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癈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登,成也,定也。

[疏]“以邦”至“车辇”

释曰:云“以邦比之法”者,案比之法,国家有常,故据其常法以案比之,故云以邦比之法也。云“帅四闾之吏”者,族师管四闾,闾胥皆中士,又有二十比,比长皆下士,是帅四闾之吏也。云“以时属民而校” 者,谓属聚其民而校比之也。云“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者,夫家即男女也,有夫有妇乃成家。自二人以至十人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若然,则六口为中,七口已上为众,五口已下为寡。云“辨其贵贱、老幼”者,贵谓卿大夫,贱谓占卖国之斥币、贩易之人也,癈疾谓癈於人事疾病,若今癃不可事者也。云“可任者”,谓若国中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五,皆征之,则可任也者。及其六畜,马牛羊豕犬鸡。车,驾牛马。辇,人輓行,皆辨之也。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貍。相共,犹相救相赒。葬,如字,刘才郎反。埋,本或作貍,莫皆反。

[疏]“五家”至“葬埋”

释曰:云“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又云“五人为伍,十人为联”者,在家为有五家为比,比长领之,无十家为联相管之法。今云十家为联者,以在军之时,有十人为什,本出於在家,故并二比为十家为联。拟入军时相并,故覆云五人为伍,十人为联,明是在军法耳。云“四闾为族,八闾为联”者,张逸问:“族百家,安得有八闾?”郑答:“并之为联耳。”若然,亦如二比为联之类也。云“使之相保”者,谓相保不为愆负。云“相受”者,谓宅舍有故,相受寄记。云“刑罚庆赏相及”者,案:赵商问:“族师之义,邻比相坐。《康诰》之说,门内尚否。《书》、《礼》是错,未达旨趣。”郑答:“族师之职,周公新制礼,使民相共敕之法。《康诰》之时,周法未定,又新诛三监,务在尚宽,以安天下。先后异时,各有云为,乃谓是错。”

注“相共”至“相周”

释曰:案《大司徒职》云:“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此所戒敕,亦与彼同,故引为证也。

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亦於军因为卒长。

[疏]“若作”至“刑罚”

释曰:“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者,族师主百家,家出一人,即为一卒,卒长还使族师为之,故郑云亦因为卒长也。云“简其兵器”者,在军即有弓矢、殳矛、戈戟。云“以鼓铎旗物”者,案《大司马》:“春辨鼓铎: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公司马执镯。”又《司常》云“王建大常”已下,是鼓铎旗物也。“帅而至”者,族师以帅士卒具备,帅至於乡师,以致司徒也。注“亦於军因为卒长”者,亦释经“掌其治令”已下,亦非众属军吏,还是自为卒长者也。

岁终,则会政致事。

闾胥,各掌其闾之徵令。郑司农云:“二十五家为闾。”

[疏]注“郑司”至“为闾”

释曰:先郑知“二十五家为闾”者,以其五家为比,五比为闾,故知闾二十五家也。而云“各掌其闾之徵令”者,徵令即下文岁时以下之事是也。

以岁时各数其闾之众寡,辨其施舍。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祭祀,谓州社、党禜、族酺也。役、田役也。政若州射党饮酒也。丧纪,大丧之事也。四者及比,皆会聚众民,因以读法以敕戒之。故书“既”为“暨”。杜子春读政为征,暨为既。数,色主反。政役,如字,杜音征。会,如字,下会同。暨,其器反,又斤乙反。

[疏]“以岁”至“恤者”

释曰:言“以岁时”者,谓岁之四时。云“各数其闾之众寡”者,闾胥各自数当闾之内户口多少。云“辨其施舍”者,亦谓国中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已外施舍不役。云“凡春秋之祭社、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者,谓州长、党正、族师祭祀及役政与王家丧纪,闾胥皆为之聚众庶,以待驱使也。云“既比则读法”者,上族师已上官尊,读法虽稀稠不同,皆有时节,但闾胥官卑而於民为近,读法无有时节,但是聚众庶比之时节读法,故云既比则读法。云“书其敬敏任恤”者,以上书其德行道艺,今此闾胥亲民更近,故除任恤六行之外,兼记敬敏者也。

