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郑司农云:“万二千五百家为乡。”

[疏]“乡大”至“禁令”

释曰:六乡大夫各掌其乡之政令及十二教,与五禁号令皆掌之。

注“郑司”至“为乡”

释曰:案上文五州为乡,故知万二千五百家为乡。

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其乡吏,州长以下。治,直吏反,下“考治”、下“治所”、“治处”同。行,下孟反,下及注“德行”之行、“六行”皆同。

[疏]“正月”至“道艺”

释曰:言“正月之吉”者,谓建子之月,月朔之日。云“受法於司徒”者,谓若《大司徒职》十二教已下,其法皆受於司徒而来。云“退而颁之于其乡吏”者,谓已於司徒受得教法,遂分与州长已下至比长。云 “使各以教其所治”者,亦谓州长已下至比长各教所治也。云“考其德行”者,谓乡大夫以乡三物教万民,遂考校其万民有六德六行之贤者。云“察其道艺”者,谓万民之中有六艺者,并拟宾之。

注“其乡吏州长以下”

释曰:以其比长以上至州长,皆属乡大夫,故知乡吏,州长以下至比长。

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登,成也,定也。国中,城郭中也。晚赋税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税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郑司农云:“征之者,给公上事也。舍者,谓有复除舍不收役事也。贵者,谓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服公事者,谓若今吏有复除也。老者,谓若今八十、九十复羡卒也。疾者,谓若今癃不可事者复之。”玄谓入其书者,言於大司徒。复,音福,下同。

[疏]“以岁”至“其书”

释曰:云“以岁时”者,谓岁之四时。登犹成也,定也。夫家谓男女。谓四时成定其男女多少。云“辨其可任”者,谓分辨其可任使者。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者,七尺谓年二十,知者,案《韩诗外传》 “二十行役”,与此国中七尺同,则知七尺谓年二十。云“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者,六尺谓年十五,故《论语》云“可以托六尺之孤”,郑注云:“六尺之孤,年十五已下。”彼六尺亦谓十五,郑言已下者,正谓十四已下亦可以寄托,非谓六尺可通十四已下。郑必知六尺年十五者,以其国中七尺为二十对六十,野云六尺对六十五,晚校五年,明知六尺与七尺早校五年,故以六尺为十五也。云“皆征之”者,所征税者,谓筑作、挽引、道渠之役及口率出钱。若田猎,五十则免,是以《祭义》云“五十不为甸徒”。若征伐,六十乃免,是以《王制》云“六十不与服戎”。彼二者并不辨国中及野外之别。云“其舍”者,谓不给繇役,则国中贵者已下是也。云“以岁时入其书”者,此上所云皆岁之四时,具作文书入於大司徒,故云岁时入其书也。

注“登成也”至“司徒”

释曰:云“登,成也,定也”者,以其夫家众寡若不作文书,则多少齿岁不定,若作文书,多少成定,故云“登,成也,定也”。云“国中,城郭中也”者,以其对野,故知国中是城郭中也。云“晚赋税而早免之”者,以其经云七尺及六十,对野中六尺至六十五,是其晚赋税而早免之。云“以其所居复多役少”者,以此经云国中贵者至疾者皆舍,据国中而言,是其国中复多役少也。郑司农云四事皆若今者,并举汉法况之。“玄谓入其书者,言於大司徒”,知者,以其上云受法於司徒,故知入其书者言於大司徒。

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贤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艺者。众寡,谓乡人之善者无多少也。郑司农云:“兴贤者,谓若今举孝廉。兴能者,谓若今举茂才。宾,敬也。敬所举贤者、能者。”玄谓变举言兴者,谓合众而尊宠之,以乡饮酒之礼,礼而宾之。

[疏]“三年”至“宾之”

释曰:三年一闰,天道小成,则大案比当乡之内。云“考其德行道艺”者,德行谓六德六行,道艺谓六艺。云“而兴贤者”,则德行之人也。“能者”则道艺之人也。云“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者,谓州长以下。云“与其众寡”者,谓乡中有贤者,皆集在庠学。云“以礼礼宾之”者,以,用也。用乡饮酒之礼,以礼贤者、能者,宾客之举。

