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摈,谓揖之使前也。叙,更也。辅志者,尊王贤明也。摈,兵刃反,注同。更,音庚。

[疏]“小司”至“弊谋”

释曰:云“以叙进”者,案《小宰》六叙皆先尊后卑,则此言以叙进,谓先公卿,以次而下。

注“摈谓”至“明也”

释曰:此既在朝立定而问之,明摈者无别相见之礼,故知以次一一揖之使前,问之。云“辅志者,尊王贤明也”者,专欲难成,舍己稽众,圣人无心,以百姓心为心,今能以众辅成己志,是尊王贤明者也。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附犹著也。故书“附”作“付”。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郑司农云:“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讯,音信。尽,津忍反。鞠,九六反。

[疏]“以五”至“用法”

释曰:云“附于刑,用情讯之”者,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云“至于旬乃弊之”者,缓刑之意,欲其钦慎也。云“读书则用法”者,谓行刑之时,当读刑书罪状,则用法刑之。

注“附犹”至“论之”

释曰:引《王制》云“刑者侀也”者,上刑为法,下侀为著,谓行法著人身体。又训为“成”者,意取一成不可变,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更续,是其不可变也。故君子尽心焉,不可滥。此释用情讯之也。汉时“读鞫已乃论之”者,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春秋传》曰:“卫侯与元咺讼,甯武子为辅,钅咸严子为坐,土荣为大理。”为治,于伪反。咺,况阮反。钅咸,其廉反。严,刘音庄,《左传》作庄,案《汉书》明帝名庄,改为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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