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范女士在三水妇幼保健院待产期间,该医院为范女士建立产妇档案,并明确范女士没有进行过唐氏筛查且为高龄产妇的情况后,亦未告知其应进行针对唐氏相关筛查或产前诊断。

在沟通无果后,张先生夫妇将涉案的两家医院一起告上了法庭。张先生的律师认为,两家医院因工作严重失职,未尽告知义务,既没有提示唐氏筛查的必要或存在风险,也没有为范女士做唐氏筛查,侵害了范女士夫妇的知情选择权,导致他们生下唐氏综合征的婴儿,给他们精神上带来极大的痛苦,也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为此,他们要求两被告赔偿鉴定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合共81.4万余元。

三、院方:孕妇或因回家过年错过“唐筛”黄金期

在一审的庭审过程中,三水区人民医院认为,怀孕3个月至7个月的产前检查次数为每4周一检。范女士到三水区人民医院进行的第三次检查(2013年12 月4 日)和第四次检查(2014年2月26日)的间隔长达2个多月,而这2个月正好是唐氏筛查的最佳时间。他们猜测,这有可能是范女士夫妇回老家过春节,从而导致错失进行唐氏筛查的最好时机。

“唐氏综合征的发生与母亲妊娠时年龄过大、遗传因素、孕期中使用某些药物或受放射性照射有关。院方只是为范女士进行B超检查,没有开具药物给她使用。”三水区人民医院认为男婴患唐氏综合征与院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三水区妇幼保健院的观点与三水区人民医院类似。该医院认为,范女士到他们医院时已经是孕晚期,已不适合做唐氏筛查及产前诊断。

四、二审:同一律师代理两家医院法院予以否定

一审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建议两家医院的参与度拟为21%~40%。

综合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和两家医院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两家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确认赔偿范女士夫妇的各项损失为 13.9万余元,三水人民医院和三水妇幼分别按6:4的比例共同向范女士夫妇赔偿。其中,三水人民医院赔偿8.3万余元,三水妇幼赔偿5.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上一页
下一页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