注“祭祀”至“为既”

释曰:知“祭祀谓州社、党禜、族酺”者,以其党乡之内,所有祭祀无过此三者而已,故知义然也。云“役,田役也”者,上文师田行役并言,则役是役作。但田是国之常事,田重於功作,此文不云田,故知役是田役也。知“政是州射党饮酒”者,政与上祭祀连文,聚众庶,故知若州射及党饮酒也。云“丧纪大丧之事也”者,此大丧,王之丧也。知者,以其聚众庶,明非上州之大丧,故以王之丧解之。

凡事,掌其比觵挞罚之事。觵挞者,失礼之罚也。觵用酒,其爵以兕角为之。挞,扑也。故书或言“觵挞之罚事”杜子春云:“当言觵挞罚之事。”觵,古横反。挞,吐达反。扑,普卜反。

[疏]“凡事”至“之事”

释曰:言“凡”,非一,则是乡饮酒及乡射饮酒有失礼者须罚之,故云凡事。云“掌其比”者,人聚则有校比之法,皆掌之。云“觵挞罚之事”者,凡有失礼者,轻者以觵酒罚之,重者以楚挞之,故双言觵挞罚之事。

注“觵挞”至“之事”

释曰:郑知“觵用酒”者,以其古者失礼之罚,罚用酒。又知“其爵以兕角为之”者,见《诗》云“兕觵其?”,故知用兕牛角为觵爵也。云“挞,扑也。”《尚书》云“扑作教刑”。孔云“扑,槚楚”,故知此挞亦扑也。云“故书或言觵挞之罚事,杜子春云当言觵挞罚之事”者,子春之意,以觵罚在之上,於义为切,故从经为正者也。

比长,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辠奇衺则相及。衺犹恶也。治,直吏反。辠,本亦作罪。衺,似嗟反。

[疏]“比长”至“相及”

释曰:比长管五家,下士为之。家数虽少,亦有冶法,故各掌其比之治。云“五家相受”者,宅舍有故崩坏,相寄托。云“相和亲”者,案《尚书》云:“尔室不睦,尔唯和哉。”五家之内有不和亲,则使之自相和亲。云“有〈自辛〉奇衺则相及”者,五家有罪恶则连及,欲使不犯,故注云“衺犹恶也”。

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徙谓不便其居也,或国中之民出徙郊,或郊民入徙国中,皆从而付所处之吏,明无罪恶。便,婢面反。

[疏]“徙于”至“授之”

释曰:五家之内,人有不便其居须徙者,则使伍长从而授之。

注“徙谓”至“罪恶”

释曰:云“徙谓不便其居也”者,古者三岁大比之年,民有愿厌於本居之处不便,则任民迁徙,故云不便其居也。周法,远郊百里内并国中共为六乡,此国中及郊所徙者,并不离当乡之内。言“或国中之民出徙郊”者,先从近向远,释经徙于郊之文也。云“或郊民入徙国中”者,却释经徙于国中之文也。云“皆从而付所处之吏,明无罪恶”者,释经“则从而授之”之文也。若有罪恶,则下文“无授无节,圜土内之”。其人私逃,有何付授之也。今伍长自往付授,明无罪恶,直是不便其居耳。

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徙于他,谓出居异乡也。授之者有节乃达。

[疏]“若徙”至“行之”

释曰:上经是当乡之内迁徙,直须伍长送付彼吏。今此经言徙于他,是出向外乡,则当为旌节乃行之。

注“徙於”至“乃达”

释曰:言“徙于他”,对上经直言国中及郊为乡内,此言徙于他,明是出居异乡也。云“授之者有节乃达”者,郑欲见上经乡内徙者有授无节,此徙外乡非直有授,兼亦有节乃可行,故郑言此有节亦授之者也。此节即道路用旌节,一也。

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乡中无授,出乡无节,过所则呵问,系之圜土,考辟之也。圜土者,狱城也。狱必圜者,规主仁,以仁心求其情,古之治狱,闵於出之。呵,呼何反,又音何。

[疏]“若无”至“内之”

释曰:总结上二经,故郑云乡中无授,出乡无节,此皆罪人,故当唯圜土内之也。

注“乡中”至“出之”

