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有关儿童的新闻报道伦理和案例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报道中,加强对儿童身份保护的必要性日益明显。这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针对包括儿童在内的平民冲突事件不断增加;第二,对于全面的儿童权利保护和侵权的认识程度有所提高。一个典型例子可以说明问题:美国摄影家黄功吾(Nick Ut)获得普利策奖的经典作品《战火中的女孩》摄于1972年,照片上是9岁的小女孩潘金淑(Kim Phuc)在越南全邦(Trang Bang)的一个村子外面的公路上,赤裸着身体边跑边哭。作者想通过这张照片反映出战争的可怕。然而,当时他的拍摄和发表并未经过潘金淑同意,也未征得当地任何一个社会工作者的同意,这件事情就曾引起国际上的讨论。

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曾委托英国的Presswise公司做了一项调查,结果发现专门出台章程保护儿童权利的新闻工作者组织少之又少。于是,在 1998年5月,在一次有70个国家的新闻从业者参加的大会上,他们专门起草了第一份国际涉及儿童权利的新闻报道指南。

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免受商业网站侵犯,除此之外,还保证儿童在言论、信息搜索和发表的权利不受到负面影响。

作为一个地区性的行业组织,西非新闻工作者协会于1999年6月在冈比亚(Gambia)也发表了宣言,将儿童权利作为在这一地区工作的新闻工作者需要考虑的一个核心问题。

不过,真正将新闻报道中的儿童权利细化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广的是联合国。联合国儿基会制定了涉及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遵守的伦理道德原则,以便帮助新闻工作者们更好地完成涉及儿童的采访报道任务。该原则除了要求新闻从业者在采访儿童时避免将儿童置于危险境地或者使其受到羞辱,避免重新勾起不幸事件给儿童带来的痛苦和悲伤等之外,还要求媒体人在电影、录像和广播采访中考虑到选择何种视频或者音频作为背景,尽可能间接提供有关这名儿童的信息及其生活经历,并且要确保音视频在展示儿童的家庭、社区或者大致所处地域之后,不会置该名儿童于危险处境或者受到负面影响。①

不仅如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还专门在索马里等地开办了“关注人道主义报道”研讨会,充分传播有关儿童权利的内容。

多措并举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1990年,中国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第105个签约国,然而,我们对儿童权利的理解仍然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未有明文规定媒体在侵犯儿童隐私,给儿童带来身心伤害或者“二度伤害”应承担哪些责任。

在国际上,对媒体不恰当曝光给予惩罚也有例可循。2001年,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曾受理并解决了一条针对《伦敦旗帜晚报》的投诉,原因是一名记者曾经用一个星期的时间,乔装打扮成某学校的课堂助理,目的是写一篇有关该学校的曝光性文章。尽管该记者极力申辩他写这篇文章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然而依然受到严厉惩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篇报道无意中令一个曾经遭受性骚扰的儿童被受众认了出来。

这个例子提醒新闻从业者和新闻组织,无论如何冠冕堂皇的理由,也必须熟悉了解从业的指导原则,必须保护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法律以外,公众教育和媒体自律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环。中国著名教育专家孙云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我主张新闻从业人员接受专门的培训,学习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且我们应该制定媒体报道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个原则性的母法,还应该出台实施细则或条例,在新闻传播系统中贯彻实施。”

令人欣慰的是,近来国内的一些媒体在涉及儿童的报道中有了不少改变。如在2013年1月3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一期“星光大道”节目中,两个家在农村的孩子站到了台上,他们因爸爸妈妈都患有疾病而经常受欺负,希望借这个平台得到社会关心。在节目播出时,笔者看到这两个未满十岁的孩子的面部都进行了特殊处理。这样的处理体现了从业者的较高素养,值得赞许。

中国共有3亿儿童,这个庞大的群体是新闻事件不可或缺的主角。他们沉默而弱势、敏感而脆弱,只有全方位加强对他们的保护,才能给儿童一个安全的环境,才能给社会一个健康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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