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外朝,朝在雉门之外者也。国危,谓有兵寇之难。国迁,谓徙都改邑也。立君,谓无冢適选於庶也。郑司农云:“致万民,聚万民也。询,谋也。《诗》曰‘询于刍荛’,《书》曰‘谋及庶人’。”难,乃旦反。適,丁历反。荛,而招反。

[疏]“小司”至“立君”

释曰:外朝之职,朝士专掌。但小司寇既为副贰长官,亦与朝士同掌之耳,故云“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者,案下文,群吏并在内,而此经独云致万民者,但群吏在朝是常,万民不合在朝,惟在大事及疑狱乃致之,故特言之也。

注“外朝”至“庶人”

释曰:外朝在雉门之外,则亦在库门之外也。云“国危,谓有兵寇之难”者,谓邻国来侵伐,与国为难者也。云“国迁,谓徙都改邑也”者,谓王国迁徙,若殷之盘庚迁殷之类。若迁卿大夫都邑,不在询限。云“立君,谓无冢適选於庶也”者,冢適双言。案《内则》而言,谓適后所生,最长者为冢,若无冢,適后所生次冢以下为適,则適者非一。若无適,则於众妾所生择立之。众妾所生非一,是以须与阍人共询可否。此三者皆采众心,众同乃可依用也。先郑引《诗》及《书》者,证致万民之意也。

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其孤不见者,孤从群臣。乡大夫在公后。乡,许亮反。长,丁丈反。见,贤遍反。

[疏]注“群臣”至“公后”

释曰:案《射人》及《司士》,孤位皆西方东面北上,今此独在东方西面,从群臣之位者,孤无职,尊之如宾,恒在西。但此三询之朝,即朝士所掌之位。案《朝士》外朝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以此故知孤从群臣之位。三公北面者,案《郊特牲》:“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三公,臣中之尊,北面屈之,答君之意。知乡大夫在公后者,以州长众乡之属在公后,又二乡公一人,明乡大夫亦在公后可知也。每乡大夫皆别命卿为之,六卿别也。

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摈,谓揖之使前也。叙,更也。辅志者,尊王贤明也。摈,兵刃反,注同。更,音庚。

[疏]“小司”至“弊谋”

释曰:云“以叙进”者,案《小宰》六叙皆先尊后卑,则此言以叙进,谓先公卿,以次而下。

注“摈谓”至“明也”

释曰:此既在朝立定而问之,明摈者无别相见之礼,故知以次一一揖之使前,问之。云“辅志者,尊王贤明也”者,专欲难成,舍己稽众,圣人无心,以百姓心为心,今能以众辅成己志,是尊王贤明者也。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附犹著也。故书“附”作“付”。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郑司农云:“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讯,音信。尽,津忍反。鞠,九六反。

[疏]“以五”至“用法”

释曰:云“附于刑,用情讯之”者,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云“至于旬乃弊之”者,缓刑之意,欲其钦慎也。云“读书则用法”者,谓行刑之时,当读刑书罪状,则用法刑之。

注“附犹”至“论之”

释曰:引《王制》云“刑者侀也”者,上刑为法,下侀为著,谓行法著人身体。又训为“成”者,意取一成不可变,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更续,是其不可变也。故君子尽心焉,不可滥。此释用情讯之也。汉时“读鞫已乃论之”者,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春秋传》曰:“卫侯与元咺讼,甯武子为辅,钅咸严子为坐,土荣为大理。”为治,于伪反。咺,况阮反。钅咸,其廉反。严,刘音庄,《左传》作庄,案《汉书》明帝名庄,改为严。

[疏]注“为治”至“大理”

