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春献素,秋献成。矢箙,春作秋成。

[疏]“矢八”至“献成”

释曰:按《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应作四等,而言三等,盖据长短为三等法。《矢人》注“矢长三尺”者,假设言之,弩既无长短之文,矢亦未闻长短也。若然,箙随矢长,则弓之矢箙与弓矢齐,弩之矢箙亦与弩矢齐。但矢既未闻,故箙亦未闻也。

注“矢箙春作秋成”

释曰:按《士丧礼》,明器有献素献成,注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此矢箙亦然。

书其等以飨工。郑司农云:“书工功拙高下之等,以制其飨食也。”玄谓飨,酒肴劳之也。上工作上等,其飨厚。下工作下等,其飨薄。劳,洛报反。

[疏]注“郑司”至“飨薄”

释曰:按下文自有下上其食,此文飨据以酒肴飨之。先郑以飨为食,非,故后郑不从。后郑不言中飨者,举有上下,明有中可知也。

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诛赏。郑司农云:“乘,计也,计其事之成功也。”故书“试”为“考”。玄谓考之而善,则上其食,尤善又赏之,否者反此。试,音考,出注。下上,时掌反,注同。

[疏]注“郑司”至“反此”

释曰:云“故书试为考”,后郑亦从考为义也。

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缮人。功,成。凡赍财与其出入,皆在槁人,以待会而考之,亡者阙之。皆在槁人者,所赍工之财及弓弩矢箙,出入其簿书,槁人藏之。阙犹除也。弓弩矢箙弃亡者除之,计今见在者。见,贤遍反。

[疏]“乃入”至“阙之”

释曰:数事皆在槁人者,以瑽人是弓矢官之主,故皆有簿书藏之也。

戎右掌戎车之兵革使。使谓王使以兵,有所诛斩也。《春秋传》曰:“战於殽,晋梁弘御戎,莱驹为右。战之明日,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使,色吏反,注“使谓”同。

[疏]注“使谓”至“斩之”

释曰:戎右者,与君同车,在车之右,执戈盾,备制非常,并充兵中使役,故云“掌戎车之兵革使”,谓执兵著甲之使也。引《春秋》者,文二年《左传》文。秦晋战於殽,时囚呼,莱驹失戈,引之者,证戎右以兵革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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