注“贤者”至“宾之”

释曰:云“贤者有德行者”,欲见贤与德行为一,在身为德,施之为行,内外兼备即为贤者也。云“能者有道艺者”,郑亦见道艺与能为一。上注云“能者,政令行,以其身有道艺”,则政教可行是能者也。云“众寡,谓乡人之善者无多少也”者,案《乡饮酒》,堂上堂下皆有众宾,不言其数,此经众寡两言,无问多少,皆来观礼,故云无多少也。郑司农云“若今举孝廉及茂才”者,孝悌、廉絜,人之德行,故以孝廉况贤者。茂才则秀才也,才,人之技艺,故以况能者也。“玄谓变举言兴”者,案《礼记·文王世子》云:“或以事举,或以言扬。”故今责人皆称举,今变举言兴。云“谓合众而尊宠之”者,合众即此经云乡老及乡大夫已下是也。云 “乡饮酒之礼”者,则《仪礼》篇饮酒宾举之法是也。

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厥,其也。其宾之明日也。献犹进也。王拜受之,重得贤者。王上其书於天府。天府,掌祖庙之宝藏者。内史,副写其书者,当诏王爵禄之时。上其,时掌反。藏,才浪反。

[疏]“厥明”至“贰之”

释曰:厥明者,谓今日行乡饮酒之礼也,至其明日,表奏於王。

注“厥其”至“之时”

释曰:云“天府掌祖庙之宝藏”者,是《春官·天府职》文也。引之者,欲见天府掌宝物,贤能之书亦是宝物,故藏於天府。云“内史副写其书者”,贰,副也。内史副写一通文书,拟授爵禄。案:《内史职》有策命诸侯群臣之事,故使内史贰之。

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以,用也。行乡射之礼,而以五物询於众民。郑司农云:“询,谋也。问於众庶,宁复有贤能者。和谓闺门之内行也。容谓容貌也。主皮谓善射。射所以观士也。”故书舞为无。杜子春读和容为和颂,谓能为乐也;无读为舞,谓能为六舞。玄谓和载六德,容包六行也。庶民无射礼,因田猎分禽则有主皮。主皮者,张皮射之,无侯也。主皮、和容、兴舞,则六艺之射与礼乐与?当射之时,民必观焉,因询之也。孔子射於矍相之圃,盖观者如堵墙。射至於司马,使子路执弓矢,出誓射者。又使公罔之裘、序点扬觯而语。询众庶之仪若是乎?宁复,扶又反,下“犹复”同。皮射之,食亦反。乐与,音馀。矍,俱缚专反,本或作瞿,音同。相,息亮反。堵,丁古反。觯,支豉反。

[疏]“退而”至“兴舞”

释曰:言“退”者,谓献贤能之书於王,退来乡内。云“以乡射之礼”者,州长春秋二时习射於序,名为乡射。今乡大夫还用此乡射之礼。云“五物询众庶”者,物,事也。“一曰”、“二曰”已下是也。

注“以用也”至“是乎”