释曰:上释出乡有授兼节,此注释乡中无授、出乡无节、以出乡空有节而全无授者,似其出乡虽兼有授,直举有节,似对乡内有授。何妨有节兼有授也,若直有节而无授,何以分别罪恶之人。云“过所则呵问,系之圜土,考辟之也”者,谓所过之官司,见即呵问之。必知有呵问之者,若不呵问穷诘,则虚实难明,故知呵问也。系之圜土考辟之者,谓系在狱中。辟,法也。考量以法,推问无授无节之由也。云“圜土者,狱城也。狱必圜者,规主仁,以仁心求其情”者,案《礼记·深衣》有规矩权衡,规配东方仁,矩配西方义。但狱断狱之法,有义有仁,虽以义断使合宜,仍以仁恩闵念求得情实。闵念出之,故狱城圜也。

封人,掌设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壝谓坛及堳埒也。畿上有封,若今时界矣。不言稷者,稷,社之细也。

[疏]“封人”至“树之”

释曰:云“掌设王之社壝”者,谓王之三社三稷之坛,及坛外四边之壝,皆设置之。直言壝不云坛,举外以见内,内有坛可知也。云“为畿封而树之”者,谓王之国外,四面五百里,各置畿限,畿上皆为沟堑,其土在外而为封,又树木而为阻固,故云为畿封而树之。

注“壝谓”至“细也”

释曰:“壝谓坛及堳埒也”者,堳埒即壝。经不言坛,故郑兼见之也。云“畿上有封,若今时界矣”者,汉时界上有封树,故举以言之。云“不言稷者,稷,社之细也”者,案《大司徒》及下文皆社稷俱言,此独言社不言稷,故解之。案《孝经纬》,社是五土总神,只是原隰之神。原隰即是五土之一耳,故云社稷之细。举社则稷从之矣,故言社不言稷也。稷既是原隰之神,但原隰宜五穀,五穀不可遍敬,稷又为五穀之长,故立稷以表名。《孝经注》直云“社谓后土”者,举配食者而言耳。

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封国,建诸侯,立其国之封。

[疏]“凡封”至“四疆”

释曰:言“凡封国”者,封五等之国。非一,故云“凡”以广之。云“设其社稷之壝”者,案《禹贡》,徐州贡五色土。孔注云:“王者封五色土为社,建诸侯则各割其方色土与之,使立社。焘以黄土,苴以白茅,茅取其洁,黄取王者覆四方。”是封乎诸侯立社稷之法也。云“封其四疆”者,诸侯百里以上职五百里,四边皆有封疆而树之,故云封其四疆也。

注“封国”至“之封”

释曰:“封国建诸侯”者,若《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加一等。”是建诸侯也。云“立其国之封”者,封则经云四疆是也。

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

[疏]

释曰:云“造都邑”者,谓大都、小都、家邑三等采地,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皆有四边封域,故云“之封域”也。云“亦如之”者,亦如上诸侯有四疆也。

令社稷之职。将祭之时,令诸有职事於社稷者也。《郊特牲》曰:“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为社丘乘其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唯为,于伪反,下同。单,音丹。乘,绳证反。

[疏]“令社稷之职”

释曰:春秋祭社,皆有职事。令之者,使各依职司而行,故须令之也。

注“将祭”至“始也”

释曰:言“将祭之时”者,春秋祭社,日皆用甲。未祭之前,令诸有职事于社稷者也。云“唯为社事单出理”者,单,尽也。尽往助祭于州长。此据六卿之中。又云 “唯为社田国人毕作”者,毕亦尽也。国人尽行。郑云非徒羡,谓在六遂之中,以下剂致甿,当家之内,一人为正卒,一人为羡卒,其馀为馀夫。但田与追胥竭作,馀夫亦行,故云非徒羡也。云“唯为社丘乘其粢盛”者,此据三等采地之中,故有丘甸井田之法。案《小司徒职》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为一成。成百井,九百夫。一井之地九夫,八家各治一夫,自入共治,一夫税入於君,以共粢盛而祭社,故云丘乘共粢盛也。云“所以报本反始也”者,社稷为土神,是民之本;句龙、后稷是民之始。反亦报也,命民共之者,所以报本反始也。引之者,证祭社各有职事。

