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提交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没有对这一看似矛盾的规定作出调整。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教育规模庞大,财力相对薄弱,在实际操作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需分担部分费用,以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1992年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杂费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义务教育学校收取杂费,在促进教育发展的同时,也给乱收费“开了口子”。教育部统计显示,200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收入288亿元,其中农村为153亿元。此次修订义务教育法是否能从法律层面彻底取消中小学杂费、不给教育乱收费留下“活口”,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草案原来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以及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草案应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特征,本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必要的。从实际情况看,免收学费的问题早已解决,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