完善扫盲工作档案,建立扫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为制订扫盲工作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奠定基础。

全面普及和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坚决遏制新文盲的产生。对15周岁以下的失学儿童,应督促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送其返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就学帮助。对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要结合生产和生活实际,通过各种有效的扫盲措施,保证其限期脱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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