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福州实小、师大附小、市属各小学: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公正,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及上级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6年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公办小学实行“免试入学,划片招生”。依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农村公办小学按自然村招生,市区公办小学按划片范围招生。教育资源配置尚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可结合“小片区管理”,稳妥、适时,因地因校制宜实施多校划片,将热点小学、初中分散到每个片区,确保各片区之间大致均衡,实施过程务必公开、公正。实行多校划片的,应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分配热点学校招生名额,派位未能进入热点学校的学生,仍应就近安排至相关学校。实行多校划片,要统筹学校生均资源配置,避免加剧“大校额”“大班额”现象。省市属学校根据需要,纳入当地多校划片范围。公办小学严禁招收 “择校生”。

2.民办小学实行“自主招生”。

3.小学招生工作以县(市)区为主负责。

二、招生对象

各县(市)区辖区内户籍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六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适龄儿童。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片内生的入学办法

(一)公办小学应保证片内生入学。片内生的具体认定、审核由招生学校负责,有争议的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裁决。户籍在片内但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属挂户生,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片内生的界定。

1.五城区小学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应作为片内学生安排入学:

①父母一方及适龄子女户籍同在招生片内,在片内同一地点有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

②父母双方确因实际困难五城区内未购房,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祖父母辈有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且户籍在同一地点的(如祖父母辈户籍不在同一地点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县(市)小学片内生由各县(市)负责界定。

四、其他特殊群体入学办法

(一)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予以照顾安排,五城区军人子女照顾对象由市双拥办负责认定。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 34号)、《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榕政综〔2009〕66号)予以照顾安排,五城区高层次人才子女照顾对象由市人社局负责认定。

(三)在我市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子女及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等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四)台商子女可以到区域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

五城区接收台商子女的定点学校:

鼓楼区:福州实验小学、福州教育学院一附小、鼓楼第一中心小学;

台江区:台江第三中心小学、台江第五中心小学、台江实验小学;

仓山区:仓山实验小学、福州麦顶小学、福州仓山小学;

晋安区:晋安第一中心小学、晋安区鼓山新区小学、晋安第五中心小学;

马尾区:马尾实验小学、师大二附小、乌山小学名城港湾分校。

(五)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的户籍关系在本片区但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的,可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

(六)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教育行政部门凭经房屋登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不出现大班额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无法全部安排进城购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录取该类适龄儿童,派位不成功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七)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可依住宅征收部门的住宅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

1.原地安置且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也可由过渡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的,可由安置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过渡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

(八)台、港、澳胞子女、华侨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九)外籍子女可到福州西湖国际学校就读,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申请就学,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安排入学:

1.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2.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3.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十一)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各县(市)区要确保电脑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并保证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安排入学。获得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及市十佳农民工称号的随迁子女,可直接向暂住地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先予安排。

1.入学条件:随迁子女具备“三证”(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一方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同一地点半年以上的暂住证或本辖区内房产证。下同)即符合报名条件。“半年以上的暂住证”是指当年3月1日之前办理的有效暂住证,如换新证,应提供旧证(新旧证的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个月)。父母双方在同一地点办理暂住证不满6个月但在五城区连续办理暂住证满6个月的,其子女入学应统筹安排。2016年5月1日前(不含5月1 日)改变暂住地并重新办理暂住证的,由改变后暂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2016年5月1日之后改变暂住地并重新办理暂住证的,由原暂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父母双方均持有辖区内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同样符合报名条件。

2.五城区优先派位条件:在满足“三证”条件或父母双方均持有辖区内居住证的前提下,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市区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止当年6月 30日)以上或随迁子女父(母)持有辖区内房产份额50%(含)以上的,其子女入学可优先派位。其中,父(母)持有辖区内房产份额50%(含)以上的随迁子女派位优先等级高于父母一方在市区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止当年6月30日)以上的随迁子女。

3.录取办法:随迁子女报名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数时,学校应当全部予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学位余额时,由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授权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学校的录取对象,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过电脑派位录取的随迁子女入学。参加电脑派位未被录取以及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生源不足的公办学校就读。

4.对于暂不符合我市公办学校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并由县(市)区教育局帮助与民办学校对接。

五、招生日程安排

(一)本地学生及政策照顾对象报名

1.8月18日至20日五城区小学接受本地学生及政策照顾对象报名。

2.五城区片内生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预防接种证。

3.台商子女由监护人向市或县(市)台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市或县(市)台办审核后,由市或县(市)台办于7月1日前统一造册报送市或县(市)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台商子女申请入学所需材料:适龄儿童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能证明适龄儿童年龄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件(如户籍证、暂住证等)。

4.五城区除台商子女、随迁子女以外的其他政策照顾对象应在8月11日至8月17日(双休日除外)期间携带相关凭证到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就读小学。

5.8月22日五城区各公办小学公示招生结果,新生发榜。

6.各县(市)招生时间自行规定。

(二)随迁子女报名

1.五城区随迁子女招生时间安排如下:6月16日至30日(双休日除外),进城务工人员到各区指定的报名点申请学位;7月16日至18日报名点公示入学资格审查结果;8月23日,各区公示接收学校、学位余额及报名地点;8月24日至25日中午12:00,进城务工人员到报名点填报志愿;8月26 日,各区进行电脑派位,并公示电脑派位结果;8月27日,各区对未能通过电脑派位录取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入学并公示统筹结果。

2.各县(市)随迁子女电脑派位入学工作时间由各县(市)自主安排,但申请学位的时间应宽裕,要让进城务工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入学前各项材料的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对《义务教育法》及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义务教育的基本理念、免除学杂费、寄宿生生活补助、农村学校免课本费等政策家喻户晓,为小学招生创造良好氛围。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在8月5日前,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招生前通过当地信息平台、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辖区内每所学校的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咨询电话和报名时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信息,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超计划招生的学校应向其教育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小学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联系电话。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家长的工作。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移矛盾,以维持正常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弄虚作假,各县(市)区应积极试点提前开展预报名工作,做好片内学生摸底调查、查验“两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建立片内生档案等工作。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公示新生名单。对群众举报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各类造假现象,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查验,一经查实,将所招学生退回其原划片区,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对提供虚假证件的家长,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办、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对适龄儿童进行入学测试,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对随迁子女,学校要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就读学校和城镇生活。对确属残疾的适龄儿童,县(市)区教育局应将其安排在特殊学校(班)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于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为规范电子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市属小学应于9月30日将新生学籍输入电子学籍系统,学校不得招收寄读生。

(六)加大招生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依据有关规定把住招生入学门槛。学校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名义违规招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教育收费规定乱收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招生腐败行为,核查属实的要从重从严处理,公开曝光。

(七)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应根据本意见,从本县(市)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初教处备案。

七、本《意见》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