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出示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住农民个人房且无房产证的,须出示以下三种证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证明;②建房屋审批证明;③村委会开具的,有村长、书记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以上三种证明都需经镇政府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租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村、镇负责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凡租房的申请人应提供能证明在合法居住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

4.在违法建设及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的建筑上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在不得转租的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以及办公用房、地下室等非居住性质的房屋证明无效。

八、在京务工就业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2.在合法市场(蔬菜、服装、海鲜等)经营的,应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3.在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在本市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注册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盖公章)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申请人或其配偶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缴纳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不含)之前。

九、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全家户口簿”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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