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曾静等供词及押解犯人进京安排

【原文】

臣杭奕禄、臣海兰、臣王国栋谨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正月二十一日,湖南抚标千总吴杰,赍捧朱批奏折。恭捧上谕:“览逆畜之供单,更属可笑人也。有旨部颁,遵谕将一起逆犯押解来京一路着实宽慰带来。浙江逆党数人,已解到部矣。俟到京对质,等因,钦此。”

本月二十二日兵部火牌递到,怡亲王等公字,内开雍正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谕:“前岳钟琪奏呈曾静、张熙逆书,朕览之不觉失笑,不知从何处得此奇幻荒诞之语。但曾静等,既为此书,必有奸逆之人造作流言,希图煽惑者。朕不得不一一剖析,宣示于众。今将谕旨发出,着交与杭奕禄等,将朕此谕逐一询问曾静等,取具口供奏闻。至杭奕禄等前次所取曾静口供,今日方到,朕尚未细阅。大概看过,若果朕之居心行事有丝毫如伊逆书之所言,则人人当如曾静怀叛逆之心矣。并以此谕之。据曾静供称,此语得之传闻,是他人造作此语,而陷伊于重罪,则造作此语者,乃伊之深仇,伊更不当为之隐讳。即曾静等不能确指其人姓名,亦必略知其来由踪迹。着杭奕禄等委曲开导,推问根究,务得其造言之首犯,不必刑询。若供出之人审究确实,着同曾静等一并解京,如不得其人,即将曾静等解送。着杭奕禄、海兰带领前来,途中加意照看,勿令受苦。至各省提解人犯,其在浙江者,已经解京。其余人犯者已解楚,一并解送等因。并抄颁上谕一折,到臣等。钦此。”

【译文】

臣杭奕禄、臣海兰、臣王国栋谨奏,为奏报皇上知道事。雍正七年正月二十一日,湖南巡抚衙门属下千总吴杰,赍捧朱批奏折,恭捧皇上谕旨,回到长沙。上谕说:“看过叛逆畜生的供单,更是可笑死人。已有旨意由刑部颁发,要依旨把这一起犯人押解到京师来。一路上要宽慰他们,务必安全带到。浙江省的犯人已经解送到刑部了,等到京后对质等因,钦此。”

本月二十二日,由兵部发的火急公文寄到,是怡亲王等人联名来函,内容是:雍正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奏上谕:“前岳钟琪奏报了曾静、张熙所投的逆书,朕看了以后,不觉失笑,不知他们从什么地方得到这些离奇荒诞的话。但是曾静等既能写出这样的书信,必然有奸佞忤逆的人制造流言诽语,企图煽动人心。所以朕不得不把它一一剖析清楚,公布于众。今把谕旨发出,交与杭奕禄等人;把朕这谕旨逐一询问曾静等人,取得他们的口供奏报。至于杭奕禄等前次所取得的曾静口供,今天才送到,朕还没有细看。不过大概翻了一下,假若朕的居心和行事,真有丝毫像逆书中所说的那样,则人人都应该像曾静那样,怀有叛逆之心了。并把这话告诉他们。根据曾静供称,这些话都是从传闻里听来的,是别人所造的谣言,而使他陷入重罪。那么,这造谣的人,更是他的大仇人,他就更不该替造谣的人隐瞒了。即使曾静等不能确指造谣人的姓名,也必然略略知道他的由来和踪迹。因此令杭奕禄等,要婉转地开导,追根问底,务必把造谣首犯追查出来。不必动用刑具审讯。如果供出来的人审讯确实,就把他和曾静等一同押解到京师来;如果抓不到造谣的人,便只把曾静等人犯解送到京师,令杭奕禄、海兰带领前来,路途中要加意照顾,不要让他们受苦。至于各省的犯人,其在浙江省的,已经押解到京,其余各省的犯人,如果已经押送到湖南的,也都一并解送到京师来。共这些内容,又有抄写的上谕一折,到达臣这里。钦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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