释曰: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严威,恐狱吏亵尊,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若取辞之时,不得不坐,当使其属或子弟代坐也。引《丧服传》者,《丧服经》有“大夫命妇”,子夏传解之云:“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今此云“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误,当以彼为正。云《春秋传》者,《左氏》僖二十八年,卫侯坐杀弟叔武,元咺诉於晋,晋使人断之。引之者,证命夫命妇不身坐狱讼之事。若然,元咺、甯子、钅咸庄子皆大夫得坐讼者。大夫身不得与士坐讼,若两大夫,或代君,皆得坐,无嫌,以是卫侯不得坐,使庄子与元呾对坐也。若然,观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不通士。案《内宰》云:“佐后使治外内命妇”,先郑云:“外命妇,卿大夫之妻。”后郑云:“士妻亦为命妇。”又《阍人》云“凡外内命夫命妇”,注:“内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宫中者。”如是,士及士妻亦得为命夫命妇者,彼皆据王臣而言。王之士有三命、二命、一命,皆得王命。此文兼诸侯臣,子男士则不命。以是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为文,不通士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郑司农云:“刑诸甸师氏。《礼记》曰:‘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

[疏]注“郑司”至“兄弟”

释曰:此囚上论断狱之事,故说“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故先郑云“当刑诸甸师氏”。故《甸师》云“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是也。必於甸师者,甸师掌耕耨王籍,其场上多屋,就隐处刑之。引《礼记》者,《文王世子》文。彼据诸侯法。云“刑于隐者”,谓就屋中。云“不与国人虑兄弟”者,若在市朝刑杀,国人见之,亦谋虑兄弟,是与国人虑兄弟,若不於市朝,是不与也。天子之礼亦然,故引为证也。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疏]“以五”至“民情”

释曰:案下五事惟辞听一是声,而以五声目之者,四事虽不是声,亦以声为本故也。案《吕刑》云:“惟貌有稽,在狱定之后。”则此五听,亦在要辞定讫,恐其滥失,更以五听观之,以求民情也。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疏]注“观其”至“则烦”

释曰:直则言要理深,虚则辞烦义寡,故云“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赧,女板反。

[疏]注“观其”至“赧然”

释曰:理直则颜色有厉,理曲则颜色愧赧。《小尔雅》云:“不直失节,谓之惭愧。面惭曰赧,心惭曰恧,体惭曰悛。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喘,昌兖反。

[疏]注“观其”至“则喘”

释曰:虚本心知,气从内发,理既不直,吐气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聆,音零。

[疏]注“观其”至“则惑”

释曰:《尚书》云:“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观其事直,听物明审,其理不直,听物致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毦然。眸,莫侯反,刘无不反。眊,莫报反,本又作旄同。

[疏]注“观其”至“毦然”

释曰:目为心视,视由心起,理若直实,视盻分明,理若虚陈,视乃眊乱。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杜子春读丽为罗。玄谓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故书附作付,附犹著也。

[疏]“以八”至“刑罚”

释曰: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

注“辟法”至“著也”

释曰:以辟为法,谓八者之法。子春读“丽”为“罗”,后郑不从,谓丽,附也,破子春为罗。若作罗,则入罗网,当在刑书,何须更议之也。后郑以不在刑书,故须议,议讫,乃附邦法。《易》曰:“日月丽于天。”但天自然无形,而得附著者,天者自然之气。日月本在虚空,而附自然之气,故得为附著也。

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

释曰:“亲”,谓五属之内,及外亲有服者,皆是议限。亲不假贵,故亲贤能及功勤。若贵亦不假馀贤能之等,各据一边,则得入议。假令既有亲,兼有馀事,亦不离议限。

二曰议故之辟,故谓旧知也。郑司农云:“故旧不遗,则民不偷。”偷,他侯反,徐吐豆反。

[疏]注“故谓”至“不偷”

释曰:此“故旧”,据王为言,是以《大宗伯》注:“故旧朋友,谓共在学者。”若《伐木》诗,亦是故友之类。先郑引《论语》“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言民不偷,上行下效,亦据人君而说,故引为证议故也。

三曰议贤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玄谓贤有德行者。行,下孟反。

[疏]注“郑司”至“行者”

