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决定从今年起实施教育行政问责制度,对违反素质教育规定的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监督。

推进素质教育初期,山东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主要依靠教育行政部门,采取行政督察方式进行监督。据介绍,这种方式目前已无法与不断加强的素质教育改革任务相适应。日前,山东发布《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自今年开始实施教育行政问责制度。

根据《意见》规定,从今年起在推进素质教育过程中,山东将对违反素质教育规定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同时,对出现多次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县(市、区),山东将撤销或建议撤销其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教育荣誉称号;对已经被评估认定为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将按照程序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其称号;同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责任,直至追究当地党政负责人责任。

此外,《意见》明确提出,坚决取缔违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在职教师,其年度考核将被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将被解聘。对出现较多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的学校,山东将严肃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