凡祭祀,饰其牛牲,设其楅衡,置其絼,共其水稾。饰谓刷治洁清之也。郑司农云:“福衡,所以楅持牛也。絼,著牛鼻绳,所以牵牛者,今时谓之雉,与古者名同。皆谓夕牲时也。”杜子春云:“楅衡所以持牛,令不得抵触人。”玄谓福设於角,衡设於鼻,如椵状也。水槁,给杀时洗荐牲也。絼字当以豸为声。”楅,音福。絼,本又作纼,持忍反。槁,古老反。清,如字,又才性反。著,直略反。令,力呈反。抵,丁礼反。椵,音加,沈一音瑕。豸,直氏反。

[疏]“凡祭”至“水槁”

释曰:言“凡祭祀”,谓王之天地宗庙先大次小之祭祀非一,故云“凡”以广之。云“饰其牛牲”者,祭祀尚洁净,故饰治使净也。“设其楅衡”者,恐抵触人,故须设楅于角,牵时须易制,故设衡于鼻。置絼当牵行,故亦置之于鼻也。须洗荐牲体,故共其水槁也。

注“饰谓”至“为声”

释曰:司农云“楅衡所以楅持牛也”者,司农意,以衡为持,故云所以楅持牛。以楅衡其一物解之,与子春同,后郑不从之矣。云“絼,著牛鼻绳,所以牵牛者,今时谓之雉,与古者名同者”,若然,自汉以前皆谓之絼。案《礼记·少仪》云“牛则执纼”,纼则絼之别名,今亦谓之为纼也。云“皆谓夕牲时也”者,但夕牲在祭前之夕,正祭在厥明,二时皆有此事,明据在前夕牲时而言也。杜子春云“楅衡所以持牛,令不得抵触人”者,子春意,楅衡唯设于角,与司农义同,后郑亦不从也。 “玄谓楅设于角”者,楅者,相楅迫之义,故知设於角。云“衡设於鼻”者,衡者,横也,谓横木於鼻,今之驼犹然,故知设於鼻,破先郑、子春之义。云“如椵状”者,汉时有置于犬之上,谓之椵,故举以之为况衡者也。云“水槁,给杀时洗荐牲也”者,其牛将杀,不须饲之。又充人已饲三月,不得将杀始以水槁饮饲。水所以洗牲,槁所以荐牲,故双言洗荐牲也。云“絼字当以豸为声”者,《尔雅》“有足曰虫,无足曰豸”。但牛纼以麻为之,从丝为形,以豸为声,故云絼字当以豸为声。

歌舞牲,及毛炮之豚。谓君牵牲入时,随歌舞之,言其肥香以歆神也。毛炮豚者,爓去其毛而炮之,以备八珍。郑司农云:“封人主歌舞其牲,云博硕肥腯。”炮,薄交反。爓,似盐反。去,起吕反。腯,徒忍反。

[疏]“歌舞”至“之豚”

释曰:言“歌舞牲”者,谓君牵牲入时,封人随后歌舞,云博硕肥腯也。云“及毛炮之豚”者,谓造炮豚之时,则爓去其毛以炮之也。

注“谓君”至“肥腯”

释曰:案《礼记·祭义》云:“君牵牲,穆答君,卿大夫序从。”是君牵牲入时也。云“随歌舞之,言其肥香以歆神也”者,解封人随牲后歌舞之时节,及使神歆享之意。云“毛炮豚者,爓去毛而炮之”者,经直云毛炮,恐人以并毛炮之。案《礼记·内则》有炮豚、炮牂,皆编萑以苴之,涂之以墐涂,干乃擘去之。彼虽炮,亦不言去毛炮之,郑知去毛者,牂豚之毛於牲无用,空以汙损牲体,故知凡炮者皆去毛也。云“以备八珍”者,彼《内则》八珍之中有炮豚,此炮豚与彼同,故知此炮豚以备足八珍也。郑司农云“封人主歌舞其牲,云博硕肥腯”者,此《左氏》桓公传随季良之辞,彼云:“奉牲以告,曰博硕肥腯。”引之者,证封人歌舞牲时有此辞也。

