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有甚者,一些教育部门没有对从业人员严格把关,不曾在就业门槛上认真审核,并进一步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的制约机制,让道德败坏的害群之马混入了教师行列,给人民教师形象抹黑。

1999年4月以来,陕西省南郑县某小学岳某利用补课、留校作业之机,多次对蔓蔓、萧萧(化名)等4个孩子进行猥亵、奸淫,她们中最大的9岁,最小的7岁。据了解,岳某1987年曾因流氓罪被劳教两年。出狱后,却被南郑县教育部门吸收进了教师队伍。

1999年3月至6月期间,江西省万安县某小学一名45岁的代课教师刘思坚,3个月内先后奸淫了11名9岁至11岁的三年级女学生,次数达23次。早在 1989年,刘思坚在万安另一所小学任教期间,就因奸淫幼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而我国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明确规定:判过徒刑的人终生不具备教师资格。像刘思坚这样因同类犯罪判处徒刑并在假释期的人就更不应该站在讲台上了。(作者注:上述两个案例引自《生活时报》2001年7月27日)

3、犯罪分子善于伪装、隐藏较深

发生校园**犯后,人们往往惊讶地发现,一些犯罪分子的共同特点是,在业务上刻苦钻研,教学认真,业务熟练,利用巧妙的伪装,给人一种颇为值得信任的感觉,以致其屡屡作案而长期逍遥法外。被告人车延忠从事教育工作近40年,教学水平较高,在校内外上享有较高威望,正是利用人们尊敬和信任,他频繁接近和引诱女生,疯狂作案。无独有偶。该市某区刘庄小学校长姬伟,自1996年6月至1998年7月,在原任某小学教师期间,假借给学生补课、谈心为由,先后奸淫、猥亵女生10余名。由于姬表面上爱岗敬业,道貌岸然,扮演了“两面人”的角色,使其犯罪行为不仅未被及时发现,反而被组织提拔为异地小学的校长。

4、女学生家长警惕性不高

有的女学生家长平时忙于工作和家务,对子女在校的情况疏于过问,以为把孩子送入学校就无需再操心了,多数人往往看中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与孩子推心置腹地进行谈心和交流,对孩子发生的异常情况极少关注,对孩子被侵害的情况难以知晓。

上一页
下一页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