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田赋之制

元宗开元八年,颁庸调法於天下。

是时天下户未尝升降,监察御史宇文融献策,括籍外羡田、逃户,自占者给复五年,每丁税钱千五百。以摄御史分行括实。阳翟尉皇甫憬上书,言其不可。帝方任融,乃贬憬为盈川尉。诸道所括得客户八十馀万,田亦称是。州县希旨,张虚数,以正田为羡,编户为客,岁终籍钱数百万缗。

沙随程氏曰:"按唐令文,授田每年十月一日,里正预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授之人,对共给授。谓如里正管百丁,田万亩。立法之意,欲百家仰事俯育,不致困乏耳。因制租、调以禄君子,而养民之意为多。律文脱户者有禁,漏口者有禁,浮浪者有禁,占田违限者有禁,官司应授田而不授、应课农桑而不课者有禁,但使後世谨守高祖、太宗之法,其为治岂易量哉!中间法度废弛,凡史臣所记时弊,皆州县不举行法度耳。时天下有户八百万,而浮客乃至八十万,此融之论所以立也。使融检括剩田以授客户,责成守令不收限外之赋,虽古之贤臣何以加诸?虽有不善,其振业小民,审修旧法,所得多矣。故杜佑作《理道要诀》,称融之功。当是时,姚崇、宋璟、张九龄辈皆在,岂雷同默默者邪!故唐人後亦思之。然陆贽称租调法曰:不校阅而众寡可知,是故一丁之授田,决不可令输两丁之赋。非若两税,乡司能开阖走弄於其间也。史臣曰:州县希融旨,空张其数,务多其获。盖与陆贽之说背驰,岂史臣未稽其实邪?"

开元十六年,诏每三岁以九等定籍。

先是,扬州租、调以钱,岭南以米,安南以丝,益州以罗、紬、绫、绢供春采。因诏江南以布代租,凡庸、调、租、资课皆任土所宜。以江淮转输有河洛之艰,而关中蚕桑少,菽麦常贱,乃命庸、调、资课皆以米,凶年乐输布绢者从之。河南、北不通运州,租皆以绢,代关中调、课,诏度支减转运。

天宝五载,诏贫不能自济者,每乡免三十丁租、庸。

天宝中,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顷十三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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