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诏王射,告王当射之节。

[疏]注“告王当射之节”

释曰:王射,先行燕礼,以大夫为宾,宾与王为耦。所告之事,亦如《大射礼》大射正告公之仪。

赞王弓矢之事,授之,受之。

[疏]注“授之受之”

释曰:按《大射礼》,大射正授弓,小臣授矢。天子礼,缮人授之,受之。按《大仆职》已授之受之,此又为者,大仆尊,大仆赞时,此官助赞也。

凡乘车,充其笼箙,载其弓弩,充笼箙以盛矢。

[疏]“凡乘”至“弓弩”

释曰:缮人惟主王所乘之车而言吉,凡乘车,则除革路之外,玉、金、象、木之车,车皆有右,备制非常,皆充其笼箙及所载弓矢。

注“充笼箙者以矢”

释曰:以笼是盛矢器,今云充之,明所充实者是矢可知也。

既射则敛之。敛,藏之也。《诗》云:“彤弓弨兮,受言藏之。”弨,昌遥反。

[疏]注“敛藏”至“藏之”

释曰:所敛者,惟据王所乘车上有弓矢者,既射,还敛取藏之,引《诗》,证既射弛而藏之义也。

无会计。亡败多少不计。会,古外反,下“大会”同,后“会计”之类放此。

[疏]“无会计”

释曰:以其王所费损,故不会计之。

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赍音咨,后皆同也。

[疏]“槁人”至“其工”

释曰:“掌受财于职金”者,谓有罪人出赎之物,金罚、货罚,故须财者往受之。

注“赍其”至“之直”

释曰:弓弩矢箙,皆是冬官百工造之,故云“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也。

弓六物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弓人职》曰:“弓长六尺六寸,谓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长六尺三寸,谓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长六尺,谓之下制,下士服之。”弩及矢箙长短之制,未闻。

[疏]“弓六”至“如之”

释曰:《弓人》惟云弓之长短,不言弩之长短,盖当与弓同。但无文,故注亦云“未闻”。

注“三等”至“未闻”

释曰:云“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者,皆据凡人长短为上中下士,非谓命数者也。此经惟言弓弩,不言矢箙,以下经有矢箙,因此弩并云未闻。按《矢人》造矢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注云:“羽者,六寸。”其羽六寸,则矢长三尺,而此云矢未闻者,彼矢长三尺,约而言之,亦无正文。且弓之长短既不同,明矢亦当有差等,其矢之差等未闻,及箙亦未闻也。但弓六物为三等不言“皆”者,下别言弩,故六弓不言皆。下矢八物皆三等言皆者,矢八物中兼有弩矢,故须言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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