释曰:“行乡射之礼”者,案今《仪礼·乡射》云:“豫则钩楹内,堂则内楹外。”又云:“序则物当栋,堂则物当楣。”堂谓乡学,据乡大夫所行射礼也。豫谓州长春秋二时习射於序。司农云“和谓闺门之内行也”者,以其父子主和,故和谓闺门之内行也。云“容谓容貌也”者,以其容是容仪,故知容貌也。后郑不从此义。杜子春“读和容为和颂,谓能为乐也”者,兴舞即舞乐,今又以和容谓能为乐,故后郑亦不从。“玄谓和载六德,容包六行也”者,破司农、子春之义。案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教成则兴之,明此询者还是三物之内,不是三物之外别有和容。又且主皮兴舞是六艺之内,明此和容是六德六行之中。在下谓之载,和在六德之下,故云和载六德。云“容包六行”者,在上谓之包,容则孝也,孝在六行之上,故云容包六行。必知容得为孝者,案《汉书》“高堂生善为容”,容则礼也。善为孝者必合於礼之容仪,故以孝为容者也。云“庶民无射礼”者,天子至士,有大射、燕射、宾射之等,庶人则无此射礼,故云无射礼也。云“因田猎分禽,则有主皮”者,案《大司马职》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者。至舍,更与在田之人,射则取之,则有云主皮。“主皮者,张皮射之,无侯也”者,自士已上,张皮侯、采侯、兽侯、庶人主射此皮,故云主皮无侯也。云“主皮、和容、兴舞,则六艺之射与礼乐与”者,以此三者当之,故以主皮当射,和容当礼,兴舞当乐。若然,三物之中,其事一十有八。今六德之中唯问和,六行之中唯问容,六艺之中唯问礼乐。独问此者,既贡贤於王,其馀则未能尽备,故略举五者以问之。六德是其大者,故问下之和者;六行是其小者,故问上之孝者也。六艺之中,礼以安上治民,乐以移风易俗。男子生,设弧於门左,射是男子之事,此者人行之急,故特言之,自馀略而不说。又云 “当射之时,民必观焉,因询之也”者,案《乡射记》“唯君有射于国中,其馀则否”。注云:“臣不习武事於君侧。”以其乡射在城外,众庶皆观焉,故得询此五物。云“孔子射於矍相之圃已下”者,此是《礼记·射义》文。天子诸侯射,先行燕礼。卿大夫士射,先行乡饮酒之礼。时孔子为乡大夫,乡射之礼先行饮酒礼,故云孔子射於矍相之圃。矍相,地名。以其臣不得在国射,故射於矍相之圃。“盖观者如堵墙”者,以其乡内众庶皆集在射所,故云观者如堵墙。云“射至於司马” 者,以其饮酒之礼必立司正,於将射,变司正为司马也。案《乡射》、《大射》,司射执弓矢。今此云子路执弓矢,则子路为司射也。云“子路出誓”者,以其众庶多,不可尽与之射,故誓去之。云“又使公罔之裘、序点扬觯而语”者,案乡饮酒之礼,一人举觯为旅酬始,二人举觯为无算爵始。射在无算爵前。今誓在无筭爵后者,但射实在无算爵前,今未射之前,用此无算爵礼,二人举觯之法,以誓众庶耳。非谓此射在无算爵后。云“询众庶之仪若是乎”者,孔子谓诸侯乡大夫,此经是天子乡大夫,引彼以证此,故云“乎”以疑之。

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言是乃所谓使民自举贤者,因出之而使之长民,教以德行道艺於外也。使民自举能者,因入之而使之治民之贡赋田役之事於内也。言为政以顺民为本也。《书》曰:“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威自我民明威。”《老子》曰:“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如是则古今未有遗民而可为治。

[疏]“此谓”至“治之”

释曰:言“此谓使民兴贤”者,谓上经宾举者皆民中举之,还使治民,故云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谓使乡外与民为君长。云“使民兴能,入使治之”者,谓能者复来入乡中,治民之贡赋。

注“言是”至“为治”

释曰:云“使民自举贤者,因出之而使之长民,教以德行道艺於外也”者,以贤者德大,故遣出外,或为都鄙之主,或诸侯,皆可也。以其自有德行道艺,故还使之教民以德行道艺。云“使民自举能者,因入之而使之治民之贡赋田役之事於内也”者,以其能者德小,不可以为大夫诸侯等,故还入乡中,量德大小,以为比长、酂长已上之官,治民之贡赋田役於内也。云“言为政以顺民为本也”者,《礼记》云:“上酌民言,则下天上施。上不酌民言,则下不天上施。”故寻为政以顺民为本也。《书》曰“天聪明”已下,是《尚书·咎繇篇》之文也。自,用也。言天虽聪明,视听既远,不自用己之聪明,用民之聪明。民之归者,则授之以天位,谓若汤、武是也。天明威自我民明威者,威,畏也。天虽明察可畏,不自用己之明威,用我民明威。民所叛者则讨之,谓若桀、纣是也。云“《老子》曰: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者,但圣人形如枯木,心若死灰,空洞无我,故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引之者,证顺民为本之意。云“如是则古人未有遗民而可为治”者,天聪明是古,《老子》与此文为今,皆顺民为治,故云古今未有遗民而可为治也。