释曰:先郑举汉廉吏为贤,后郑足成,故言“贤有德行”者,谓若乡大夫兴贤者、能者。贤,即有六德六行者也。

四曰议能之辟,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夫,音扶。鲜,息浅反。向,许亮反。

[疏]注“能谓”至“惑乎”

释曰:云“能谓有道艺者”,此即《乡大夫》 “兴能者”,能,有道艺,若《保氏》云“掌养国子以道,而教之六艺”,是国子与贤者有德行兼道艺,若能者惟有道艺,未必兼有德也。引《春秋传》者,《左氏》襄二十一年,叔向被囚,祁奚作此辞以晋侯,使赦小罪存大能。引之者,证以能议也。

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

[疏]注“谓有”至“功者”

释曰:此即司勋所掌王功国功之等,皆入此功也,是以彼音皆言功为首也。

六曰议贵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

释曰:先郑推引汉法墨绶为贵,若据周,大夫以上皆贵也。墨绶者,汉法,丞相中二千石,金印紫绶。御史大夫二千石,银印黄绶。县令六百石,铜印墨绶,是也。

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以事国。憔,昨遥反。悴,秦醉反。

[疏]注“谓憔悴以事国”

释曰:案《诗》云“或憔悴以事国”,自此已上七者,虽以王为主,诸侯一国之尊,赏罚自制,亦应有此议法,是以议能。郑引叔向之事,是其一隅也。惟“八曰议宾”,惟据王者而言,不及诸侯也。

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与?与,音馀。

[疏]注“谓所”至“后与”

释曰:《春秋》襄二十五年《传》云“虞阏父为周陶正,而封诸陈,以备三恪”之言,《郊特牲》有“尊贤不过二代”之语,故郑云“三恪二代之后”。案《乐记》云:“武王克殷及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后於蓟,封帝尧之后於祝,封帝舜之后於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於杞,殷之后於宋。”此皆自行当代礼乐,常所不臣,为宾礼礼之,故为宾也。言“与”者,经直云宾,不斥所据,约后同之,故云“与”以疑之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中谓罪正所定。刺,七赐反。断,丁乱反,后皆同。

[疏]注“中谓罪正所定”

释曰:此经与下文为目。但“三刺”之言,当是罪定断讫,乃向外朝始行三刺。庶民已上,皆应有刺。直言“庶民”者,庶民贱,恐不刺。贱者尚刺,已上刺可知。云“中谓罪正所定”者,断狱终始有三刺,刺则罪正所定,即当行刑,故云罪正所定也。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讯,言也。

[疏]注“刺杀”至“言也”

释曰:云“群臣”者,士已上。云“群吏”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云“万民”者,民间有德行不仕者。云“刺杀,三刺罪定即杀之”,但所刺不必是杀,馀四刑亦当三刺。直言杀者,举汉重者而言,其实皆三刺。是以下文云“听民之所刺宥,而施上服下服之刑”,是兼轻重皆刺也。

听民之所剌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劓,鱼器反。刖,音月,又五刮反。

[疏]注“宥宽”至“刖也”

释曰:墨劓施於面,故为上服。官刖施於下体,故为下服。凡行剌必先以物规之,如衣服,乃施刑,故言服也。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大比,三年大数民之众寡也。人生齿而体备男。八月而生齿,女七月而生齿。比,毗志反,注同。上,时掌反,下注同。数,所主反。

[疏]注“大比三年”至“七月生齿”

释曰:小司寇至三年大按比之时,使司民之官登上民数,自生齿已上皆登之,小司寇乃登於天府。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者,按《家语·本命》:“男子八月生齿,八岁而龀齿。女子七月而生齿,七岁而龀齿。男子阳,得阴而生,得阴而落。女子阴,得阳而生,得阳而落。故男偶女奇也。

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人数定而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耳。

[疏]注“人数”至“制耳”

释曰:内史掌八柄之等,司会主计会,冢宰所主兼设,故皆取副贰民数簿书。得民数,乃制国用,以其国用出於民故也。云“人数定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者,郑偏据九赋而言,至九贡九功,亦可知也。

