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奶瓶安全要求》主要内容:

标识:

奶瓶容器上需至少标有以ml为单位的容量刻度。最小的容量刻度数值不得大于60ml。

奶瓶产品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起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的字体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的字体应不小于五号黑字体。

对于含有吸管的产品,应给出“吸管不适合6个月以下婴儿使用”的警告语。玻璃奶瓶则应附加:“玻璃瓶易碎”。对于纳钙玻璃奶瓶,注明“煮沸消毒时水量应足够,避免产品因长时间接触到温度较高的锅底或锅沿而导致变形。应特别注意瓶身消毒及使用时不可急冷急热,否则容易发生破裂现象”。

安全:

奶瓶在使用时,不应有锐利边缘及尖端。

材料:

应符合《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橡胶奶嘴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等12项。其中,铅元素迁移量限量为 25mg/kg,铬元素迁移量限量为10mg/kg,汞元素迁移量限量为10mg/kg。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的总含量不得超过0.1%(m/m),其中包括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等6种。