岁终,则令六乡之吏皆会政致事。会,计也。致事,言其岁尽文书。

[疏]“年终”至“致事”

释曰:年终将考其得失,则令六乡之吏州长已下,皆计会教政之功状,致其所掌之事於乡大夫。乡大夫以下,致与大司徒,然后考之。

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各宪之於其所治之国。

[疏]释曰:正岁,建寅之月,乡大夫令州长已下群吏,令使考法於司徒,正谓受而考量行之,故云“以退,各宪之於其所治”。宪者,表县之也。

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於朝。大询者,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郑司农云:“大询于众庶,《洪范》所谓‘谋及庶民’。”

[疏]“大询”至“於朝”

释曰:国有大事,必顺於民心,故与众庶询谋。则六乡大夫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於朝,谓外朝三槐九棘之所,共询谋之。

注“大询”至“庶民”

释曰:知“大询,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者,案《小司寇职》云“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已安庶民,云国大询于众庶而致於朝,故知大询者,询国危之等。此三者皆是国之大事,故称大询。《小司寇》虽不云大,《大卜》云“大贞”,即此询国危之等也。“郑司农云大询於众庶”,引《洪范》所谓 “谋及庶民”者,彼谋及庶民即大询於众庶,一也,故引为证。

国有大故,则令民各守其闾,以待政令。使民皆聚於闾胥所治处。

[疏]“国有”至“政令”

释曰:“大故”,谓灾变寇戎之等。警急须人,故乡大夫令州长已下,使民各守其闾胥所治处,以待国之政令。

注“使民”至“治处”

释曰:二十五家为闾,中士为闾胥,则有治政之处以聚其民。

以旌节辅令,则达之。民虽以徵令行,其将之者无节,则不得通。

[疏]“以旌”至“达之”

释曰:国有大事,故恐有奸寇,故使民徵令出入来往,皆须得旌节,辅此徵令文书,乃得通达使过。故郑云“民虽以徵令行,其将之者无节,则不得通”。

州长,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郑司农云:“二千五百家为州。《论语》曰:‘虽州里行乎哉。’《春秋传》曰:‘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

[疏]“州长”至“之法”

释曰:一乡管五州,事大夫一人为州长,故云州长各掌其州之教也。教谓十二教。云“治政令之法”者,谓十二教之外,所施政令皆治之。

注“郑司”至“夏州”

释曰:二千五百家为州者,虽无正文,约则有之。案上文,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州二千五百家也。又引“《春秋传》曰”已下者,案《左氏》宣公十一年传曰:“楚子伐陈,遂入陈,杀夏徵舒,因县陈。申叔时谏,乃复封陈,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注云:“言取讨夏徵舒之州。”引此者,以证有州之义也。

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属犹合也,聚也。因聚众而劝戒之者,欲其善。属,音烛,注下皆同。

[疏]“正月”至“戒之”

释曰:谓建子之月一日也。“各属其州之民” 者,属犹合也,聚也,谓合聚一州之民也。“而读法”者,谓对众读一年政令及十二教之法,使知之。云“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者,谓考量民之六德、六行及六艺之道艺,而劝勉之,使之勤脩。云“以纠其过恶而戒之”者,民有过恶,纠察,与之罪而惩戒之。

注“属犹”至“其善”

释曰:言“因聚众而劝戒之”者,谓欲劝戒之必须聚众,故言因聚众而劝戒之,欲其善也。

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序,州党之学也。会民而射,所以正其志也。《射义》曰:“射之为言绎也。绎者,各绎己之志。”会,如字,注同。

[疏]“若以”至“州序”

释曰:上云岁时,皆谓岁之四时,此云岁时,唯谓岁之二时春秋耳。春祭社,以祈膏雨,望五穀丰熟。秋祭社者,以百穀丰稔,所以。故云祭祀州社也。云“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者,凡读法,皆因即会以聚民。今既祭,因聚民而读法,故云亦如之。云“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者,州长因春秋二时皆以礼会聚其民,而行射礼于州之序学中。言“以礼”者,亦谓先行乡饮酒之礼乃射,故云以礼也。

注“序州”至“之志”

