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暑期,乘火车从济南站到上海,使“站立不安”近14个小时的上海政法学院教师李绍章与他的同事张进德决定,起诉站票与座票一个价“这个铁路客运合同的不公平条款”,“以实际行动来戳一戳这些司空见惯的让人麻木的不合理与不公平”。

“今年暑期,我和同事张进德一起回山东过暑假,返沪时一起在济南火车站购买火车票,发现当天晚上到上海的只有隶属北京铁路局的K33次列车,且是无座票,于是站立了近14个小时从济南到上海。站票与座票一个价,卧票与座票价格却有相当差别,面对这种公然摆设的不公平,在乘火车的途中,我们就协商着要就这个铁路客运合同的不公平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李绍章说。

李绍章与张进德在今年8月30日送上起诉书,法官于9月5日在电话中通知张进德,表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111条第(三)项,应当向国家发改委反映解决。”9月6日,李绍章致电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同样以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三)项的规定,作为不受理此案的理由。

日前,称其未收到上海铁路法院任何回馈信息的李绍章告诉记者,接下来,他和同事张进德打算致函上海铁路法院院长,对于“法院未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原告起诉后的7天内,若不受理,应当出具裁定”的行为提出质疑。如得不到满意答复,将向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请起诉监督,并视处理情况,在适当时候考虑向上一级法院提请监督,或向铁道部反映问题。

既然法院认定火车票由铁道部定价,李绍章和张进德也就认为,起诉状一定要把铁道部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理由是铁道部在铁路客运合同中参与制定了‘价款’这一合同主要条款,事实上属于铁路客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李绍章说。

他们两人在告北京铁路局和铁道部,以及上海铁路局和铁道部的诉状中称,原告支付了与有座票相同的票价,却没有享受到被告提供的相应的运输服务,被告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导致合同显失公平。铁道部的定价行为,不仅违背了价格法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而且其定价行为在事实上属于合同价格条款制定的介入,表明其已经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了民事活动,构成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理应与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合同显失公平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