凡丧纪、宾客、军旅、大盟,则饰其牛牲。大盟,会同之盟。

[疏]“凡丧”至“牛牲”

释曰:言“凡”,凡此下四事。王之丧纪有牲者,除朝夕奠用脯醢以外,大小敛、朔月、月半、荐新奠、祖奠、大遣等皆有牲牢。宾客有杀牲之者,唯据致飧及饔饩飨食,皆有杀牲之事。军旅杀牲者,谓飨献军吏。大盟谓天子亲往临盟。此一经皆用牛牲,故总云饰其牛牲也。

注“大盟会同之盟”

释曰:案《觐礼》及《司仪》,诸侯时见曰会,殷见曰同,王皆为坛于国外,行盟誓之法,故郑依而言焉。

鼓人,掌教六鼓、四金之音声,以节声乐,以和军旅,以正田役。音声,五声合和者。

[疏]“鼓人”至“田役”

释曰:言掌教者,必教他官。案《眡了职》发首云:“掌凡乐事,播鼗,击颂磬、笙磬。”下又云:“掌大师之县鼜,恺献亦如之。”虽不云击鼓,上下文参之,其五鼓是眡了击之,则此所教者,当教眡了也。其晋鼓当教镈师,故其职云“掌金奏之鼓”。此下文云“以晋鼓鼓金奏”,故彼郑注云“主击晋鼓”是也。又云“六鼓四金之音声”者,六鼓四金与音声和合,故连言音声也。云“以节声乐”者,下云雷鼓、灵鼓、路鼓、晋鼓皆是也。“以和军旅”者,下云“以鼖鼓鼓军事”是也。云“以正田役”者,下云“以{咎鼓}鼓鼓役事”是也。田猎所以习战,则田鼓当与军事同。案《大司马》云“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之等是也。此一经是与下文总目之语也。

注“音声五声和合者”

释曰:案《礼记·学记》云“鼓无当於五声,五声不得不和”,则五声须鼓乃和,故郑云“五声合和者”。郑不解“音”者,单出曰声,和比曰音,音声相将之物,故释五声则合得音,故不重云音也。

教为鼓而辨其声用,教为鼓,教击鼓者大小之数,又别其声所用之事。别,彼列反。

[疏]注“教为”至“之事”

释曰:郑云“教为鼓,教击鼓者大小之数”者,则雷鼓八面之等。云“而辨其声用”,郑云“又别其声所用之事”,则下文雷鼓及四金声之所用各不同是也。

以雷鼓鼓神祀,雷鼓,八面鼓也。神祀,祀天神也。

[疏]“以雷”至“神祀”

释曰:天神称祀,地祗称祭,宗庙称享。案下灵鼓鼓社祭,又案《大司乐》以灵鼓祭泽中之方丘,大地祗与社同鼓,则但是地祗,无问大小,皆用灵鼓,则此雷鼓鼓神祀,但是天神,皆用雷鼓也。

注“雷鼓”至“神也”

释曰:郑知雷鼓八面者,虽无正文,案:韗人为皋陶,有晋鼓、鼖鼓、皋鼓,三者非祭祀之鼓,皆两面,则路鼓祭宗庙,宜四面;灵鼓祭地祗,尊於宗庙,宜六面;雷鼓祀天神,又尊於地祗,宜八面。故知义然也。

以灵鼓鼓社祭,灵鼓,六面鼓也。社祭,祭地祗也。

[疏]“以灵鼓鼓社祭”

释曰:《郊特牲》云:“社祭土,神地之道。”则《孝经纬》云“社是五土之总神”,是地之次祀,故举社以表地祗。《大宗伯》亦云“血祭,祭社稷五祀”,亦举社以表地祇,其实地之大小之祭皆用灵鼓也。

以路鼓鼓鬼享,路鼓,四面鼓也。鬼享,享宗庙也。享,许丈反,刘虚让反,牛人职同。

[疏]“以路鼓鼓鬼享”

释曰:案《大宗伯》,宗庙有六享,则禘袷及四时皆言享先王,则皆是大祭。纵有享先公为次祀,祭殇为小祀,皆用此路鼓,以其天神地祗大小同鼓故也。

以鼖鼓鼓军事,大鼓谓之鼖。鼓长八尺。鼖,扶云反。

[疏]“以鼖鼓鼓军事”