释曰:此知“序,州党学”者,案下《党正》亦云“饮酒于序”,故知州党学同名为序。若乡则立庠,故《礼记·乡饮酒义》云:“主人迎宾于庠门之外。”彼乡大夫行宾贤能,非州长党正所行,故知庠则乡学也。云“会民而射,所以正其志也”者,凡礼射,皆须存其志意,故郑即引《射义》曰“射之为言绎也,绎者,各绎己之志。”绎,陈也。言各陈己志者,谓若《射义》云“射者,内志正,外体直,乃能中之”是也。

凡州之大祭祀、大丧、皆莅其事。大祭祀,谓州社稷也。大丧,乡老、乡大夫於是卒者也。莅,临也。

[疏]“凡州”至“其事”

释曰:云“凡”者,以其大祭大丧非一,故云凡也。云“州之大祭祀、大丧”者,则非国家祭祀丧事。谓州之大祭,唯有春秋祭社也。州之大丧者,三公、乡大夫之丧也。云“皆莅其事”者,二州长皆临其事也。

注“大祭”至“临也”

释曰:言“大祭祀谓州社稷”者,以上文云“岁时祭祀州社”,此经又因言州之大祭祀,故知还是上文州社也。知有稷者,以其天子诸侯三社,皆稷对之,故知兼有稷也。言“州社”者,若言大社、国社之类,又对党祭禜、族祭酺,故此特言州社也。云“大丧,乡老乡大夫”者,以其远郊之内置六乡,乡老与乡大夫死,不出六乡,要在一乡、一州、一党、一族、一闾之内。今据州而言,故云“於是卒者”也。

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与其赏罚。致之,致之於司徒也。掌其戒令赏罚,则是於军因为师帅。

[疏]“若国”至“赏罚”

释曰:言“若”者,不定之辞。若,如也。如有国家作起其民。师谓征伐,田谓田猎,行谓巡狩,役谓役作。此数事者,皆须徵聚其民。州长则各帅其民而致之于司徒也。云“掌其戒令与其赏罚”者,州长既致其民,还自领己民为师帅,故还使州长掌之也。

注“致之”至“师帅”

释曰:云“致之於司徒也”者,谓州长致与小司徒,小司徒乃帅而致与大司徒,故小《司徒职》云“大军旅帅其众庶”是也。云“因为师帅”者,若众属军吏,别有军吏掌之,何得还自掌之,故知因为师帅也。但在乡为州长已管其民,在军还领己民为师帅,即是因内政寄军令也。

岁终,则会其州之政令。正岁则读教法如初。虽以正月读之,至正岁犹复读之,因此四时之正重申之。重,直用反。

[疏]“岁终”至“如初”

释曰:既不言正岁之终,《周礼》之内直言岁终者,皆是周之岁终也。言“则会其州之政令”者,谓会计当州。党正己下政令文书,将以考课也。云“正岁则读教法如初”者,以其建寅之月得四时之正,於教令审,故又读教法。言如初者,亦当属民读之也。

三年大比,则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废兴,所废退、所兴进也。郑司农云:“赞,助也。”

[疏]“三年”至“废兴”

释曰:州长至三年大案比之日则大考州里者,谓年年考讫,至三年则大考之。言大者,时有黜陟废兴故也。

党正,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郑司农云:“五百家为党。《论语》曰‘孔子於乡党’。又曰‘阙党童子’。”治,直吏反,《族师》“治令”同。

[疏]“党正”至“教治”

释曰:言“各”者,一乡有二十五党,故各掌其党之政令及十二教与治职文书。

注“郑司”至“童子”

释曰:先郑知“五百家为党”者,以其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故知也。引《论语》者,证有党义也。

及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以四孟之月朔日读法者,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数,音所角反。

[疏]“及四”至“戒之”

释曰:及,至也。党正四时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者,因纠戒之,如州长之为也。

注“以四”至“弥数”

释曰:云“以四孟之月朔日读法者,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者,上文州长唯有建子、建寅及春秋祭社四度读法。此党正四孟及下文春秋祭禜并正岁,一年七度读法者,以其乡大夫管五州,去民远,不读法;州长管五党,去民渐亲,故四读法;党正去民弥亲,故七读法。郑云弥亲民者,则非直徒解党正而已。案下族师十四教读法,弥多於此,故郑玄释云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也。

