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都是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都已年满35周岁。6年前,我们末满两岁的独生儿子不慎丢失,虽经多方寻找,但一直音讯全无。我的妻子生下儿子后就做了结扎手术,我们也不想再生孩子了。但为了活跃家庭气氛,我和妻子想收养一个孩子,不知是否允许。

              张国娇


张国娇:

 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你与妻子明显不具备"无子女"这一条件。但是,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我们认为你们还是可以具备以上四项条件达到收养孩子的目的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你儿子失踪也就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你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一旦宣告其死亡,你们就是无子女的人了,就可以收养孩子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