小祭祀,奉犬牲。奉犹进也。

[疏]“小祭祀”至“犬牲”

释曰:大祭祀,自大司寇奉犬牲,若小祭祀,王玄冕所祭,则小司寇奉进犬牲也。

凡禋祀五帝,实镬水,纳亨亦如之。纳亨,致牲也。其时镬水当以洗解牲体肉。镬,户郭反。

[疏]“凡禋”至“如之”

释曰:云“禋祀五帝”者,祭天曰燔柴,即禋祀也,故云禋祀五帝。五帝所祀,谓四时迎气,总享明堂,实镬水以拟洗肉所用也。纳亨亦如之。“纳亨,致牲”,谓将祭乡,祭之晨,实以水亨牲也。郑知实镬水为洗解牲肉者,以下云“纳亨亦如之”,是实镬水亨煮肉,故知此是洗肉也。《封人》云“共其水槁”,亦谓洗牲肉也。

大宾客,前王而辟,郑司农云:“小司寇为王道,辟除奸人也,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辟,婢亦反,刘符益反,一音匹亦反,沈音避,注同。后而辟皆放此。道,音导。

[疏]注“郑司”至“引矣”

释曰:下《士师》云:“诸侯为宾,帅其属跸於王宫。”飨燕时,此小司寇为王辟,亦谓於宫中飨燕,在寝及庙时也。云“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者,汉时执金吾及令尉,为帝奉引,犹如小司寇为王导,故引以为况。

后、世子之丧亦如之。

[疏]“后世”至“如之”

释曰:谓后、世子之丧,当朝庙之时,王出入,亦为王而辟也。

小师,莅戮。小师,王不自出之师。

[疏]注“小师”至“之师”

释曰:谓“王不自出”,使卿大夫出军,阃外之事,将军裁之,军将有所斩戮於社主前,则小司寇莅戮也。

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属,士师以下。

[疏]注“属士师以下”

释曰:此“国之大事”,即《士师》云“诸侯为宾”是也。《士师》云“帅其属”,则士师已下皆跸,故此据而言之。

孟冬祀司民,献民数於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司民,星名,谓轩辕角也。小司寇於祀司民而献民数於王,重民也。进退犹损益也。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

[疏]“孟冬”至“退之”

释曰:前文“大比登民数於天府”,据三年大比而言。此则据年年民数皆有增减,於孟冬春官祭司民之时,小司寇以民数多少献於王也。

注“司民”至“则损”

释曰:案《星经》,轩辕角有大民小民之星,是轩辕角也。云“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者,国家所用财物,由民上而来,是以国用多少,要由民众寡。故民众则益,丰用之;民寡则损,俭用之。

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上其所断狱讼之数。

[疏]注“上其”至“之数”

释曰:群士,谓乡士、遂士已下皆是。必登断狱之书於祖庙天府者,重其断刑,使神监之。

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群士,遂士以下。

[疏]注“群士遂士以下”

释曰:此所戒,应六官,各应其所掌。知群士是遂士以下者,以其乡士已入帅其属中,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虽是六十官之属,以其主六遂以外渐远,恐不在属中,故经特云“令群士”,明群士是遂士以下可知。

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宣,徧也。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士师》之五禁。徧,音遍。

[疏]注“宣徧”至“五禁”

释曰:此所宣布,则《布宪》所云者是也。此官主之,彼乃布之,事相成也。

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得其属之计,乃令致之於王。会,古外反,后“要会”之字皆放此。

[疏]注“得其”至“於王”

释曰:“命其属”,谓命已下属官,使入会计文状来,乃致事与王。故云“乃”,乃,缓辞。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古之禁尽亡矣。今宫门有簿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有离载下惟,野有《田律》,军有嚣讙夜行之禁,其觕可言者。灋,音法。左右,音佐,下音又,注“左右助也”同。徇,似俊反。县,音玄。觕,刘音粗,沈才古反。