释曰:案《大司马》云“春执鼓铎,王执路鼓,诸侯执鼖鼓,军将执晋鼓”。郑注云:“王不执鼖鼓,尚之於诸侯。”则在军以鼖为正,无妨兼有路鼓、晋鼓之等也。

注“大鼓”至“八尺”

释曰:云“大鼓谓之鼖”,是训鼖为大。此唯两面而已,而称大者,此不对路鼓已上,以其长八尺,直对晋鼓八尺六寸者为大耳。“鼖鼓长八尺”,《韗人》文。

以鼛鼓鼓役事,鼛鼓长丈二尺。鼛,音羔。

[疏]“以鼛鼓鼓役事”

释曰:案《绵》诗云“鼛鼓弗胜”,郑云:“鼛鼓不能止之。”此云鼓役事,谓击鼓起役事。与彼不同者,但起役止役皆用鼛鼓,两处义得相兼耳。

注“鼛鼓长丈二尺”

释曰:“丈二尺”,韗人文。此既丈二尺,大於鼖鼓,不得大名,但鼖鼓长八尺,尚对晋鼓为鼖,明鼛鼓亦大可知。不可同名为鼖,故别以鼛鼓为号也。

以晋鼓鼓金奏,晋鼓长六尺六寸。金奏谓乐作击编钟,编,必先反。

[疏]“以晋鼓鼓金奏”

释曰:凡作乐,则先击钟,故钟师以锺鼓奏《九夏》。郑云“先击钟,次击鼓”。金则钟也,奏则击也,则是击钟后即击鼓,故云晋鼓鼓金奏。

注“晋鼓”至“编钟”

释曰:“晋鼓长六尺六寸”,亦韗人文。云“金奏谓乐作击编钟”者,案《磬师》云“击编钟”,郑注云:“磬亦编,於锺言之者,锺有不编,不编者锺师击之。”若然,则磬师击编钟,锺师击不编钟。又案《镈师》云“掌金奏之鼓”。郑注云“主击晋鼓”。则此晋鼓和金奏。但锺之编与不编,作之皆是金奏,晋鼓皆和之矣。郑唯言编钟,据《磬师》而言;其实不编者亦以晋鼓和之。故《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郑云“先击锺,次击鼓”。是不编之锺亦有鼓。鼓即晋鼓也。

以金錞和鼓,錞,錞于也,圜如碓头,大上小下。乐作,鸣之与鼓相和。錞,音淳。碓,音对,本又作椎,直追反。

[疏]“以金錞和鼓”

释曰:谓作乐之时,以此金錞和於鼓节也。

注“錞錞”至“相和”

释曰:“錞,錞于也”者,錞于之名出于汉之大予乐官。并云其形圜如碓头,大上小下,并出彼文而知之。又云“乐作,鸣之与鼓相和”,此郑以意解之。案:下三金皆大司马在军所用,有文。此金錞不见在军所用,明作乐之时与鼓相和,故云和鼓也。

以金镯节鼓,镯,钲也,形如小锺,军行鸣之,以为鼓节。《司马职》曰:“军行鸣镯。”镯,直角反。钲,音征。

[疏]“以金镯节鼓”

释曰:此谓在军之时所用。节鼓,与鼓为节也。

注“镯钲”至“鸣镯”

释曰:郑云“镯,征也”者,案《诗》有“钲人伐鼓”,就而解之,彼注“钲以静之”,此解以为军行所用。不同者,义亦一也,以其动静俱用故也。云“形如小锺” 者,亦据汉法而言也。云“军行鸣之,以为鼓节”,此依《大司马》文而释,故引彼文云“军行鸣镯”,对上金錞作乐为节。案:彼是公司马所执也。

以金铙止鼓,铙如铃,无舌有秉,执而鸣之,以止击鼓。《司马职》曰:“鸣铙且却。”铙,女交反。秉,兵政反。本又作柄,下同。却,起略反。

[疏]“以金铙止鼓”

