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5日,小王的家长将其送到幼儿园大门口后离开,后小王不慎坐在幼儿园炊事员放在教室内的开水桶上被烫伤。事情发生后,幼儿园立即将小王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幼儿园支付部分治疗费后,小王的家长又花去医疗费1468.8元、交通费 752元、鉴定费用1432元。经鉴定,原告小王的后续治疗费约为259260元。

所以,被告李某、张某未经登记违法开办幼儿园,并由于自己管理上的疏忽大意,造成原告小王在幼儿园被烫伤,应对该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家长当日未将其送入园内交给老师也有一定过错,应酌情减轻二被告的责任。遂依法判决家长和园方二八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幼儿园系被告李某、张某租赁洛阳某公司房屋开办,私刻了已不存在的洛阳某公司幼儿园的收费印章,其虚拟的民事主体的行为客观上不能依法拟制民事法律关系,更不能为已经终止的洛阳某公司幼儿园和某公司设定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