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疏]“府六”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府,治藏吏。史,作文书。胥为什长。徒给繇役。义已在《天官疏》。自大司寇已下,至胥徒,皆是周官别职,故各有职而同府史也。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主六遂之狱者。

[疏]注“遂士”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其职云“掌四郊”,四郊有六遂之狱故也。乡士主六乡之狱,遂士主六遂之狱,所以乡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远,故官卑;以六遂在远郊外,兼主公邑,地广人众,故官多。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县士,主县之狱者。

[疏]注“距王”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野”,谓掌三等公邑之狱。故郑於《县士职》注云:“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郊外曰野,大总言之。”故其职云掌野。其六遂之中,公邑之狱,遂士兼掌之矣。既三处狱并掌,而此注云“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以不主三百里中、五百里中狱者,县在四百里中,故举中以言,其实外内皆掌之耳。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

[疏]注“方士”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郑彼注云:“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主此三等采地之狱,采地在王城四方,故云“方士”也。是以郑此注云“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也。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讶,迎也。士官之迎四方宾客。讶,五嫁反。

[疏]注“讶迎”至“宾客”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方之狱讼”,非直迎宾客,以狱讼为主,故亦士言之也。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主外朝之法。朝,直遥反,卷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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