[疏]“士师”至“门闾”

释曰:凡设五刑者,刑期于无刑,以刑止刑,以杀止杀。杀一人使万人惩,是欲不使犯罪,令於刑外豫施禁,禁民使不犯刑,是左右助刑罚,无使罪丽于民也。云“书而县于门闾”者,《尔雅》云“巷门谓之闾”,则县于处处巷门,使知之。

注“左右”至“言者”

释曰:云“宫,王宫也”者,谓皋门也。云“官官府也”者,谓庐,宫人听事之门。云“国,城中”者,若王城十二门。云“古之禁尽亡矣”者,谓在《仪礼》三千条内,而在亡中,故举汉法以况之。云“离载下帷”者,谓在车离耦,耦载而下帷,恐是奸非,故禁之。云“觕可言”者,古之禁书具,不惟如此,故云觕可言也。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先后犹左右也。誓诰於《书》,则《甘誓》、《汤誓》、《大诰》、《康诰》之属。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后射”,比其类也。纠、宪,未有闻焉。诰,户报反。射,食亦反。

[疏]“以五”至“都鄙”

释曰:“戒”与“禁”,谓典法则,亦是所用异,异其名耳,同是告语,使不犯刑罚。

注“先后”至“闻焉”

释曰:“先后犹左右也”者,皆是相助之义,异其名而已。云“甘誓”者,启与有扈战於甘之野,作《甘誓》。云“汤誓”者,汤将伐桀,以誓众。云“大诰”者,武王崩,周公作以成王,令以大义告天下,以诛三监,以作诰。云“康诰”者,周公以成王命,封康叔於殷墟,诰康叔以治政之事,故作诰。云“之属”者,乃有《泰誓》、《费誓》、《召诰》、《洛诰》之等,故言之属也。凡诰、誓,皆因大会乃为之,故用之於军旅,用之於会同也。云“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后射’,比其类也”者,《易·比》之九五曰“王用三驱,失前禽”。注云:“王因天下显习兵于蒐狩焉。驱禽而射之,三则已,发军礼。失前禽者,谓禽在前来者不逆而射,旁去又不射,惟其走者顺而射之,不中亦已,是皆所失。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杀,奔者不禁,背敌不杀,以仁恩养威之道。”若然,此不自后射,亦谓不中之后不重射,前敌不破,则有追法,《春秋》“公追戎於济西”是也。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乡合,乡所合也。追,追寇也。胥读如宿偦之偦,偦谓司搏盗贼也。比,毗志反,下同。比追,如字,刘张类反。胥,如字,刘思叙反,注偦同。搏,音博,刘音付。

[疏]“掌乡”至“庆赏”

释曰:士师掌乡中合聚之法者,以为有施刑罚也。云“州党族闾比之联”,即是乡合之事。云“与其人民之什伍”者,此即因内政寄军令之类。五家为比,比即一伍也,二伍为什,据追胥之时。云“使之相安相受”者,宅舍有故,使当比当闾,相受寄托,使得安稳也。云“以比追胥”者,以比什伍,使追胥二事也。云“以施刑罚庆赏”者,使邻伍相及也。

注“乡合”至“贼也”

释曰:云“追,追寇”者,即“公追戎於济西”是也。“胥读如宿偦之偦”者,时有夜宿逐贼谓之偦,即司搏盗贼是也。

掌官中之政令。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疏]“掌官中之政令”

释曰:士师所施政令,惟在当官,故郑云“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诏司寇,若今白听正法解也。致邦令者,以法报之。

[疏]“察狱”至“邦令”

释曰:狱讼辞诉,各有司存。谓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主当司之狱讼,其有不决,来问都头士师者,则士师审察,以告大司寇断狱弊讼也。云“致邦令”者,此即所察狱讼断讫,致与本官,谓之致邦令也。

掌士之八成:郑可农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比,必利反。

[疏]“掌士之八成”

