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好汉中有个铁面孔目裴宣,这个绰号不是乱起的,因为裴宣 “为人忠直聪明,分毫不肯苟且。本处人都称他铁面孔目”(第44回),裴宣执法铁面无私,是个包公海瑞式的人物。梁山大聚义后分配给裴宣的职务是“掌管定功赏罚军政司”,梁山用人称得上是知人善任,有什么特长安排什么工作,铁面无私的裴宣想必会赏罚分明执法如山。

但是再想一想却为裴宣捏把汗,他真的能“铁面”地执法吗?不是对裴宣的工作态度有怀疑,而是为他的工作环境感到不踏实,在这个哥哥兄弟的环境中,裴宣能不能对梁山上上下下每个人都不折不扣地照山寨规矩行事,从以后的事实看,情况不那么理想,裴宣的铁面似乎难起作用。

在梁山排座次后不久的重阳菊花会上,宋江流露出招安的愿望,惹得李逵“睁圆怪眼,大叫道:‘招安,招安!招甚鸟安!’只一脚,把桌子踢起,攧做粉碎”(第 71回),李逵这个行为一则扰乱公共秩序,二则损坏山寨财物,属于违反山寨规矩的行为,应该交由军政司依法惩处。但是这以后并没裴宣的事,李逵到底有没有违规、该怎么样惩罚都由宋江一个人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说了算。

且看宋江是怎么说的,先是宣布李逵有罪:“宋江大喝道:‘这黑厮怎敢如此无礼!左右与我推去斩讫报来。’”(同前),李逵虽然违规,不过判决如此之快之重却让人惊讶。损坏公物和扰乱秩序这两条罪就算放到宋朝那阵也不至于是死罪,怎么马上就要杀头?梁山山规难道这么严酷,动不动就是死罪,如果这样象李逵这种毛手毛脚爱闯祸的好汉长十个脑袋也不够砍的。不过要是为李逵的生死担心可就错了,宋江压根没真打算杀李逵。

大家求情后,“宋江答道:‘众贤弟请起,且把这厮监下。’”(同前),为了这么点事自己人要动刀子,大家肯定要劝,趁这当口宋江就顺坡下驴放了李逵,改判为监押——换个房间睡觉,第二天就没事了。有罪没罪重判轻判都由宋江一人自弹自唱,在这样的环境里,任凭裴宣是铁面还是钢面铜面都没处使劲,这个“掌管定功赏罚军政司”只是摆着充充门面的。

宋江这场忽杀忽放的折腾如果认为只是袒护李逵或吓吓李逵就又错了,李逵是宋江第一心腹,这是梁山上下都知道的事,用不着如此作态。宋江这么做的用意是敲山震虎,要警告的对象是武松,不是李逵。武松对宋江词中招安的意思表示反对在李逵之前,李逵不过是个跟风的,这事要责罚原需先罚武松。不过宋江和武松的关系不似和李逵那么近,如果象对李逵一样把武松要杀要砍地折腾一通怕不好收场,说不定二龙山的人马就要卷铺盖走人。所以宋江旁敲侧击,明对李逵,实则暗中警示武松。第二天宋江训斥李逵说的话:“我手下许多人马,都似你这般无礼,不乱了法度!……再犯,必不轻恕”(同前),这段话更明显地是在对所有的好汉说,不可冒犯老大的权威。

梁山上的规矩就是老大权威是第一位的,至高无上凌驾一切,裴宣只能在一边晾着,功过赏罚没他什么事,规矩在老大权威面前什么都不是。比如曹操割发代首的把戏,本来他下的“马踏麦田者斩首”的规矩是脑袋一拍临时定的,本是在当地百姓面前做秀,可巧现世报似的让曹操自己赶上了,老大无论如何不能砍头,于是就找出《春秋》“法不加于尊”的话作“理论支持”,割缕头发意思意思。倒不是非要曹操抹脖子才算严格执法,要是这么死可就“轻于鸿毛”了,只是做得太虚假,套用一句流行句式,不想死不是曹操的错,不想死装出要死的样子就不对了。如果第一个违反规矩的是小兵,很容易想见肯定被祭大旗了。“法不加于尊”说得太明白,尊者的地位在法之上,法到尊者这儿无效,要发威就只有去欺负不是尊的人。

