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通知明确,“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

    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税务总局表示,对上述收入免征营业税,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据京华时报

    新闻对接 入托赞助费同样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的通知明确指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税务总局同时明确,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据京华时报

    连线本地 成都一律按规定征税

    (记者 陈昌君)据了解,我市从2000年就明确了要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择校费、选校费、赞助费以及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等征收营业税。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的通知到达市局后,市地税局有关部门将对该项税收政策再次进行明确,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