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幼儿园未尽到职责导致幼儿受伤而引起的民事赔偿案,法院依法判令幼儿园赔偿受伤幼儿医疗费、伤残抚慰金、护理费等10162.1元。

    2003年2月19日18时许,某幼儿园的学生谢某爬上幼儿园滑梯顶端摔下,造成骨折。谢某的父母发现儿子左臂青紫,遂拦住幼儿园送学生车,到医院治疗。谢某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交通费2784.6元。经鉴定,谢某上肢肱骨髁上骨折,构成轻伤,须继续治疗3~5个月,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双方后来为医疗费用支付发生纠纷,谢某父母一气之下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幼儿园赔偿学生谢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慰抚金等费用13150.6元。幼儿园称学生谢某在滑梯上受伤证据不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幼儿园认为谢某在幼儿园玩滑梯对受伤的证据不足,却不能充分证明学生谢某是其他原因致伤,因此幼儿园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