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刘女士带着她心爱的小狗在小区散步遇上熟人,便聊起天来,小狗也就跑开自己玩去了。这时,我带着6岁的孩子在散步,孩子要到一个约2米高的水泥平台上去玩耍,我将孩子抱上去后,就与其他散步的人闲谈起来。

 没想到,刘女士的小狗突然蹿到水泥平台下朝孩子狂叫,孩子心里一慌,从平台上摔了下来,造成左腿骨折,手臂、胸部多处擦伤。我赶紧带他去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我要刘女士赔偿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刘女士说她家的狗又没有咬孩子,是孩子自己不小心摔下来的,她没有任何责任,不应赔偿。

 请问,刘女士该不该对我孩子的负伤承担责任?

              单云虹

单云虹: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应当严加约束和管理,防止动物给人造成损害,否则就要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你所述的情况看,刘女土的小狗虽然没有直接撕咬你的孩子,但孩子的摔伤的确是由小狗的狂叫造成的,刘女土对小狗看管不严,具有过错。你将6岁的孩子放到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平台上玩耍,又没有注意看护,致使孩子受惊吓摔伤,也应负监护不力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孩子的受伤,刘女土应当负主要责任,你应当负次要责任。如果刘女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