春秋祭禜,亦如之。禜谓雩禜水旱之神。盖亦为坛位,如祭社稷云。禜,荣敬反。

[疏]“春秋”至“如之”党正不得与州同祭社,故亦春秋祭禜神也。

注“禜谓”至“稷云”

释曰:郑知“祭谓雩禜水旱之神”者,案《礼记·祭法》云“雩禜祭水旱”。案昭公元年《左氏传》,子产云:“水旱疠疫之不时,於是乎禜之。”皆是禜祭水旱神也。云“盖亦为坛位,如祭社稷云”者,以其《大司徒》及《封人》等皆云社稷有坛,又《祭法》王宫祭日及雩禜祭水旱等皆是坛名,故知亦如社稷有坛位。无正文,故言“云”以疑之也。

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国索鬼神而祭祀,谓岁十二月大蜡之时,建亥之月也。正齿位者,《乡饮酒义》所谓“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是也。必正之者,为民三时务农,将阙於礼,至此农隙而教之尊长养老,见孝悌之道也。党正饮酒礼亡,以此事属於乡饮酒之义,微失少矣。凡射饮酒,此乡民虽为卿大夫,必来观礼,《乡饮酒》、《乡射记》“大夫乐作不入,士既旅不入”是也。齿于乡里者,以年与众宾相次也。齿于父族者,父族有为宾者,以年与之相次;异姓虽有老者,居於其上。不齿者,席于尊东,所谓遵。蜡,仕诈反,依字作礻昔。为,于伪反。隙,去逆反,本又作郤。弟,音悌,下同。

[疏]“国索”至“不齿”

释曰:党正行正齿位之礼,在十二月建亥之月为之,非蜡祭之礼。而此云“国索鬼神而祭祀”者,以其正齿位礼在蜡月,故言之以为节耳。当国索鬼神而祭祀之时,则党正属聚其民而饮酒于序学中,以行正齿位之法。当正齿位之时,民内有为一命已上,必来观礼,故须言其坐之处。云“一命齿于乡里”者,此党正是天子之国党正,则一命亦天子之臣。若有一命之人来者,即于堂下乡里之中为齿也。云“再命齿于父族”者,谓父族为宾,即与之为齿,年大在宾东,年小在宾西。“三命而不齿”者,若有三命之人来者,纵令父族为宾,亦不与之齿。若非父族,是异姓为宾,灼然不齿,位在宾东,故云不齿也。若然,《典命》虽不见天子之士命数,《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则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则此一命谓下士,再命谓中士,三命谓上士也。

注“国索”至“谓遵”

