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于昨天正式施行,作为实施“质量深圳”的一个重要举措,这是深圳16年来首次全面修订,由原《条例》的47条扩展到76条。新《条例》特别强化了对儿童玩具用品等的监管力度。

晶报讯(记者 朱晓蕾)《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昨天正式施行,作为实施“质量深圳”的一个重要举措,这是深圳16年来首次全面修订,由原《条例》的47条扩展到76条。新《条例》对企业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完善,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增加,实行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

谁发证,谁担责

该《条例》明确了“谁发证、谁担责”,提出认证机构的责任在发证后依然存在,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否则,认证机构需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按照规定,今后深圳的产品质量,除生产、销售者之外,产品标识印制者、市场开办企业、宾馆等服务业经营者和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等均要为其负责,以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

强化儿童用品监管力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处吴伟介绍,新《条例》特别强化了对儿童玩具等儿童用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力度,在重点抽查目录的制定上以及抽查信息的披露上均予以强调。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以监督抽查为主的制度,并对列入重点抽查产品目录的产品加大抽查频次和批次。建立了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强化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同时加大违法成本。

以假充真,3倍罚款

《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加重。按照规定,生产、销售以假乱真、失效、变质产品的,主管部门将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一旦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销售者则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果生产者在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仍拒不召回的,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缺陷整改、销毁或者无害化技术处理并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而销售者如果仍不停止销售,则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