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的文件精神和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经区政府批准,于2015年5月10日开始实施。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丰台区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丰台区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时间

2015年5月11日至29日的工作日。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工作。

第一步:审核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第二步:自审核工作开始,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自有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在丰台区暂住证等相关证明证件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查询审核结果。

第三步:通过网上审核的,打印《审核单》。审核申请人持《审核单》和全部审核材料(按照审核标准提供)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四步: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查看审核结果。全部审核通过的参加学龄儿童信息采集,完成后续操作。

四、审核部门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审核工作。各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台区工商分局分别审核。

(二)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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