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环境缺碘、居民摄碘不足时,不仅发生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等病情复杂、危害严重的地方病,还可以引起妇女不孕、流产、早产、死胎、畸形、新生儿及婴幼儿死亡率升高、儿童体格和智力发育落后、运动障碍、听力和语言障碍甚至聋哑等。碘缺乏还是目前已知的导致人类智力损害的最主要、最多见的原因。许多调查报告证实,严重缺碘病区学龄儿童的智商水平与非病区同龄儿童比较,平均低10~15个百分点,我国有1762个县(旗、区)属于碘缺乏病区,受威胁的人口多达4.25亿,每年有600万新生儿出生,若碘缺乏危害得不到消除,到2000年,将出现一大批智力低下儿童或只能从事简单生产的劳动者。这种对人类潜能的损伤,严重地影响了人口素质的提高,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碘缺乏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发展中国家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发表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提出了实现2000年在全世界范围内实际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李鹏总理已代表我国政府签字承诺。由于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受碘缺乏威胁的人口约占全世界病区人口的40%,所以国际组织对我国的防治工作十分关注,认为中国的防治工作进程是全球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

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危害行之有效、简易、安全的措施。我国从1954年起在陕西、河北等省的碘缺乏病区试用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以后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取得了显著成效。据1992年末统计,全国已约有近5亿人口吃上了碘盐,地方性甲状腺肿患者由1984年的3500万人减至700多万人,基本杜绝了地方性克汀病的新发。

由于碘缺乏危害是一种因人类生存环境中缺碘所引起的地球生物化学性疾病,因此,推行食盐加碘的措施不是权宜之计,需要长期坚持。然而,目前在这个问题上,恰恰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致使全国仍有许多缺碘地区居民没有吃到碘盐;有的缺碘地区虽然供应了碘盐,但却经常受到非碘盐倾销的干扰。特别是从市场开放以来,这种干扰表现得更为普遍、更加严重,如:有些单位和个人以寻找致富门路、搞活商品经济为借口,违反国家的税收、物价和盐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置人民健康于不顾,私自生产、贩运、销售非碘盐和劣质盐。据盐业和卫生部门对部分省、市的调查统计,每年运到缺碘地区的非碘盐和劣质盐达数十万吨,强烈的冲击和干扰了防治工作。一些受干扰的缺碘地区出现了病情回升,儿童的甲状腺肿大率成倍增长,个别缺碘地区已达44%。各地盐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虽然也采取了一些干预措施,但因无法可依,加之某些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使工作遇到了很大困难,问题得不到解决,个别工作人员反而遭到打击报复。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把食盐加碘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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