释曰:“士之八成”,言士者,此八者皆是狱官断事成品式,士即士师已下是也。

注“郑司”至“事比”

释曰:先郑云:“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者,即若小宰八成。凡言成者,皆旧有成事品式,后人依而行之。决事,依前比类决之。

一曰邦汋,郑司农云:“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汋者,斟汋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剌探尚书事。汋,上灼反,注同。斟,之林反。酌,音灼。剌,七亦反,又七赐反。

[疏]注“郑司”至“书事”

释曰:云“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者,俗读之。“若今刺探尚书事”者,汉时尚书掌机密,有刺探尚书密事,斟酌私知,故举为况也。

二曰邦贼,为逆乱者。

[疏]注“为逆乱者”

释曰:既云邦贼,罪无过此,故知为逆乱,若崔杼、州吁之等。

三曰邦谍,为异国反间。谍,音牒。间,间厕之间。

[疏]注“为异国反间”

释曰:异国欲来侵伐,先遣人往间候,取其委曲,反来说之。其言谍谍然,故谓之邦谍。用兵之策,勿善於此,故《孙子兵法》云:“兴师十万,日费千金。内外骚动,以争一日之胜,而受爵禄金宝於人者,非民之将,故三军之事,莫密於反。间殷之兴也,伊挚在夏。周之兴也,吕牙在殷。唯贤圣将能用间以成,此兵之要者也。”

四曰犯邦令,干冒玉教令者。冒,音墨。

[疏]注“干冒王教令者”

释曰:郑云“干冒王教令”者,谓犯邦令,不肯依行。

五曰挢邦令,称诈以有为者。挢,音矫。

[疏]注“称诈以有为者”

释曰:挢,即诈也,故郑云“称诈以有为者”,谓诈上命营构伪物之类也。

六曰为邦盗,窃取国之宝藏者。藏,才浪反。

[疏]注“窃取”至“藏者”

释曰:谓若定八年,阳货盗窃宝玉大弓以出奔之类是也。

七曰为邦朋,朋党相阿,使政不平者。故书“朋”作“傰”,郑司农云:“傰读如朋友之朋。”傰,刘音崩,徐音朋,又补邓反。

[疏]注“朋党”至“之朋”

释曰:朋,谓朋党阿曲。相阿,违国家正法,擅生曲法,使政不平,以罔国法,故曰邦朋也。

八曰为邦诬。诬罔君臣,使事失实。

[疏]注“诬罔”至“失实”

释曰:谓若君臣相得,政教平美,其有佞臣诬以恶事,致使善政失实者也。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郑司农云:“辩读为风别之别。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师别受其数条,是为荒别之法。”玄谓“辩”当为“贬”,声之误也。遭饥荒刑罚、国事有所贬损,作权时法也。《朝士职》曰:“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辩,依注音贬。风别之别,皆彼列反,下“傅别”及注同。数,所注反。

[疏]“若邦”至“治之”

释曰:凶荒,谓年穀不熟,民皆困苦,则以荒贬之法治之,不得用寻常之法。

注“郑司”至“刑贬”

释曰:先郑之言,义无所据,故后郑不从。后郑破“辨”为“贬”,从《朝士职》之文也。《朝士职》“虑刑贬”者,彼注谓谋虑缓刑,减损国用,为民困苦故也。

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移民,就贱救困也。通财,补不足也。纠守,卫盗贼也。缓刑,舒民心也。纾,音舒,本亦作舒。

[疏]注“移民”至“心也”

释曰:“移民,就贱”,谓可移者将身往也。“通财,补不足”,谓不可移者,即於丰处,将财穀以补不足。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别,中别手书也。约剂,各所特券也。故书“别”为“辩”,郑司农云:“傅或为付。辨读为风别之别,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傅,音附,注同。约,於妙反,又如字。

[疏]注“傅别”至“正之”