释曰:云“国索鬼神而祭祀,谓岁十二月大蜡之时”,是《礼记·郊特牲》文。“建亥之月”者,是郑君解义语。言此者,谓行正齿位之礼亦在此月也。云“正齿位者,《乡饮酒义》所谓六十者坐”至“六豆”者,并是彼文。案彼文谓五十者立侍,六十者乃於堂上而坐。礼,年六十已上,笾豆有加,故不得笾豆耦。而云“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若然,则堂下五十立者二豆而已。引之者,证此经与彼同是正齿位之法也。云“必正之者,为民三时务农,将阙於礼,至此农隙而教之尊长养老,见孝弟之道也”者,春夏秋三时,务在田野,阙於齿序之节。隙,闲也。至此十月,农事且闲而教之。言尊长养老,即五十已上至九十正齿位是也。但孝弟施于家内,今行尊长养老,则是孝弟之道通达于外者也。云“党正饮酒礼亡”者,《仪礼》篇卷并在之日,别有党正饮酒之礼,见今十七篇内无党正饮酒之礼,故云亡也。云“以此事属于乡饮酒之义微失少矣”者,但《仪礼》未亡之时,篇内论正齿位之礼,其义具悉。今将此经之事连属於《乡饮酒义》,则《乡饮酒义》唯有五十已上豆数之言,此经唯有一命已下观礼之事,二处相兼,比於《仪礼》篇中乡饮酒法,义理乃未足,微失於少,故云徵失少矣。云“凡射饮酒”者,谓州长春秋行射,党正十二月行饮酒,二事俱同,故兼言射也。云“此乡民虽为卿大夫,必来观礼”者,证此经一命以至三命,齿与不齿之人,来在位之法也。又引《乡饮酒》、《乡射记》者,证二事俱有一命已下观礼来入时节。案彼经乡大夫皆作乐前入,士未旅前入,故云“大夫乐作不入”。郑彼注云:“后乐贤也。”云“士既旅不入”,注云:“后正礼也。”若然,大夫、士来观礼者,皆为乐贤行礼而至,故大夫乐作不入,士既旅不入也。云“齿于乡里者,以年与众宾相次也”者,谓在堂下与五十已下众贤宾客相次。以其一命,若据天于之国,一命为下士;若据诸侯之国,一命为公侯伯之士;若据子男之士,不命,固在堂下,以其士立于下故也。云“齿于父族者,父族有为宾者,以年与之相次”者,以其宾在户牖之间,南面,若宾是同姓父族,则与之齿也。云“异姓虽有老者,居於其上” 者,既言齿于父族,明异姓非父族,不齿可知。云“不齿者席于尊东,所谓遵”者,案《乡饮酒》、《乡射》皆酒尊在室户东、房户西,宾主夹之。乡人为卿大夫来观礼,为乡人所遵法,谓之为遵,席位在酒尊东,公三重,大夫再重,故知不齿者席于尊东也。云所谓遵者,所谓《乡射》、《乡饮酒》之遵也。案郑注《乡饮酒》,云“此篇无正齿位之事焉”者,彼是三年一贡士,直行饮酒之礼,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其次又为众宾,宾而贡之,如此,无党正正齿位之事。案彼注又云 “天子之国,三命者不齿;於诸侯之国,爵为大夫则不齿矣”者,以其宾贤能年几必小於卿大夫等,是以天子之国三命士,及公侯伯之卿三命、大夫一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但是大夫以上无问命数,皆不齿,以其大夫已上爵尊故也。但诸侯之卿当天子之上士,故天子之国三命乃不齿,天子士再命已下及诸侯之士则皆齿,以其士卑立于下,故在堂下与乡人立者齿也。彼是宾贤能礼。若党正饮酒之礼,则此文是天子党正饮酒法,则一命齿于乡里,在堂下与乡人齿;再命齿于父族,父族为宾在堂上,则天子再命之士亦在堂上。与彼宾贤能乡饮酒义异者,案《乡射记》云:“大夫与,则公士为宾。”则此党正饮酒,有一命已上观礼,则亦以公士为宾。但公家之士其年必大,故天子之士再命者亦与之齿。苦然,宾贤能,天子之士再命不齿者,彼宾贤能,非正齿位法,别为一礼,故与党正正齿位礼异也。

凡其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其党之民。冠,古乱反。

[疏]“凡其”至“戒禁”

释曰:此一经,并是民之所行,上州之祭祀、大丧义异。此祭祀已下,虽是民之所行,民者,冥也,非教不可,故党正皆教其礼事也。因掌其戒命督禁之。

注“其党之民”

释曰:经云“凡其党之祭祀”之等,言“凡”是广及之言,故云“其党之民”也。

凡作民而师田行役,则以其法治其政事。亦於军因为旅帅。

[疏]注“亦於”至“旅帅”

释曰:此亦如上释,非众属军吏者。党正在乡各管五百家,出军之时,家出一人,则五百人为旅,党正还为旅帅,亦如州长因为师帅也。

岁终,则会其党政,帅其吏而致事。

[疏]释曰:党正以一党之内有族师以下诸官等,故岁终则会计一党政治功状,则帅其族师以下之吏,致其所掌之事於州长,州长又致与乡大夫,乡大夫致与大司徒而行赏罚也。

正岁,属民读法而书其德行道艺。书,记之。

[疏]注“书记之”

释曰:党正於正岁建寅朔日聚众庶读法,因即书其德行道艺。郑解书“书,记之”者,以其三年乃一贡,今每年正岁皆书记劝勉之,三年即贡之也。

以岁时莅校比。莅,临也。郑司农云:“校比,《族师职》所谓‘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如今小案比。”

