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要求,,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现就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我省农村人口比重大,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多,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大,据调查,全省进城务工农民达1300万人次,农村留守儿童120万人左右。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年龄,他们的生活、学习和思想状况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它关系到我省义务教育的巩固与提高。留守儿童是最易辍学的群体,控流保学首先要做好留守儿童工作;二是它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关爱和家庭教育,其道德行为和心理往往出现异常,容易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影响,妨碍他们的健康成长,需要我们特别关爱;三是它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提高民族素质,加强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湖南的大局出发,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作为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专题部署,切实抓好。

二、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营造农村留守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改造力度,按标准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的交流,逐渐缩小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及办学水平的差距。要突出抓好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的建设和管理,努力解决好留守儿童在校寄读的食宿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有关管理办法,为留守儿童学生提供一个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良好环境。

依法明确家长责任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和学校积极向家长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明确家长作为子女第一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农民在进城务工时,妥善安排好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务工而将孩子留在农村的,要指定法定监护人,并经常与所在的学校保持联系。要在全社会形成“养子不教,父母之过”的良好社会氛围。

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城区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并享受城镇学生同等待遇,尽可能照顾和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随父母一道生活、学习,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现象。

加大贫困家庭留守儿童救助力度,确保他们不因贫辍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农村留守儿童中的贫困生纳入“两免一补”计划,通过免收杂费、书本费,提供寄宿费补助等方式,确保他们完成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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