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可依住宅征收部门的住宅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

1.原地安置且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也可由过渡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的,可由安置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过渡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

(八)台、港、澳胞子女、华侨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九)外籍子女可到福州西湖国际学校就读,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申请就学,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安排入学:

1.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2.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3.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十一)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各县(市)区要确保电脑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并保证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安排入学。获得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及市十佳农民工称号的随迁子女,可直接向暂住地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先予安排。

1.入学条件:随迁子女具备“三证”(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一方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同一地点半年以上的暂住证或本辖区内房产证。下同)即符合报名条件。“半年以上的暂住证”是指当年3月1日之前办理的有效暂住证,如换新证,应提供旧证(新旧证的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个月)。父母双方在同一地点办理暂住证不满6个月但在五城区连续办理暂住证满6个月的,其子女入学应统筹安排。2016年5月1日前(不含5月1 日)改变暂住地并重新办理暂住证的,由改变后暂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2016年5月1日之后改变暂住地并重新办理暂住证的,由原暂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父母双方均持有辖区内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同样符合报名条件。

2.五城区优先派位条件:在满足“三证”条件或父母双方均持有辖区内居住证的前提下,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市区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止当年6月 30日)以上或随迁子女父(母)持有辖区内房产份额50%(含)以上的,其子女入学可优先派位。其中,父(母)持有辖区内房产份额50%(含)以上的随迁子女派位优先等级高于父母一方在市区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止当年6月30日)以上的随迁子女。

3.录取办法:随迁子女报名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数时,学校应当全部予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学位余额时,由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授权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学校的录取对象,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过电脑派位录取的随迁子女入学。参加电脑派位未被录取以及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生源不足的公办学校就读。

4.对于暂不符合我市公办学校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并由县(市)区教育局帮助与民办学校对接。

五、招生日程安排

(一)本地学生及政策照顾对象报名

1.8月18日至20日五城区小学接受本地学生及政策照顾对象报名。

2.五城区片内生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预防接种证。

3.台商子女由监护人向市或县(市)台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市或县(市)台办审核后,由市或县(市)台办于7月1日前统一造册报送市或县(市)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台商子女申请入学所需材料:适龄儿童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能证明适龄儿童年龄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件(如户籍证、暂住证等)。

4.五城区除台商子女、随迁子女以外的其他政策照顾对象应在8月11日至8月17日(双休日除外)期间携带相关凭证到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就读小学。

上一页
下一页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