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

1992年4月2日,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将《公约》规定的各项基本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儿童权利公约》将“18岁以下的任何人”界定为“儿童”,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指的“未成年人”是同一含义。

儿童权利

生存权:包括生命权、生活保障权、健康权以及成年公民所具有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国籍权、名誉权等。

发展权: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休息和闲暇的权利、信息权、娱乐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受保护权:儿童享有获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保护的权利,包括受监护权、受抚养权等,必要时社会应予以援助,使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和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

参与权:儿童享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自己的感情和对事物的意见,享有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项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