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利益,一些丧尽天良的人砸断幼童的腿,让他们变成残疾儿童到处行乞,这些人利用的是人们的同情心。其实法律早已规定,禁止胁迫儿童乞讨。公安部也表示,一旦看见有人胁迫儿童乞讨一定要报警。

不久前,朋友圈一则关于行乞孩子的哭诉——“叔叔,你还是拿刀割吧,别用硫酸”,引起社会共鸣。近日,媒体又曝光了关于“东莞丐帮”暴力使人致残乞讨的事件。一位曾混迹东莞丐帮的老人称,帮主为了利润,会把幼童的腿砸断,而幼童越惨帮主越赚钱。

然而我们却发现,现有法律对这些暴徒的打击实在太轻。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新增设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作为刑法第262条之一,该条例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如此轻刑根本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

暴力组织儿童乞讨的形式无非有两种,一种情况是“丐帮”分子事先以暴力手段将他人打成残疾人,然后将这些人组织起来进行乞讨;另一种则是“丐帮”分子在组织残疾人乞讨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对付残疾人,从而使残疾人受到伤害。这两种暴力都涉及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罪有三个法定刑幅度: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伤的故意伤害,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死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是轻罪,但是当故意伤害的结果是轻伤时,故意伤害罪又是轻罪,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是重罪。因此,对于惩治这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法律应该灵活适用。

组织乞讨的行为不仅是简单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对人们善良用意的践踏。刑法作为缓解社会矛盾最后的阀门,理应是悬在严重危害社会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这柄宝剑显然应是锋利的。

对造成儿童终身残疾的一定要罪犯付出相应的代价!不要简单的把受害的孩子扔给国家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