[疏]“以岁时莅校比”

释曰:案《族师职》以岁之四时校比,此党正管五族,至校比之时,党正往临之,恐其有差失故也。

注“莅临”至“案比”

释曰:。郑司农所云者,并《族师职》文。以其党正所临,临族师,故还引族师校比之法,以证成其义也。云“如今小案比”者,此举汉法。言小案比,对三年大比为小耳。

及大比,亦如之。

[疏]释曰:及,至也。族师至三年大案比,党正亦莅之。

族师,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政事,邦政之事。郑司农云:“百家为族。”

[疏]“族师”至“政事”

释曰:云“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者,以其族师主百家,各自受法于上,而掌其族戒令政事也。

注“政事”至“为族”

释曰:云“政事,邦政之事”者,谓国之征役皆是也。先郑云“百家为族”者,亦约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政知族百家也。

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孝有学者。月吉,每月朔日也。故书上句或无“事”字。杜子春云:“当为‘正月吉’。”书亦或为“戒令政事,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

[疏]“月吉”至“学者”

释曰:此族师亦聚众庶而读法,因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党正直书,德行道艺具言,此云孝弟睦姻,惟据六行之四事。有学,即六艺也。计族师所书,亦应不异党正。但文有详略,故所言有异。但族师亲民,故析别而言耳。

注“月吉”至“邦法”

释曰:云“月吉,每月朔日也”者,以其弥亲民,教亦弥数,故十二月朔皆读之。云“故书上句或无事字”者,则月与上政字连。政又为正字,故杜子春云“当为正月吉”。但族师亲民,读法宜数,若为正月之吉,则与州长同,於义不可。云“书亦或为戒令政事,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者,此义还与经同,於义为得。后郑从之,故引之在下也。

春秋祭酺,亦如之。酺者,为人物灾害之神也。故书酺或为步,杜子春云:“当为酺。”玄谓《校人职》又有冬祭马步,则未知此世所云蝝螟之酺与?人鬼之步与?盖亦为坛位如雩禜云。族长无饮酒之礼,因祭酺而与其民以长幼相献酬焉。酺,音步,或音蒲。校,户教反。蝝,悦全反。螟,觅经反。酺与,音馀,下“步与”同。禜,荣敬反,本亦作禜,下“党禜”同。

[疏]“春秋祭酺亦如之”

释曰:族师於春秋祭祀酺神之时,亦如上月朔读法也。

注“酺者”至“酬焉”

释曰:郑知“酺者为人物害之神”者,凡国之祈祭者,皆恐与人物为灾害。谓若州长党正所祭社禜,亦为水旱与人物为灾害,明此亦是恐与人物为灾害之神也。云“故书酺或为步,杜子春云当为酺”者,《校人职》云“马步”,亦为行步之字,而子春破之从酺者,子春亦无正文,直以此经今文为正,故依之也。“玄谓《校人职》又有冬祭马步”者,彼是与马为害,故祭之。引之者,证此酺亦与人物为害。云“则未知此世所为蝝螟之酺与,人鬼之步与”者,但此经云酺,不知何神,故举汉法以况之。但汉时有蝝螟之酺神,又有人鬼之步神,未审此经酺定当何酺,故两言之。以无正文,故皆云“与”以疑之也。云“盖亦为坛位,如雩禜云”者,上党正雩禜,郑云“盖亦为坛位,如祭社稷云”,已疑禜为坛位。今此文约与雩禜同,故言“云”以疑之。云“族长无饮酒之礼”者,案:上州长春秋习射有饮酒礼,党正十月农功毕亦有饮酒礼,皆得官物为之。今此族卑不得官物为礼,故云族无饮酒礼也。云“因祭酺而与其民以长幼相献酬焉”者,郑必知因祭酺有民饮酒之礼者,案《礼记·礼器》云:“周旅酬六尸。曾子曰:‘周礼其犹醵与?’”郑注彼云:“合钱饮酒为醵,旅酬相酌,似之也。”即引《明堂礼》“乃命国醵”,郑据《礼器》、《明堂礼》皆有醵法,醵即合钱饮酒,以不得官酒,故须合钱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