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郑司农云:“万二千五百家为乡。”

[疏]“乡大”至“禁令”

释曰:六乡大夫各掌其乡之政令及十二教,与五禁号令皆掌之。

注“郑司”至“为乡”

释曰:案上文五州为乡,故知万二千五百家为乡。

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其乡吏,州长以下。治,直吏反,下“考治”、下“治所”、“治处”同。行,下孟反,下及注“德行”之行、“六行”皆同。

[疏]“正月”至“道艺”

释曰:言“正月之吉”者,谓建子之月,月朔之日。云“受法於司徒”者,谓若《大司徒职》十二教已下,其法皆受於司徒而来。云“退而颁之于其乡吏”者,谓已於司徒受得教法,遂分与州长已下至比长。云 “使各以教其所治”者,亦谓州长已下至比长各教所治也。云“考其德行”者,谓乡大夫以乡三物教万民,遂考校其万民有六德六行之贤者。云“察其道艺”者,谓万民之中有六艺者,并拟宾之。

注“其乡吏州长以下”

释曰:以其比长以上至州长,皆属乡大夫,故知乡吏,州长以下至比长。

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登,成也,定也。国中,城郭中也。晚赋税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税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郑司农云:“征之者,给公上事也。舍者,谓有复除舍不收役事也。贵者,谓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服公事者,谓若今吏有复除也。老者,谓若今八十、九十复羡卒也。疾者,谓若今癃不可事者复之。”玄谓入其书者,言於大司徒。复,音福,下同。

[疏]“以岁”至“其书”

释曰:云“以岁时”者,谓岁之四时。登犹成也,定也。夫家谓男女。谓四时成定其男女多少。云“辨其可任”者,谓分辨其可任使者。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者,七尺谓年二十,知者,案《韩诗外传》 “二十行役”,与此国中七尺同,则知七尺谓年二十。云“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者,六尺谓年十五,故《论语》云“可以托六尺之孤”,郑注云:“六尺之孤,年十五已下。”彼六尺亦谓十五,郑言已下者,正谓十四已下亦可以寄托,非谓六尺可通十四已下。郑必知六尺年十五者,以其国中七尺为二十对六十,野云六尺对六十五,晚校五年,明知六尺与七尺早校五年,故以六尺为十五也。云“皆征之”者,所征税者,谓筑作、挽引、道渠之役及口率出钱。若田猎,五十则免,是以《祭义》云“五十不为甸徒”。若征伐,六十乃免,是以《王制》云“六十不与服戎”。彼二者并不辨国中及野外之别。云“其舍”者,谓不给繇役,则国中贵者已下是也。云“以岁时入其书”者,此上所云皆岁之四时,具作文书入於大司徒,故云岁时入其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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