释曰:此案《春秋左氏传》,曹刿云“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哀公传“陈书曰:吾闻鼓而已,不闻金矣”。是进军之时击鼓,退军之时鸣铙。

注“铙如”至“且却”

释曰:云“铙如铃,无舌”者,亦约汉法而知也。云“有秉执而鸣之”者,案《大司马》云“卒长执铙”,故知执而鸣之也。又引《司马职》“鸣铙且却”者,欲见军郤退时鸣之,是止鼓时所用也。

以金铎通鼓。铎,大铃也,振之以通鼓。《司马职》曰:“司马振铎。”铎,待洛反。铃,音零。

[疏]“以金铎通鼓”

释曰:此是金铃金舌,故曰金铎,在军所振。对金铃木舌者为木铎,施令时所振。言通鼓者,两司马振铎,军将已下即击鼓,故云通鼓也。

注“铎大”至“振铎”

释曰:铎,大铃,亦约汉法知之。引《司马职》者,案彼两司马执铎,所引“司马振铎”,即两司马也。

凡祭祀百物之神,鼓兵舞、帗舞者。兵谓于戚也。帗,列五采缯为之,有秉。皆舞者所执。帗,音拂,刘音弗。

[疏]“凡祭”至“舞者”

释曰:上文神祀社祭鬼享,文局不及小神,故此更广见小神之事,故云凡祭祀百物之神也。云“鼓兵舞帗舞者”,天地之小神,所舞不过此兵舞帗舞二事。案下《舞师》,山川用兵舞,社稷用帗舞。今此小神等,若义近山川者舞兵舞,义近社稷者舞帗舞,故六舞之中唯言此二舞而已。

注“兵谓”至“所执”

释曰:“兵谓干戚也”者,案《司兵》云“祭祀授舞者兵”。郑亦云“授以朱干玉戚”。必知兵舞是干戚者,见《礼记·乐记》云“干戚之舞非备乐”。《祭统》又云 “朱干玉戚,并是大武之舞”。是知兵舞干戚也。又知“帗舞,列五采缯为之,有秉”者,案《乐师》注“帗,析五采缯”。今灵星,舞子持之,是举今以晓古,故知之也。

凡军旅,夜鼓鼜,鼜,夜戒守鼓也。《司马法》曰:“昏鼓四通为大鼜,夜半三通为晨戒,旦明五通为发昫。”鼜,千历反。昫,本又作朐,亦作煦,休具反,刘休武反,或况家反。

[疏]“凡军旅夜鼓鼜”

释曰:在军警戒,急在於夜,故军旅於夜鼓其鼜鼓以警众也。

注“鼜夜”至“发昫”

释曰:言鼜者,声同忧戚,取军中忧惧之意,故名戒守鼓为鼜也。引《司马法》曰:“昏鼓四通为大鼜”者,欲取从初夜即为警戒之意,故击鼓四通,使大忧戚也。云“夜半三通为晨戒”者,警众豫使严备,侵早当行。云“旦明五通为发昫”者,旦明五通,晨昫之时当发,故云发昫也。

军动,则鼓其众,动且行。

[疏]“军动则鼓其众”

释曰:寻常在道,欲行之时所击之鼓,则上注“五通发昫”是也。今别言军动,则据将临陈之时,军旅始动,则击鼓以作士众之气,故曹刿云一鼓作气。郑云“动且行”,谓行前向陈时也。

田役亦如之。

[疏]释曰:田猎围合之时必击鼓,象对敌,故《大司马职》云“鼓遂围禁”是也。

救日月,则诏王鼓。救日月食,王必亲击鼓者,声大异。《春秋传》曰:“非日月之眚,不鼓。”眚,生领反。

[疏]“救日”至“王鼓”

释曰:谓日月食时,鼓人诏告于王击鼓,声大异以救之。案《大仆职》云“军旅田役赞王鼓”。郑注云:“佐击其馀面。”又云“救日月食亦如之”。大仆亦佐击其馀面。郑既云佐击其馀面,则非只两面之鼓。案:上解祭日月与天神同用雷鼓,则此救日月亦宜用雷鼓,八面,故《大仆》与《戎右》俱云“赞王鼓”,得佐击馀面也。案庄二十五年《左氏传》:“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若然,此救日食用鼓,惟据夏四月阴气未作,纯阳用事,日又太阳之精,於正阳之月,被食为灾,故有救日食之法也。月似无救理。《尚书·胤征》季秋九月日食,救之者,上代之礼,不与周同。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退自攻责。若天子法,则伐鼓于社。昭十七年,昭子曰“日食,天子伐鼓于社”是也。

