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国境内的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对出口玩具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3月20日北京晚报》)

3万元的罚款对一个进出口企业来说,有多大威慑力,是可想而知的,即便对于个人,这也算不上很有威慑力的措施。规定没有威慑力,意味着违规成本很低,相对于召回的巨大成本而言,“理性”的企业自然是宁可受罚,因此,用3万元罚款来整治企业不召回玩具,不仅难以产生良好效果,反而有损召回制威信。

如果时光倒退30年,这个3万元的罚款或许恰当,但放在今天,就十分不合时宜了。和国外一比,差距更是明显。比如美国对汽车产品召回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很大:对隐瞒严重的质量缺陷以及相关事实真相的厂家,罚金可达1500万美元,有关负责人将被判15年有期徒刑。

处罚规定应体现威慑力,而不是让人看到感到是黑色幽默,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显然没有与时俱进,罚款额度是沿袭多年前的“老黄历”。召回制在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者权益受损,中国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强调了召回,这是一件好事,但如何让召回制中的种种配套举措符合中国的国情,让召回制发挥巨大作用,如何扩大强制召回而不仅仅只是商家自主召回,需要细则化的召回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