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979年以国发(1979)296号文件批转下达的《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实施5年来,对地方性甲状腺肿的防治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进入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医学科学的飞速发展,碘缺乏所致的多种危害已逐渐为群众所认识和接受,防治目标已由过去的基本控制地方性甲状腺肿,上升到了全世界2000年实际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高度,以保护人类智力或潜能不受伤害,达到提高民族素质的目的。因此,《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法规以保证该项工作正常而持久地进行,便是十分必要的了。

二、《条例(草案)》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条例》的名称问题

本《条例(草案)》定名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其含义在于明确提出通过食盐加碘要消除(而不仅仅是防治)的是碘缺乏对人群的一系列危害(而不仅仅是严重缺碘时表现出来的能为人们所认知的症候)。这个名称的改变,意味着我们的奋斗目标更高、工作范围更广、难度更大,它是一个涉及千家万户、造福子孙后代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参与。

2、关于食用盐全部加碘的问题

过去的规定是"病区居民供应碘盐,非病区不供应"。《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这样规定,不仅仅是从根本上排除了非碘盐的干扰,而主要是要和我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规划纲要保持一致。从实际需要看,我国原来所划定的病区,是根据居民的甲状腺肿患病率或7~14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确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外环境(主要是饮用水)的含碘量与居民的尿碘水平。有些地区居民的患病率和外环境的缺碘指征不平行,以致出现错划或漏划而成为非病区。为了消除碘缺乏对儿童智力的潜在性损伤,也必须把这些错划和漏划的"非病区"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条例(草案)》通称之为缺碘地区。有人担心吃碘盐的安全性问题,专家论证的意见是:碘对人体的安全范围较宽(尿碘值的安全范围在50~800ug/l之间),居民不会因为食用碘盐而出现"碘过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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