注“救日”至“不鼓”

释曰:“救日月食,王必亲击鼓者,声大异”者,言声大异者,但日月食始见其微兆,未有灾验,故云异也。引《春秋传》者,亦庄二十五年传辞。彼传云:“秋,大水,鼓用牲干社、于门,亦非常也。凡天灾,有币无牲,非日月之眚不鼓。”讥其为大水用鼓。引之,证其日月得有用鼓法。《春秋》不记救月食者,但日食是阴侵阳、臣侵君之象,故记之;月食是阳侵阴、君侵臣之象,非逆事,故略不记之也。

大丧,则诏大仆鼓。始崩及窆时也。

[疏]注“始崩”及“窆时也”

释曰:案《大仆职》云:“大丧,始崩,戒鼓,传达于四方,窆亦如之。”是郑所据也。

舞师,掌教兵舞,帅而舞山川之祭祀;教帗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教羽舞,帅而舞四方之祭祀;教皇舞,帅而舞旱暵之事。羽,析白羽为之,形如帗也。四方之祭祀,谓四望也。旱暵之事,谓雩也。暵,热气也。郑司农云:“皇舞,蒙羽舞。书或为{羽王},或为义。”玄谓皇,析五采羽为之,亦如帗。暵,呼但反。{羽王},音皇。

[疏]“舞师”至“之事”

释曰:云“掌教兵舞”,谓教野人使知之。国有祭山川,则舞师还帅领往舞山川之祀,已下皆然。案《春官·乐师》有六舞,并有旄舞施于辟雍,人舞施于宗庙。此无此二者,但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祭祀之舞亦不得用卑者之子。彼乐师教国子,故有二者,此教野人,故无旄舞、人舞。

注“羽析”至“如帗”

释曰:但羽舞用白羽,帗舞用五色缯,用物虽异,皆有柄,其制相类,故云“形如帗”也。云“四方之祭祀谓四望也”,知者,若以四方连百物,则四方不止四望。今单云四方,四望。五岳、四渎亦布在四方,故知四方即四望也。云“旱暵之事谓雩也”者,《春秋》所云雩者皆释旱。又《祭法》云“雩禜,祭水旱”。故知旱暵谓雩祭也。云“暵,热气也”者,以其旱时多热气,又此暵字以日为形,以汉为声省,故知暵热气也。郑司农云“皇舞,蒙羽舞”者,先郑之意,盖见《礼记·王制》 “有虞氏皇而祭”,皇是冕,为首服,故以此皇为凤皇羽蒙于首,故云蒙羽舞。自古未见蒙羽于首,故后郑不从之矣。云“书或为{羽王},或为义”者,礼本不同,故或为{羽王},或为义,皆不从之矣。“玄谓皇,析五采羽为之亦如帗”者,锺氏染鸟羽,象翟鸟凤皇之羽,皆五采,此舞者所执,亦以威仪为饰。言皇是凤皇之字,明其羽亦五采,其制亦如帗舞。若然,帗舞、羽舞、皇舞,形制皆同也。

凡野舞,则皆教之。野舞,谓野人欲学舞者。

[疏]“凡野”至“教之”

释曰:案《序宫》,舞徒四十人,其数有限。今云“皆教之”者,教虽四十,馀者有能学,皆教之,以待其阙耳。

凡小祭祀,则不兴舞。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者。兴犹作也。

[疏]注“小祭”至“祭者”

释曰:案上文云“凡祭祀百物之神,鼓兵舞帗舞”,又案《司服》云“群小祀,则玄冕。”注云:“群小祀,林泽坟衍四方百物之属。”如是,则小祭祀有兵舞、帗舞。而云不兴舞者,小祭祀虽同玄冕,若外神林泽之等则有舞,若宫中七祀之等则无舞,此文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