释曰:此注云“傅别,中别手书也”,《小宰》注“为大手书於一札,中字别之”,语异义同。此先郑云“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义与后郑同,故引之在下。《小宰》注先郑云:“傅,著约束於大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其一。”后郑不从先郑,至此更为一解,故从之。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以刑官为尸,略之也。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亳,步各反。

[疏]注“以刑”至“亳社”

释曰:案《凫鹥》诗,宗庙、社稷、七祀皆称公尸,不使刑官。今祭胜国之社稷,用士师为尸,故郑云“用刑官为尸,略之也”。云“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者,经云“胜国”,注为亡殷,又云亳社者,据周胜殷谓之胜,据殷亡即云亡国,即《郊特牲》云“废国之社必屋之”是也。据地而言,即言亳社,《春秋》“亳社灾”是也。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道王且辟行人。道,音导,下三公道盗贼道同。

[疏]注“道王且辟行人”

释曰:“导王”,解“前驱”。“且辟行人”,解“而辟”。王燕出入,谓宫苑皆是。

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洎镬水。洎,谓增其沃汁。洎,其器反,或音冀。

[疏]注“洎谓增其沃汁”

释曰:案《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入门北面,则以盘匜盥手。王盥,谓将献尸时,先就洗盥。洎镬水,增其沃汁,镬在门外之东,亨牲之爨。言须镬水,就爨增之。亨实镬水,此官增之,示敬而已。此直言“祀五帝沃尸及王盥”,其馀冬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者,案《小祝职》云“大祭祀,沃尸盥”,《小臣职》云“大祭祀朝觐,沃王盥”,如是,则冬至夏至及先王先公,小祝沃尸盥,小臣沃王盥。《郁人》云“凡祼事沃盥”,惟在宗朝为祼时。

凡刉珥,则奉犬牲。珥读为卹。刉卹,衅礼之事。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卹。刉,音机,刘音奇。珥,而志反,注卹同。

[疏]注“珥读”至“曰卹”

释曰:郑为“卹”者,珥是玉名,故破从卹,取用血之意。知刉卹是衅礼者,《杂记》云“成庙则衅之,门、夹室皆用鸡,其卹皆於屋下”,彼虽不言刉,刉卹相将,故知是衅礼。知“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卹”者,《杂记》鸡言卹,即毛曰刉可知。

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谓诸侯来朝若燕飨时。

[疏]“诸侯”至“王宫”

释曰:《士师》言“帅其属”,当官下云“属”,上士已下皆是也。

注“谓诸”至“飨时”

释曰:经云“跸于王宫”,飨在庙,燕在寝。言于王宫,故知燕飨时也。

大丧亦如之。

[疏]“大丧亦如之”。

释曰:大丧在宫中,谓朝庙,亦在宫中为跸也。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逆军旅,反将命也。犯师禁,于行陈也。将,子匠反。行,户刚反,陈直刃反。

[疏]“大师”至“戮之”。

释曰:“帅其属”,亦谓上士已下,在军而戮,亦谓戮於社主前。

注“逆军”至“陈也”

释曰:“逆军旅,反将命”者,王在军自将,违王命亦是反将命。王不在,梱外之事,将军裁之,亦是反将命。“犯师禁,于行陈”者,干犯军之行陈。案昭元年,晋荀吴败狄于太原,将战,魏绛曰:“请皆卒,自我始。”荀吴之嬖人不肯即卒,斩以徇。襄三年,鸡泽之盟,晋侯之弟杨于乱行於曲梁,魏绛戮其仆,魏绛曰:“军事有死无犯为敬。”此二者是反将命干行陈之事也。

岁终,则令正要会。定计簿。簿,步古反。

[疏]注“定计簿”

释曰:“定计簿”者,年终将考之故也。

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去国百里为郊,郊外谓之野。

[疏]注“去国”至“之野”

释曰:“正岁,宪禁令”者,取除旧布新之义。言“于国及郊野”者,则自国至百里外皆宪禁之也。云“去国百里曰郊”,《司马法》文。“郊外谓之野”,《尔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