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收费:不得收取与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等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民办幼儿园按照办学成本,合理确定保育费标准,在实施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取,逐步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质价统一的收费机制。

学前教育机构为在园儿童提供伙食的,可以收取伙食费。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也不得占用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时间举办兴趣班、实验班并收取额外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

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学前教育机构有违反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应予处罚的有:教育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安全标准,危害儿童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的;保育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办学原则: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相结合

根据这一条例规定,今后我市将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根据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提供便利。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用于创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镇(乡)、街道应当至少建成一所公办幼儿园,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办园数量。

员工待遇:对非在编教师收入有明确规定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非在编教师,其人均年收入应当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非在编教师,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和医疗保险。

经费保障: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不低于8%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当不低于8%,不举办高中的区不低于12%。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已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从昨日起施行。这一条例有几大亮点:我市将发展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这说明今后接受公共财政补助的普惠性幼儿园比例将显著提高,目前,各县(市)区正在着手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建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在编专业教师人均年收入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8%;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要受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