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2月24日讯24日,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原则上二级以上医院均要设立惠民门诊、惠民病房或病床,其中各市、省部属医疗机构惠民医疗服务于4月1日前启动。

    《意见》规定,惠民医疗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下岗职工、低保人员、残疾人、烈军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人群。

    据介绍,惠民医疗服务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的惠民门诊、病房(病床)承担。原则上,全省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二级以上医院均要设立惠民门诊、惠民病房或病床,其中惠民病床数量一般不低于注册床位数的5%。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机构要对服务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费用减、免优惠。各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对服务对象的减免政策。原则上,承担惠民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惠民门诊的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惠民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应免收。其他检查治疗项目减免比例不低于20%,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省卫生厅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惠民医疗服务程序,健全惠民医疗门诊、病房(床),并有明确标志,简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