水浒三国是中国世相的缩影,在封建时代里,中国的法律在权力面前什么都不是,所谓的一些执法守法的榜样顶多只能算是说话算数,并不是真正的依法办事。依法除了要严格执行,还要求法律本身必需合情合理,执行不合情理的法律是唬弄人。曹操临时拍脑袋定的法就不尽合理,所以当自己面对该法令处罚时就尴尬了。更明显的例子是商鞅徙木立信和吴起北门徙辕,两人手段如出一辙,在以后的多数时间里都被视为言必信行必果的正面事迹。商鞅吴起都是变法者,但他们为变法做的这两个开端却不是依法之举,只是为了能有效驱使手下的权诈。遵守一条法规的前提是该法规必需合理,不合理的法规(如规定一天只能吃一顿饭)不应该存在。但是商吴二人立的法令就是不合理的,把一根木头从城这边搬到城那边,就能得到“五十金”“上田上宅”的奖赏,离正常的价值体系太远了,好比白铁卖黄金价,是反常事。所以这两条法令刚出来时“莫之徙”“莫敢徙”的老百姓是对的,保持着正常的思维,天下哪有这好事。但是忍不住好奇的应征者和商鞅吴起兑现的奖赏硬是扭曲了正常的思维,从此以后,老百姓不需要质疑法律是否正确,也就是不需要怀疑统治者,只要唯命是从就行了。这不是使人走向开明理智,而是把人推向愚昧盲从。徙木立信和北门徙辕短期内对商鞅和吴起的变法事业有推动作用,但长期看是对民智的摧残。

妨碍执法的另一个因素是人情面子,“关系”左右着规矩,李逵和宋江关系好,犯了寨规通常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李逵不止一次擅自下山、胡乱杀人,换别人早该处罚,宋江对李逵也就呵斥几句没事了。正因为以情徇法的现象非常普遍地存在,所以有些人想纠正这种情况,然而“矫枉”常常会“过正”,为了不以情徇法,却做出既不合情理又不合法律的事,如史载岳飞常常把儿子岳云的战功瞒下不报,姑且不论岳飞这么做是出于什么目的,但瞒功不报却和虚报战功一样是违法的,都违反了事实。但是由于绝大多数违法动机是为谋取个人利益,岳飞瞒功却对自身利益有损,所以这样的违法行为常常被看作美德,但是法律和道德毕竟是两回事,正常的法律大多数人可以遵守,道德楷模却不是多数人能做到的,像岳飞这种瞒功的“美德”几乎是逆人的本性,损害自己利益的事动物也不愿意接受。法律相对道德的好处就是,不求每个人做得特别好(道德楷模),不差(不违法)就行了。岳飞隐瞒岳云的战功对国家并没好处,其实不需要将帅们瞒功,只要不虚报功绩无功受禄就可以了。再者国家难道穷到这个地步,要靠将帅隐瞒功劳省下用于赏赐的支出,这仗也没打胜的指望了。

在梁山上,法规的存在必需要服从这样一些前提:法规绝对不能超越权力,只能对无权小权者有效,对大权者和“关系户”无效,如“法不加于尊”“刑不上士大夫”;法规只能由大权者控制,绝不允许独立于老大之外存在,如打官司的最高级别是“告御状”,皇帝总是兼任最高法官;法规即使得以实施也不能体现法规本来的意义,只能为权力的另外目的服务,如宋江对武松等好汉旁敲侧击的权谋、商鞅吴起的诈术,更有其它多种花样,诸葛亮斩陈式是杀鸡儆猴、曹操杀王垕是封堵众口、唐太宗贬徐勣是欲擒故纵,这些打着“法”的旗号的举动可以有千百种目的和作用,但可以肯定的是没有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和作用。有了这么多的限制,堂而皇之的王法刑律常常和龚定庵笔下被束缚生长的梅花一样,病态佝偻,始终难以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