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重庆市运动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运动技术学院)在报纸上刊登消息,称将于7月2日至6日在大田湾体育场跳水馆选拔跳水苗子,5岁半到7周岁儿童都可报名。

7月2日,刚满5岁的童童在家长带领下前往。重庆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二体校)的张某等人负责甄选,由于童童年龄偏小、手臂力量不够,未能入选。在童童家长一再要求下,同年9月,童童和其他3人一起参加了由张某负责的选材训练。为了便于训练,几名孩子在市体育局机关幼儿园全托。童童家向幼儿园交了395元全托费和250元接送费,由幼儿园老师负责孩子在跳水馆训练时的接送。2007年12月5日上午,童童在进行10米

台跳水时,由于动作不规范,肚子、大腿被水拍红,曾感到恶心。两天后,他在跳完一个7米台起水后,在游泳池边摔倒,当即昏迷。经医院手术,童童的生命虽然保住了,但却一直没有醒来。

体校“拔苗助长”一审承担主责

孩子成了植物人,童童的父母将幼儿园、运动技术学院、二体校告上法庭,索赔90多万元,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了69万余元的赔偿金额。

法院同时认为,幼儿园未能及时发现童童5日的伤,导致二次受伤的严重后果;童童家长自愿让孩子参加跳水训练,即是对其危险性的认同,就此判决双方各自承担10%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对5岁至6岁年龄段儿童水上训练内容,难度最大的为3米台自由跳水,童童发生事故时进行的7米和10米台跳水已大大超出规定。虽然该规定的出台在童童发生事故之后,但时间距离并不太远。且根据生活经验,让一个年仅5岁多的儿童在学习跳水3个月之后就进行7米到10米台的跳水训练,与循序渐进的少儿跳水原则相悖,因此,二体校作为培训学校,理应对童童目前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8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